时间:2022-09-29 23:00:11来源:法律常识
从实证视角谈涉毒命案辩护词写作技巧
(之一)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一、辩护词“短小精悍”妥否
很多律师坚持这样的观点,辩护词不能太长,一般不超过三页,否则法官不愿意看,他也没有那么多时间看,他勉强看下去也会心烦,最终效果不好。对此,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专业律师写辩护词确实要考虑篇幅问题。在司法实务中,我们经常办理二审案件,也经常看过其他律师提交的一审辩护词,结果发现很多律师写的辩护词篇幅很短,甚至仅仅一页纸,篇幅不超过三页更是常态。
对此,我们可以通过网络、自媒体等渠道搜索辩护词,就篇幅而言,超过十页的辩护词甚少,甚至是命案辩护词超过五页的情形也不多。显然,专业律师写短辩护词是常态,是主流做法,而长篇大论型辩护词则是例外情形。对此,我们不能说篇幅短,短小精悍的辩护词就不是好辩护词,也不能说长篇大论型辩护词就是“无病呻吟”,淡化焦点,冲淡主题。但重大复杂案件辩护词过于精悍,一般而言不是好现象,起码我们坚持这样的观点。
语言不可否认,我们撰写辩护词不能“为了写而写”,为了“长而长”,更不能为了让法官“心烦”而故弄玄虚,也不能为了让法官省事而故意“言而不语,而言不尽”,甚至“话说一半”,在案件背后确实另有隐情的前提下,在被追诉人坚持“击鼓鸣冤”的前提下,在案件证据和事实确实对被追诉人有利的前提下,我们理应展开详细论述。据此,长篇大论型辩护词的基本前提之一是案件有冤情、有理据,案件确实存在无罪的基因及相应的辩护空间。这是我们长期坚持的观点。
事实上,我们一直坚持,辩护词之长篇大论型的篇幅与辩护词核心辩护观点之“短小精悍、开门见山”之间并不冲突。一般而言,我们在撰写辩护词时,要在前三页,甚至是在首页,便阐述清楚整篇辩护词的核心观点。如:辩护词第一段便开门见山地明确辩方坚持无罪辩护的观点,或者坚持被追诉人是认罪的,但量刑畸重等;第二段便陈述清楚辩护律师坚持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几大核心无罪理由。辩方无秘密可言,辩方在第一时间便设法说服合议庭法官无疑是“优先选择”,甚至是越充分理由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力越强的证据及相应的最强论述,便越放在最前面,起码辩方应考虑这样的部署。
实证案例一:(辩护词开篇语)
我们受张三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张三、李四等人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中担任张三的二审辩护人。介入本案后,我们研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同时多次前往某某县看守所会见张三,再结合在案证据和事实、案件争议焦点,以及张三本人对其涉毒案始终坚持的无罪辩解,我们为此坚持张三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也不存在张三涉案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观事实。据此,我们恳请合议庭依法宣告张三无罪。辩方应开门见山表明此案核心辩护意见意见是无罪辩护。
实证案例二:(辩护词核心辩护观点)
其一,所有在案证据均无法证实张三、李四等人实施了任何刑法意义上的运输毒品犯罪行为,所谓张三、李四等人涉嫌运输涉案毒品的关键犯罪事实,完全是涉案办案人员根据所谓同案犯陈某、李某两人庭前作出不实口供而推定出来的虚假犯罪事实,张三、李四涉毒的犯罪事实明显是子虚乌有的。
其二,一审判决所采信的全部有罪证据,均无法证实张三、李四涉案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两者之间明显没有关联性。而一审判决才采信的所谓有罪证据,均与张三、李四等人涉嫌实施了“运输毒品”或持有过、参与交付过涉案“毒品”的关键犯罪事实无关,在涉毒犯罪事实明显不实的前提下,涉案侦控审办案人员认定张三、李四等人涉案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这恰好反证此案是冤假错案。
其三,本案有相反无罪证据证实张三、李四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一审判决所采信的所有有罪证据恰好反证张三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一审判决才采信的有罪证据,事实上恰好是无罪证据,起码辩方坚持这样的观点,起码此案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其四,所有在案的指证张三、李四等人涉嫌运输涉案毒品的同案犯认罪口供,均无法作为张三涉案行为构成犯罪的定案根据。
其他核心辩护观点暂略,后面再详尽论述。据此,就辩护词篇幅问题而言,我们应根据具体个案的情况,选择适合特定个案的辩护词写作风格,进而确定相应的篇幅。篇幅是形式,内容方是实质,结果方是最高目标。毫无辩护空间或辩护空间甚少的案件,涉案辩护词哪怕写得再长,有时也是无用功,文不对题更是南辕北辙;若涉案被追诉人是无辜者、案外人的涉毒命案,我们寥寥几句便认定其系无辜者、案外人,缺乏严密的论证,如此辩护无疑是胡扯,更是不尽职、不负责。没有系列的专业辩护词,我们都不好意思标榜自己是专业刑事律师。后续,我们将持续论述如何撰写专业的辩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