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09:49:23来源:法律常识
有效辩护的内容是比较广泛的,它可以涵盖律师工作的方方面面,从接受委托开始一直到最后提交辩护词,甚至提交辩护词之后的工作通通都算,它是将整个诉讼过程包含在内的。有效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委托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的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它从一开始到结尾的目的都是要让被告人得到无罪或者罪轻判决,维护他的合法权益。所以我认为有效辩护是个非常广泛的概念。
法庭质证是有效辩护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所有的辩护内容都要依赖证据的利用。如果没有对证据的利用,我们就写不出辩护词。
法庭审理的事实是证据编织出来的事实,我们通常说“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还有“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但是现实中很多事情确实是“人不知”的,我们在法庭审理的时候,实际是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对不同证据是否相互印证的分析,最后无限贴近我们所要追求的事实。
这里的证据既包括控方收集的证据,也包括辩方收集的证据,双方都力求通过己方收集的证据贴近事实的不同角度,然后就是看我们谁能够贴近得更好,最终能够被法庭采纳。所以真正被法庭审理的事实是证据编织的事实。如果被告辩解自己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但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甚至所有证据都指向被告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即使被告反对,法庭也往往会认定被告实施了犯罪行为。
因此,如何采信证据,如何解释证据,如何利用证据来编织出相应的案件事实,这是我们办案当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只有这项工作完成了,我们才着手准备辩护意见。
对于证据的质证需要多方面的知识。
以四判死刑、最终改判无罪的念斌投毒案为例。
首先,重审一审认定的毒药是含有氟乙酸盐的毒鼠药,毒鼠药的来源是一个摆地摊的老头,叫杨云炎,但在老头杨云炎的家中没有找到一包含有氟乙酸盐成分的鼠药,并且,在他家搜到的一系列制作和存放鼠药的器皿上也没有检测到氟乙酸盐物质。
我们国家使用质谱仪检查毒物和微量物质,精细程度可以达到1克物质的一百亿分之一,几乎是一个分子或者原子都不会漏检,但侦查人员没有检测到该物质,说明杨云炎卖的鼠药中根本就没有氟乙酸盐这种成分。
实际上,因为氟乙酸盐有剧毒,早在1989年就被公安部连同毒鼠强一起禁掉,不准流通、买卖、销售、运输,没有特别的批准是拿不到的,杨云炎根本没有获取氟乙酸盐的途径。
注:根据张燕生律师2014年2月分享文章《福建念斌案:毒物专家指案发现场从未出现过氟乙酸盐》,“福建警方认定从杨云炎的'破铁盆''塑料盆''碗'中'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568号报告)。毒物专家认为该'检出'的结论是错误的,根据这三份检材的图谱,其检验结论应当是'未检出'。”
其次,有媒体报道过氟乙酸盐引发的案件。
潍坊有一个人从温州买了一双鞋,鞋到货,他把鞋盒拆开,穿到脚下,家里人说馒头蒸熟了,他就拿了一个馒头吃,结果被毒死。原因是鞋的包装物被该种毒药污染。后来这个事情就加快了我国快递业对毒物运输规则的制定。
氟乙酸盐是一种剧毒物质,2%克就可以致人于死地,而且无色无味。
念斌案中,念斌口供称:
他在杨云炎处买了两包鼠药,回到家里,他把一包鼠药打开放在货架上,因屋顶的电风扇呼呼吹,把药吹得到处都是,他在饭桌上把另一包打开,找个矿泉水瓶子抓起药末放在瓶子里。都放完以后,桌子上剩下药末就用手擦了擦、吹了吹。如果真是这样,他家四岁的小朋友摸到桌子再拿馒头吃,恐怕也活不成。何况在他家的桌子和地面上都没有检测到氟乙酸盐物质。
其有罪口供还称:
他在将鼠药粉末放到矿泉水瓶后,拿着另一瓶矿泉水倒了进去,晃了晃水就变成乳白色,一会气泡没有了,水清了。他从后门走到隔壁三家公用的楼下的厨房,嘴对嘴倒进炉子上的烧水壶里,然后把瓶子扔到垃圾筐里就走了。第二天隔壁两家人喝了这个水煮的稀饭就中毒了,导致两个孩子死亡。
这里也有很多常识性的错误。
让我们分析一下:
第一,为了防止有人误食,必须要在鼠药上加上警告色,而老鼠是红绿色盲,鼠药一般呈现红色或绿色。物证照片显示杨云炎家拌鼠药的盘子是红色的。如果念斌真是在杨云炎这里购买的鼠药,他将鼠药溶解在水中,这个瓶子里的水肯定是红的。他把瓶子里水灌到水壶里面,用这壶水煮的稀饭一定也是红的,谁敢喝这个稀饭?
