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00:18:10来源:法律常识
1。8月18日上午9时30分到20日下午6时许,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上诉一案;这个 过程中,省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劳荣枝及其委托的辩护律师吴法天(吴丹红)、赵德芳到庭参加诉讼。” ;体现了“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审开庭后,劳荣枝不再是一审可怜的祥林嫂了,她变被动为主动,展现了自己头脑灵活、思维敏捷、伶牙俐齿的优势,极力推翻被捕后审讯时与一审庭审时自己“过往有罪”的供述——
一审庭审时,劳荣枝承认自己犯下了抢劫罪和绑架罪,只是没有承认故意杀人罪;而二审时,她却表示自己过往的犯罪行为是被法子英胁迫参与的,这就从根本否认了自己包括绑架和抢劫的犯罪行为,遑论故意杀人罪?
一审判决书中称,法子英与劳荣枝在犯罪时“协同作案,分工明确”“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一审判决书还提到劳荣枝曾经是一名老师,后来却辗转于声色场所,在一审的判决 书中,这个转变过程也被详细地披露了出来——仔细阅读,她有不劳而获、侵占他人利益的思想,属自甘堕落,胁迫她的因素并不多。
而二审时劳荣枝全盘推翻了一审的判决结果——她陈述自己犯罪行为是“出于对法子英的依赖和恐惧”,说法子英曾经 用自己家人的生命安全来威胁她,她不得不委身法子英;意思是自己被裹挟作案,所有的犯罪行为并不出自她本人的意愿,也就是说在二人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她认定自己是胁从犯——不负主要责任。
二审时,劳荣枝及其辩护人和出庭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派出的检察员围绕劳荣枝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审量刑是否过重及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等问题进行了公开辩护。
法庭上辩、护双方唇枪舌剑、你来我往、 “大战”了三天,经过了无数回合,一度形成了剑拔弩张的态势 ,充满了浓烈的火药味,合议庭不得不多次进行调停。
劳荣枝还作了最后陈述。:“希望得到受害者家属的原谅,想赎罪,希望能回归社会!”。
而参加旁听的被害人“小木匠”的家属在法庭休庭后反唇相讥: “劳荣枝在庭审中装可怜,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会给死者一个交代。” 。
8月20日下午,法庭宣布休庭,决定”择期宣判“。
2。一审判决书显示出来的内容,能够确定法子英与劳荣枝用固有的方式作案,这就是“作案前合谋、作案时分工进行”,劳荣枝是签过字的——
一审中关于“南昌案”提到的熊某一家的际遇让人心生怜悯,一个好好的三口之家惨遭灭门;妻子被侵犯后身亡,三岁女儿被勒死,熊某自己死后遭分尸。
这个案子最低显示了劳荣枝色诱并参与了抢劫;她负责猎取目标,法子英动手杀人,在共同犯罪中二人起的作用应该是不相上下的。
温州案中,受害人梁某(女性)救了两个人——梁某自己的男朋友和卢某;却害了“有钱”的刘某;这个作案过程显示,劳荣枝参与了绑架和抢劫!
但是,二审时劳荣枝却狡辩: “我打电话回家,母亲说出大事了,公安在找我;所以我害怕,就跟着法子英跑了,到了温州后是想找工作租房子,生活下去,没有想过会抢劫。更不存在共谋。” 。
“我走时人是活着的,我强调法子英不要强奸、伤害两名女孩子。” 。
如果听信了她的陈述,劳荣枝不仅没有杀人,甚至连抢劫与绑架都是被胁迫的了,这就从根本上推翻了一审时的判决结果!
1996年至1999年五年间,南昌、温州、常州、合肥发生了4起大案,有7人死于他杀,经过警方调查认为,这是法子英与劳荣枝共同作案的结果。
1999年7月, “杀人恶魔”法子英拔枪与警方互射,警方在使用催泪弹后法子英束手就擒,同年法子英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3个死刑,一个多月后的12月28日被正法了。
2021年,隐名埋姓、逍遥法外长达20年之久的劳荣枝也因为抢劫罪、绑架罪与杀人罪的3个罪名,被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死刑”——这意味着绑架、抢劫、杀人的每一个罪名都是死罪。
现在劳荣枝不仅不承认“在共同犯罪时起主要作用”一说,还把自己的罪恶归因于法子英对自己的胁迫———理由是她当时年纪小、是“傻白甜”、摆脱不了对法子英的依赖,也逃脱不了法子英的掌控;面对法子英作案,她的内心是崩溃的,但是不敢违背法子英的意愿;总之,自己非常无辜、无奈。
但是事实证明二人“结合”后,给4个案件中的9名被害人带去了灾难和死亡……
部分网友的话值得考虑——法子英没有与劳荣枝发生孽缘时,有过前科却没有生发过故意杀人的行为;为什么与劳荣枝走到了一起后就大开杀戒呢?意思是劳荣枝在共同犯罪的过程起到了主导地位和决定性作用!是耶非耶?这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因为法子英已于199年12月28日被正法,关于他是否胁迫了她,已经死无对证了。
3。二审时,劳荣枝称前三起案件即南昌灭门案、常州绑架勒索案、温州杀人案中,她并不知道法子英杀人了,直到20多年后的2019年11月28日在厦门被警方抓捕后,才知道除了小木匠陆某死亡,四个案件中还有其他6人已死亡。
她一再申辩自己未杀人,且实施犯罪系法子英胁迫所为,自己只是从犯,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劳荣枝辩护律师指出“劳荣枝对被害人的死亡缺乏明知、没有合意,均系法子英单独实施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劳荣枝没有参与故意杀人,一审审判推定她应知就判她对被害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这不当”“劳荣枝离开法子英以后,虽然逃亡二十多年但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不具社会危害性,不属于罪大恶极必须执行死刑”。
检方则认为: “劳荣枝与法子英共谋实施抢劫、绑架犯罪,客观上需通过暴力、胁迫方法,包括致人死亡的方法实施”“劳荣枝伙同法子英共同实施犯罪,其中,劳荣枝参与共谋、物色和引诱被害人、在法子英持刀威逼时捆绑被害人、劫取被害人财物” 。
检方还提到了南昌灭门案,在这个案子中,劳荣枝自己供述自己曾经说过“点一把火烧了这个家”“我隐隐约约知道法子英可能杀了人”“法子英留下善后,善后的意思就是防止熊某的老阿婆报警”。
检方也提到了温州案中,劳荣枝供述“我不知道女孩和(她的)妈咪最后怎么样,只要法子英安全就好,因为我顾不上别人”“我们心照不宣”“我们只是分工不同,杀人的行为主要是法子英做”。
关于合肥案中,劳荣枝曾经供述“知道法子英想杀个人给殷某买冰柜的目的就是为了装尸体”,在字条上补充“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死的比刚才那个人还快”等内容。
以上事实都说明二人在作案时事先合谋、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应共同对致人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抢劫、绑架被害人,尽管没有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子英可能实施杀人行为,在法子英杀害陆某时还予以协助。因此,劳荣枝依法应当对造成7人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