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17:33:47来源:法律常识
这两天,陕西的一起离婚官司引发了很大关注:
李女士1980年与丈夫杨某登记结婚,结婚40年,育有3个子女,因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李女士发现丈夫脾气暴躁,容易发火,经常对自己非打即骂,为了照顾年幼的子女,自己多年一直忍气吞声,现在子女均已成年,并参加工作且成家,李女士便以“与杨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可丈夫杨某不同意离婚,称两人风风雨雨,白手起家,自己虽然有不对的地方,但年纪大了,开玩笑很正常,且自己没有出轨,现在两人都老了,需要互相照应,希望妻子再给自己一次机会。
最终陕西黄陵县人民法院法院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认为“夫妻二人风雨同舟40年,且将子女三人抚养成人,40载携手岁月,风里雨里实属不易,都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晚年。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今后只要能互谅互让,相互珍惜,加强沟通与交流,妥善处理化解现有矛盾,仍是一个和睦美满的家庭,故对原告李某某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
正是法院这份判决文书,引发了巨大的社会争议——“这个法官是对‘幸福晚年’有什么误解吗?”“家暴40年还有幸福?这是什么逻辑?”“说好的婚姻自由呢,为什么离婚这么难?”“这都被家暴了,还需要来一段冷静期吗?”之类的评论不一而足。
网友吵得厉害,可李女士的诉请为何法院不予支持呢?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离婚诉讼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并作出了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可见,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事由之一。但从本案的判决书来看,李女士起诉离婚的事由是“夫妻感情破裂”,而不是“家庭暴力”,所以法院也是从这一角度来进行调解,认为双方感情“不足以完全破裂”。
“法官之所以判不离,大概率是因为证据不充分,生活中,很多人在被家暴后会选择隐忍,实在忍不了了才说,但是被家暴的证据都没有留下,法院不能够仅凭言辞来做出判决。”埃孚欧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谭芳律师解释。
谭芳律师专注婚姻家事领域多年,在办案实践中,她看到一个不容轻忽的事实:妇女都有强烈的维权动机和愿望,但往往缺失应有的法律意识,常陷于“心有余力不足”的窘境。
虽然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事由,但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却没有法定标准。很多夫妻间有经常性的吵架和打架行为,以此为由起诉离婚,法院基本都会以“家庭琐事矛盾”为由进行调解,而不是以“认定家暴”为由判决离婚。离婚案件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是比较严格的,而且家暴行为的取证和证据认定也比较难。所以,“家暴证据”是离婚诉讼中的关键。
那要以“家暴”为由起诉离婚,如何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谭芳律师解释,反家暴法出台后,给予了受害一方很多自我保护措施,当家庭暴力发生时,可以报警,请求警察帮助,警察的出警记录中会包含报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询问笔录中也会有更为全面的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等内容;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告诫书、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找居委会做调解,还可以通过伤情鉴定和照片视频等方式把证据固定下来,就可以向法庭证明暴力行为不仅存在,而且还是长期或者多次存在的。
“在本案中,李女士如果不服判决,可以通过这些办法收集好证据,在6个月后再提起离婚诉讼。而且明年民法典出台后,有了一个新规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如果可以证明长期分居,那也是可以被判离婚的。”
另外,关于网友提到的离婚冷静期,要厘清的是,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王海燕
来源:作者:刘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