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18:22:22来源:法律常识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
裁判日期:
2018.04.02
[基本案情]201X年初至201X年X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唐镇及某某路N大厦等处设立上海S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经营点,聘用业务员,通过向社会公众发放宣传资料、电话营销等方式招揽投资人,以S公司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和服务协议》,约定由投资人出借资金,S公司转让债权,承诺年化收益率在13%左右,以此吸收投资人钱款。其间,被告人张某某还以S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注册于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名义设立了“S财富”网上理财某台,通过在第一财经频道及相关门户网站投放广告等方式,招揽投资人出借资金,吸收投资人钱款。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吸收了500多个投资人的钱款共计6,800余万元。截止案发,未归还投资人本金2,300余万元。201X年X月,被告人刘某某至S公司工作,同年9、10月间刘某某担任S公司管理人员,负责S公司的业务经营,共同参与上述S公司吸收投资人钱款事宜。截止案发,被告人刘某某参与吸收投资人钱款金额3900余万元。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设立公司,发起犯意,决定投资形式,支配投资款,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具体投资业务,虽然刘某某尚不能认定为从犯,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较于张某某略小,故在对2名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区分。综上,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向被告人追缴或责令退赔非法吸收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