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03:39:48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已经丧偶3年的凌某与刘某结为夫妻,住在凌某婚前所有的房屋。2020年,凌某去世。不久,凌某子女与刘某就上述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争执。凌某子女认为,刘某只可以参与分割、继承其与凌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凌某婚前的个人财产刘某则无权分配,且凌某生前闲聊时曾多次说过,其死后房屋归子女继承,故刘某无权继承该房屋。刘某则认为,自己有权对该房产进行继承。
以案释法
刘某有权对涉案的房产进行继承。本案中的房产是凌某的合法财产,是《民法典(继承)》中所指的遗产,且《民法典(继承)》并没有就财产的产生时间加以区别,即无论该财产形成于何时,只要被继承人生前所有,死后都应归结在遗产范围内。
另外,凌某子女称凌某生前说过房屋归子女继承,但这不具备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民法典(继承)》规定只有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本案中并不存在“危急情况”,不必要立口头遗嘱,如果凌某有意将该房产由其子女继承,完全可以立书面遗嘱。故本案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后,刘某与凌某虽是再婚,但两人结婚是自愿且经过登记,互相已经形成合法的配偶身份,彼此之间具有法定继承权。故刘某有权利对该房产进行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律师提示
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丧偶后再婚现象日益增多,老年人在再婚配偶死亡后,面对再婚配偶的原生子女,如何保护自身财产继承权的问题日益引起关注。对此,律师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老年人财产继承权益保护:
首先,婚姻关系缔结前,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婚前协议等形式,对各自财产进行确认。如果双方在财产、子女等问题上争议较大,可以在婚前对此协商确定解决方案,或者通过夫妻婚前财产约定等方式,对目前取得的双方各自名下财产或以后取得的财产进行权属方面的约定,避免之后不必要的争议。
其次,保留尽可能多的财产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老年人再婚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方的存款账号、工资卡、国债明细等财产凭证一直由己方子女保管的情况,其配偶尤其是从事家务劳动无退休收入的老年女性,往往对上述财产并不知晓,导致因缺乏财产线索而无处主张权利。建议老年女性增强法律意识,在维护家庭和睦的同时,注意日常留存和积累相应证据和财产线索,以利于日后维权和举证。
最后,老年人可以通过遗嘱、公证书等书面形式,对自己身故后可能出现的家庭内部财产争议,进行财产权属确认,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