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07:14:39来源:法律常识
夫妻感情虽然已经破裂,但身为父母的当事人仍然有抚养孩子的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的确有一些人将婚姻关系与子女抚养义务相混淆,将子女抚养问题作为一种给对方施压或者出气的手段。到头来损害的只能是无辜的孩子的利益。比如如下这起较为特殊的婚姻案件。
男方为现役军人,女方为某公司职员,双方婚后育有一子。由于性格不和,婚后频繁发生矛盾,双方选择于三年前开始分居,孩子跟随女方共同生活。分居伊始,男方还会每月向女方转账2000元作为子女抚养费。虽然分居一年后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是由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谈不拢,所以处于僵持状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配偶是现役军人的话,身为非军人的对方原则上是不能发起离婚诉讼的。也许是为了迫使女方让步,男方不仅拒绝起诉离婚以将难以解决的离婚财产问题交给法院进行处理,而且不再向女方转账支付子女抚养费,并彻底断掉了与女方及孩子的联系。
无法起诉离婚,也无法获得男方理应支付的抚养费,甚至都无法联系到男方的状态让女方倍感煎熬。于是,这位女士找到本律师咨询解决办法。
对于上述情况,本离婚律师认为:虽然法律禁止女方发起离婚诉讼,离婚问题一时半会儿难以解决,但是,男方在分居期间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做法的确损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虽然自己的母亲无法起诉身为现役军人的父亲离婚,但是作为权利受损者的孩子,仍然可以发起诉讼,向自己的父亲追讨拖欠的抚养费。
该案最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男方需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