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07:13:36来源:法律常识
涉民间借贷诈骗案件辩护要点梳理
涉民间借贷诈骗罪案件是司法实务中比较典型的案件类型,常出现的情况是借款人取得借款后,因诸多原因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被出借人控告而涉嫌诈骗罪。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不少借款人,逾期无法偿还借款,被以诈骗罪立案、拘留、逮捕,甚至最终被定罪量刑的案例。
诈骗罪以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为必要构成要件,相较于一般意义上的诈骗,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其核心在于行为人往往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成了行为人入罪出罪的关键。然而,行为目的属于一项罪名主观层面的构成要件,因此其的认定也往往比较主观,因此实践中往往需要通过客观事实来侧面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行为目的。实际案情中往往既存在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证据,也存在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证据,而究竟最终如何认定,则取决于全案事实的证据偏向。
涉及民间借贷的诈骗案件,从其案件特点出发,可以总结出如下几类辩护要点:
一、借款人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来编造借款理由从而取得借款,客观层面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借款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借款人不构成诈骗罪。
二、借款人借款时存在夸大自身资产状况、夸大还款能力、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但实际上其具有相应的还款能力,且实际上履行了部分的还款行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借款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三、借款人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没有实施欺骗行为,虽然借款人是将款项用于高风险的股票、期货、证券投资,但出借人对此是清楚的,没有产生认识错误,借款人不构成诈骗罪。
四、借款人通过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取得借款,不存在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财物,后续的以物抵债行为虽存在瑕疵,但抵偿物的金额明显高于债务金额,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五、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款人提供的担保虽存在重复抵押,且借款人向出借人隐瞒了重复抵押的事实,但在借款时抵押物价值基本能够满足债务抵偿需求,借款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导致抵押物不足以抵偿债务,亦应认定为民事纠纷,不成立诈骗罪。
六、行为人虽存在“拆东墙补西墙”,但债权明显高于债务,证明其有实际履行的能力,在案证据亦能够证明行为人有实际履行的意思表示,并未逃匿,即使最终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也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客观原因所致,未能完全履行行为应认定为合同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七、行为人虽存在虚假担保,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行为人实施了以借款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行为人对借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八、借款人没有将款项用于约定的借款用途,也没有能够按时还款,但没有按时还款系因资金周转困难的客观原因所致,在案证据证明借款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故意,且借款人积极创造条件还款,双方之间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九、诈骗罪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且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为必要构成要件”,因此如果对方没有因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的话,即有证据证明对方明知事实的虚假性,则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民间借贷中,如果对方明知借款人借款理由为虚构、明知对方出具了虚假的抵押材料等,则应当认定对方没有被骗,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
十、借款人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具备还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隐匿财产等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行为人欠缺主观要件,不构成诈骗。
作者简介: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