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18:16:47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经过】
2014年新疆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忻州承包了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忻州高铁xx工程项目部的工程,工程完工,但项目部拖欠工程款近四百万元,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起诉到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方找到律师后,表达想尽快拿到工程款,给付工人工资与拖欠别人的欠款。
【案情分析】
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了案件情况,并走访了工程部与当地有关部门,了解到债务真实,主体明确,针对这种情况,通过财产保全,查封中铁二十五局的财户,确保判决能够实现或者能够及时调解达到尽快兑现债务的目的。但财产保全需要近四百万的财产担保,而委托人没有这方面的财产,如何能够实现保全是本案的焦点。
为此律师及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担保方面,只能提供个人财产,而房产还需要评估,需要评估费用与大量的时间。只能提供车辆担保,而四百万的车辆,是需要很多车辆。针对这种情况,律师找了法律顾问单位,提供了几台大型设备作为担保。最终法院同意申请,到广东将被告帐户查封了3869485元,扣押相应财产。
【办案提交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新疆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职务总经理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亚大道xx号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职务董事长
住址广州市东山区中山一路xx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1xxx
请求事项: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69485元或查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为使本案能够顺利执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特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冻结其银行存款386948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的财产。申请人及第三人愿意提供相应担保,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由申请人及担保人承担责任,参见附件担保书。
此致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新疆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3月15日
【办案结果】
在财产保全,将被告帐户查封后,被告主动到法院申请调解,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及时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对利息作出了一定的让步,法院也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款项及时要回,委托人也非常满意。
【办案总结】
对于大额欠款纠纷,如果能财产保全,既能保障结果又能提高效率,不失为一种好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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