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09:17:10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回放】
苏某、吴某婚后生育女儿吴大某、儿子吴小某。后双方因家庭矛盾起诉要求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儿子随苏某生活,女儿随吴某生活。吴某不服上诉,以儿子表示不愿意随母亲生活,不愿意与姐姐分开,且目前儿子随其生活为由,要求改判。二审合议庭查明上诉期间吴某通过“非正常”手段使得儿子脱离母亲直接抚养,形成二审中儿子随其生活的事实。两小孩表达意愿的录像视频系在庭审前一天吴某利用小孩年幼无知去刻意制造的对其有利证据。经多次协调无效后,在查明苏某确实没有不适合直接抚养儿子的情形且其尽责抚养儿子意愿特别强烈,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瀛台律师论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本案中,吴某通过“非正常”手段使得儿子脱离母亲直接抚养,吴某利用小孩年幼无知去刻意制造的对其有利证据,形成庭审中儿子随其生活的事实。法院在查明苏某确实没有不适合直接抚养儿子的情形且其尽责抚养儿子意愿特别强烈的事实,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瀛台律师提醒】
在离婚纠纷中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事件时有发生,未成年人的意愿应当得到尊重和充分考虑,但前提必须是其真实意愿。法庭并非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在孩子面前刻意贬低抹黑非直接抚养一方危害无穷,假若利用孩子的年幼无知去制造证据更为可悲。双方相互尊重对方对子女的探望权和教育培养方式,并在探望时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方便,才是真正为孩子长远发展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