第二,瓶口对壶嘴的倒进方式不合逻辑,作案人都想着赶快完成动作离开,为什么不直接掀起壶盖倒入壶中?而且,炉旁边的垃圾筐始终都没有找到这个矿泉水瓶,念斌家中桌上、地下、门把手上、丁云虾家中提壶上、桌上都完全没有检测到氟乙酸盐。更离谱的是,扣押物品清单上显示水壶和壶中的水在7月30日由公安机关扣押,而化验报告上的时间是7月26日,那这化验的到底是哪里的水呢?说明整个的据以指控的故事都是虚构的。
在刑事案件中,所有证据链条环环相扣,当唯一指向被告人有罪时,这个案子才能定有罪,而只要扯开一个链条就不能定罪。
在念斌案中,从犯罪动机开始,所有的证据链条都被我们扯断,这个案子肯定不能再定罪。我起草的辩护词就是要扯断全部证据链条,将犯罪动机、毒药的来源、毒药的制作、毒药的投放、再到食物的制作、物证的司法提取、鉴定报告的制作时间一一予以反驳,这些全部是假的,这个案子怎么能成立呢?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律师所需要的知识是包罗万象的,比如氟乙酸盐相关的禁止性规定、氟乙酸盐的毒杀性程度等等。我们可以从新闻报道等方方面面获得这些知识。当我们扯断控方证据链条的时候,也就是我们辩护成功的时候。
质证所需要的知识是包罗万象的,这也是对辩护最大的挑战之一。当你成功进行了证据质证以后,你几乎就成功了百分之八十。这项工作能够展现律师的知识水平和宽广的思维和智慧,因此让你感到无比骄傲和兴奋。成功的证据质证会成为有效辩护的精彩核心内容进行流传。
我最后要说的就是,这个案子的最大的功臣是张燕生大律师,她跟踪了这个案件整整八年。我仅仅是参与了最后的一部分。我主笔这份辩护词在最终开庭前放到了网上公开。
这里我要说一下林肯辩护案。在林肯还没有成名的时候,他曾为小阿姆斯特朗枪杀案进行辩护,在这个案件中,证人一口咬定看到小阿姆斯特朗在大树下开枪杀人,因为月光很亮,他完全可以看清小阿姆斯特朗的脸。而林肯则说,当天是上弦月,晚上11点月亮已经下山,月光从何而来?退一步说,或许证人未能将时间记得很准确,但那时,月光是从西照向东,草堆在东,大树在西,如果被告的脸面对草堆,脸上是不可能有月光的。林肯的辩护使得证人的证词当即无效,小阿姆斯特朗被释放了,这就是一个成功辩护的案例。
成功的辩护所需要的知识常常是法律之外的。
我和彭逸轩律师给全国劳模刘青春辩护的时候,这个全国劳模已经七十多岁了。侦查人员为取得办案效果,在唐山三四月份的天气里,让刘青春只穿着很薄的衣服坐在大开的窗户边一夜一夜地吹。在法庭上,我们提出了这一点,检方辩称,“唐山在三四月份已经进入春天,温度很高了。”我们马上出示了从省气象局调来的那一天的气温记录,显示那天的温度是5度以下,把一个七十多岁老人放在窗前,坐在椅子上被吹,怎么扛不住?最后,老人得了急性肺炎被送到医院抢救。
我们通过这种方法证明办案人员不合理的讯问方式,对方就没有话说。这是和林肯辩护案差不多的一种辩护方法。当你打碎指控证据以后,辩护就变得很轻松了,所以律师辩护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打碎控方证据,或者把控方证据为己所用。
注:来源系李肖霖律师、彭逸轩律师于2016年2月16日发文《致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领导的一封公开信》。
历史上流传的成功辩护案例,基本没有多少是依靠法律条文进行质证辩护的,都是利用知识打碎控方主要证据而获得成功的。
我当律师这么久,认为刑事辩护律师在某种程度上一定是个杂家,其他领域律师可以是专家,但刑事律师面对的问题是包罗万象的。行行业业里都可能出现犯罪行为,工业部、教育界、化工企业等等都有人会犯罪,这就需要那个行业相应知识支持律师的思考。
