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10:00:36来源:法律常识
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法定形式,如果其客观公正便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然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却经常受多种因素的制约而被削弱,导致其在起诉离婚案件中经常无法发挥出当事人所期待的作用。本离婚律师现结合多年办案经验来谈一谈法官经常会从哪三个方面来审查证人证言。
一、关于证人与当事人或者案件存在某种利害关系的问题。理想状态下,证人应该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据实陈述事实,完成证明任务。然而,任何一个人都是有情感与好恶的,证人也不例外。这种情感与好恶很容易会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性。比如在离婚案件中经常会出现的,当事人请求法官准许其父母当证人而出庭作证的情况便是如此。很难想象一位愿意参与自己儿子或女儿婚姻家庭纠纷的老人在作证时不会偏袒自己的孩子,发表与事实有出入的证言。因此,对于此类存在明显利害关系的证人所发表的证言,法官是很难采信的。
二、证人在法庭上所发表的证言并非其亲身经历,而是道听途说。比如,本婚姻律师在曾经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女方找来了一位证人。在法庭上,这位证人声称男方曾经多次辱骂女方。然而,男方并不认识这位证人。一位素不相识的人怎么会了解小两口的日常生活情况呢?于是,本律师对这位证人的身份提出了质疑。经过盘问,这位证人承认自己是女方父母的邻居。这就奇怪了——女方父母并未与男女双方住在一起。女方父母的邻居又是如何知道本案中的男方经常辱骂女方的呢?经过进一步询问后,这位证人才最终承认辱骂之事乃是女方父母告诉她的。对于这种并未亲眼所见、亲耳所听得来的第一手信息便属于道听途说,法官是不可能采信其证言的。
三、证人具有特殊身份。关于这一点,本律师认为其对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上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在本律师代理的另外一起离婚案件中,女方找来了当初双方购房时的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由其作为证人而证明部分购房款来源于女方的父母。而这位证人由于是亲自参与了男女双方购房的中介人员,具有特殊身份。由于其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很可能会了解到购房人的资金来源,因此,其在此事上的证明力是较强的。最终,法官认可了这位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