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14:05:14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出庭代理了一起涉及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的婚姻案件。我的当事人(女方)与男方结婚已经20余年,婚后通过单位分得一套位于陶然亭附近的房产。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已经一年多。分居的方式为男方在外租房,女方则一直居住在陶然亭附近的房屋中。
庭审中,我的当事人女方不仅同意离婚,而且也同意分割上述房产。对此,主审法官便照例首先尝试让双方对房屋价值进行协商以达成一致,但是由于双方差距巨大,根本无法协商。既然无法协商,接下来当然是准备对房屋进行评估作价。于是,主审法官以男方是原告,首先提出要求分割房屋为由,让其当场书写了一份《评估鉴定申请书》,然后告知其需要预交评估费。没成想男方得知自己要预交费用后开始反悔,以自己无经济能力为由而拒绝预交。见此情景,法官便询问我方是否能够作为评估申请方并预交费用?
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来代理婚姻案件时处理该问题的经验认为:如果在法庭上双方虽然要求分割房产并申请评估作价,但无人愿意预交评估费的话,法院在最终的离婚判决书中是不会处理房屋问题的,而是留待双方离婚后另行诉讼解决。结合本案的情况来看,我的当事人一直住在涉房屋内,相当于无偿使用,反倒是男方在外租房,所以继续保持现状对我的当事人李女士毫无坏处。征得了女方的意见后,本律师表示:“虽然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我方也拒绝预付评估费。”
接下来的情况正如本律师所料:眼见无法对房屋进行评估作价,法官便不再纠缠于房屋问题,转而审理本案中的其他问题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