我在法学会刑事辩护学习班讲课时,曾讲到这样一个观点:有时候,我们要甩开法律,从常识上来进行辩护。
李庄案涉及的另一起案件是,重庆爱丁堡小区有一个毒贩收了成都某毒贩的6万块钱用来购买毒品,结果他没有供货,拿6万块钱逃了。成都那边的人说他要再回来就毙了他,过了两三年,这个重庆的毒贩开着宝马回来了,成都的毒贩知道了,到他家里把他给毙了。后来,这个案子破了,发布新闻的时候没有出现龚刚模、樊其航两个人的名字。但二人被指控系枪杀毒贩的指使者,这时要如何辩护?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法庭未予承认,没有办法了吗?我想应当从常识逻辑上来辩护。
第一,龚刚模和樊奇航从不吸毒、贩毒,和毒品没有关系,是成功的商人,每个人都有数亿以上的资产;
第二,龚刚模在李庄会见他的时候跟李庄说,“我在外面累计欠款有一个多亿,你能不能帮我追?”李庄说可以,但是我要收1%的律师费,于是龚刚模当场签了委托李庄追款的协议。外面欠他一个多亿,他都没有想着要杀人,怎么可能为了6万块钱就杀人?
第三,6万块钱是两个毒贩之间的债权债务,这两个人跟龚刚模都没有任何关系,也不是欠了龚刚模的钱;
第四,在不认识两个毒贩的情况下,为什么要替一人杀另一人?
当我们从常识的角度进行辩护时,在场的人都会立刻知道,这个故事不成立。我曾经问过一位著名的刑法、证据法学专家——王敏远教授,当一个故事不合常理的时候,这些证据应该怎么分析?他说很简单,一个故事如果不合常理,那它一定是假故事,证据都不用看了。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到,有时候我们用法律来辩不好辩,律师只讲“证据三性”有时起不到辩护效果,但如果讲常识他们就无话可说了。
还有医学方面的质证,我办过一个“谈话死”的案例。
山东的一个高中教师在晚自习巡查班级纪律时,发现班长在和别人聊天,就把他叫了出来,说马上要高考了,你和别人聊什么天?班长说没聊天。老师一气之下打了他一巴掌,随后把他带到了一旁的路灯下面,学生突然死掉了,当时上方有摄像头,将整个过程记录了下来。
摄像记录显示,老师和这个男生一共有三次肢体接触,当胸推了一下,拉了一把,最后朝学生的左腿外侧踢了一脚。这三次肢体接触都没有给被害人的身体留下任何伤痕,就只是长辈教育晚辈的形式。结果在男生被踢以后调整了自己站立的位置,在没有任何保护的情况下突然仰面倒地,头摔到水泥地上又弹了起来落下。
尸检报告认定的死亡原因是死者头部遭受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但是根据医学知识,颅脑损伤导致的死亡应当有好几天的生存期限,不应该出现猝死的情况。
医学上根据一个人发病到死亡的时间,将死亡划分为几种类型:
(1)“猝死”——1小时内死亡
(2)“急死”——24小时内死亡
(3)“亚急死”——72小时内死亡
根据这一划分标准,本案当中被害人的死亡发生在几分钟内,应该属于“猝死”。然而,颅脑损伤导致猝死的只有一种可能,就是脑干彻底损伤。本案被害人摔倒的部位显然无法伤及脑干,更谈不上脑干彻底损伤。这一相互矛盾的结论向我们揭示了另一种更为可能的事实——被害人有某种严重的潜在疾病。
让我们将目光重新拉回到尸检报告。根据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左、右心室壁肥厚,几乎超过了正常人心脏厚度的一倍多。我们同时还知道,被害人并非长跑、游泳运动员那种运动型肥厚心脏的拥有者。由此可以确定的就是,被害人患有肥厚型心肌病变。而心源性疾病也恰恰正是导致猝死的高发性疾病。
