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08:21:51来源:法律常识
上个月的9月16日,广东一家律所《讣告》称,该所创始合伙人龙某某律师,9月15日下午在某市人民法院办案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不幸逝世,享年56岁。据介绍,该律师执业26年,所创办的律所曾获同行业全国先进称号。
有网友评论,如此资深的律师,居然到一县级市法院亲自办案,可见,背负的压力有多大!对于律师突发疾病英年早逝的消息,法律圈近两年似乎已经习以为常,有人甚至以哪个行业没有这样情况解释,可是,这样的频繁律师去世,以往是没有出现过的。
有律师发文讲述自己的近况:准备换律所了,受疫情以及各个方面的影响,律所的业务越来越少,原来的几个顾问单位也丢了,每天在律所无所事事。虽然很热爱这个行业,只要有案子,天天在外面跑都没有关系,会尽自己最大的的努力,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可惜的是......这个自述,代表了很多律师眼下的状态和心境。
对于律师,压力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案源多寡,影响的是自己赖以养家糊口、人生待遇的个人收入;二是办案效果,影响的是客户对于自己法律能力的信任。其实,这两方面说的都是一件事,那就是律师处理法律事务效果的社会认可程度。那句,法治兴,则律师兴,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反之的话,律师的压力就被倍增。
通常情况下(那些勾兑律师除外),包括在如今众多的自媒体平台,律师不光是接待具体案件的当事人,还是普法或是评析社会热点案件,讲的都是法律规定和个人的法律见解。当然,不排除其中有些是错误的法律理解。
但是,很多法律人,不会触及,或是小心翼翼规避谈及的是,他们口中的法律规定在具体案件、社会领域、司法实践中,能不能得到完全的执行落实。法律规定、立法精神,如何不能得到终端的司法落实,就等于是空中楼阁,久而久之,将法律规定天天挂在嘴边的,也就少人信任了。
举例说明,这是网友公开的一中级法院的二审终审判决书,昨天已经发文评析(详见《加班再多,是终审判决可以不释明法律,不讲解道理的理由吗?》一文),今天不再复述。
该判决的“法院认为”部分可以体现出,律师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额内容,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法院应适用《合同法》里“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规定,认定无效约定,但二审法院则认为不属于违反该规定,约定有效。
有效无效之间,有的只有二审法院的一句话,真的不知道,该案中在接待案件信心满满的律师,将如何向当事人交代?其会解释为律师法律研究不深,还是法院执行法律不对呢?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有网友留言,负有义务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是法律规定,具有无因性,怎么会导致权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免试责任?
就好比,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款,能因为出借人没有追讨,多了几年后,就会被认定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失去该借款的追索权利吗?可是,法院就是这么裁判的,而且是经过了一审、二审法院裁判得到的终审结果。律师法律规定和案情研究得再明白,得不到司法的支持,又能奈何?申请再审,当事人还会信任一二审的律师吗?
虽然《律师法》设置了律师不得提前承诺经办案件结果的限制性、保护性条款,但凡是案件、法律事务的委托人,必要会问及律师的问题是,将案件交给他办理,法律规定如何,将来的司法结果又会如何。
如果律师根据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分析的头头是道,在诉讼的过程中,尽职尽责的配合司法流程,可获得的结果,却跟自己对当事人讲解的法律规定,完全相反,且司法裁判文书,也不说律师的法律意见为何不被采纳,甚至讲出的道理不合常理,会对当事人产生何等的心理暗示?
产生的心理暗示不外乎两个:一是,律师的社会能力不足,跟法官的关系不够好,要不然,为何对律师的法律观点根本不屑于分析,为何明明有理的观点,法官为何不支持?二是,法律规定虽然如此,但法律规定到了司法的执行层面,很多是得不到贯彻落实的,真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
不管基于以上的何等理解,导致的后果是,会对当事人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信任,产生动摇。
网络段子:当事人问律师,我的案件什么时候能在法院立上案?律师回答,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应该七日内立案,按照诉前调解的规定,应该一个月能立案。当事人再问,这都两个月,我的案子怎么还没立上?律师:这个得法院说算......当事人:连个案子都立不上,要你律师有什么用?还讲什么法律规定,连立案都不按规定来,将来的判决结果会按法律规定?
所谓的法治兴,则律师兴,其实说的是,法律规定获得司法领域的严格执行后,带来的法律结果、诉讼结果的确定性。律师只要精研案情和熟稔法律规定,就可以向当事人预先说出法律规定的案件司法结果。
法律人士,包括法官、律师,最大的社会职业价值在于,让更多人的相信,通过法律途径,可以获得矛盾纠纷的依法公正处理。可是,如果法律规定是一回事儿,司法结果又是另一回事儿的话,对于夹在当事人与司法之间的,夹在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律师,谁还会信任律师的法律分析和预测司法结果,提前付费给律师代理自己案件呢?
以上文中的司法裁判为例,律师的法律观点,根本得不到相应的司法回应,其又如何向当事人解释,自己工作的有价值性呢?如此的执法状态下,律师的职业生存压力,能不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