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07:15:43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
被告人周某某。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周某1(周某某之子)因多年来家庭矛盾问题,被告人周某某对被害人周某1心生怨恨。XX年10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想对被害人周某1进行殴打,便从家中拿了一把铁撬去到被害人周某1家,因被害人周某1没在家,被告人周某某就使用铁撬将被害人周某1家的门窗、家某等物品砸坏。经开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1被损坏的门窗价值人民币6359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1、黄某诉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1、黄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人周某某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1的父亲,但因双方之间的父子之情隔阂深,多年均未有来往。XX年10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外出之机,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家中的财物毁坏,造成经济损失6359.12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周某某进行赔偿。
在庭审中,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未提出辩护意见。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1、黄某提出的赔偿请求提出的意见是打坏东西是事实,应该进行赔偿,但事出有因。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年满八十七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周某1系父子关系,与被害人黄某系翁某系。因多年来家庭矛盾问题,被告人周某某对被害人周某1心生不满。XX年10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想对被害人周某1进行殴打,便从家中拿了一把铁撬去到被害人周某1家,因被害人周某1不在家,被告人周某某就使用铁撬将被害人周某1家的门窗、家某等物品砸坏。经开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1被损坏的门窗价值人民币6359.1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证人吴某、张某、黄某、周某2、袁某的证词;被害人周某1的报案笔录及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解笔录;接受证据清单、住房门窗损坏报表、照片、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开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开价认刑字(XX)第201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协助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人员基本信息等。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年满八十七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359.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周某1、黄某系父子、翁某系,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加之被告人周某某已年满八十七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本案的实际,本院予以采纳。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1、黄某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被告人周某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1、黄某经济损失6359.12元(此款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铁撬一根,予以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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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即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构成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