基于这些医学知识,我们可以还原被害人的死亡真相。被害人在遭到老师批评时过于激动,产生了应激反应,带来心脏强烈跳动。但由于其具有心脏肥厚症,心肌细胞间隔过大,实际没有力量支持。应激反应带来心脏剧烈收缩,这种强力直接将细胞与细胞间的连接拉断,并最终导致心脏停止,整个过程只需10秒钟,意识丧失,倒地的时候没有任何自我保护,在他的头脑还没有摔到地面的时候,死亡已经不可逆转地发生了。时间上写明了:“心肌大片断裂”的镜检结果。
再回到法律层面,我们惩罚犯罪是因为行为人具有罪过以及犯罪目的和动机。但本案被害人的死亡完全是意外事件,是由于他自己的特殊体质,而这个特殊体质连他的父母都不知道,我们显然也不能期待被告人作为一个老师能够对这种特殊体质知情,因此,被害人死于其身体的特殊体质,对被告人来讲属于意外,被告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我们用医学原理来做的一个辩护。
这次辩护得到了控方的好评。
律师王某因为涉嫌诈骗案被羁押,并被提起公诉。
起诉书的指控逻辑就是:
被告人生某利用欠其表姐付某2900.5万元十年本息的债务纠纷,和无任何委托关系的律师王某有串谋地形成生某及其控制的公司与债权人付某之间的法院调解协议,后在违约的情况下,安排付某的代理律师郑某选择时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向法院递交申请暂不冻结账户。待知道要和柒X公司即将做虚假的循环贸易时,立即申请法院查扣,导致法院冻结了配合柒X公司和生某亘申公司用来做虚假的“循环贸易”走账的账户,生某隐瞒了账户被冻结的事实,让柒X公司的过路款项2900.5万元被法院查扣。
之后,柒X公司两次向法院提出的执行异议,均被法院依法驳回,但该款始终冻结在亘申公司账户没有被划转给付某。
该案件因此被定为诈骗未遂。
开庭时,其他律师的主要辩护思路是这个事情完全是巧合,这样的说服力不强。我是从数学概率上去论证这为什么是巧合。
首先,不可控的因素很多,包括法院立案时间、执行案件时间、查封账户时间等,根据查询柒X公司签约、打款的时间,以及以往的交易习惯可知,签约后筹款后打款的时间可以相差20天;款项一旦到达亘申公司账户,将会在两个小时内分多笔,打到柒X公司所属的其他公司的账户上。
要把这些不可控的因素精确控制,会有几十万种可能性,绝不可能是人工可以一次做到的。这就好比一个人可能通过买彩票中大奖,但不能反推是行为人事前进行了精确的计划然后行动的。概率问题不可预知,在一次实验中的成功率是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上亿分之一,如果本案能够人为控制,那彩票行业将从此在地球上消失。我通过这种方式论证之后,法庭问公诉人第二轮的意见是否发表,公诉人说不发表了,说明他也听懂了。
我又接着讲了一点,实际做这种虚假的循环贸易的人往往伴随一个行为,就是在向公司账户汇这三千万之前先汇两块钱,再用U盾转出来,以此检查这个账户是否被查封。而本案柒X公司正好在这次汇款的时候图省事没做这个检查,导致这个钱一汇过去就被捂住了。后来《民主与法制报》刊登了我的辩护词,这是我第一次用数学原理做的无罪辩护,得到了法庭参与者的信服。
我今天说这些的意思就是告诉大家,有效辩护是刑辩律师应追求的执业目标,而拥有广泛的知识是才达到有效辩护的上佳路径。实际上,我们只要关心生活,认真生活,就能积累一系列的知识用到法庭质证中,从而达到有效辩护的效果。以上就是本次分享的内容,谢谢大家。
来源|炜衡刑辩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