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21:56:39来源:法律常识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 |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18-076 债券代码:125620 债券简称:15中安消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累计新增未完诉讼(仲裁)的金额:人民币293,254,216.76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安科”)于2018年4月25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诉讼(仲裁)情况,特将公司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二、诉讼(仲裁)案件概况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1、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榆树支行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 案件概述:2016年11月21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提供贷款8,000万元,并签署借款合同。合同到期后被告一没有依约偿还原告贷款,被告二也未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9,878,057.51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7年11月30日的利息、罚息合计为778,166.67元,自2017年12月1日开始至上述欠款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按照原告、被告一于2016年11月21日签署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暂合计80,656,224.18元)。 进展情况:已撤诉 2、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榆树支行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 案件概述:2016年12月5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提供贷款5,000万元,并签署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合同到期后被告一没有依约偿还原告贷款,被告二也未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7年12月6日的利息、罚息合计为528,041.67元,自2017年12月7日开始至上述欠款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按照原告、被告一于2016年12月5日签署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暂合计50,528,041.67元。 进展情况:已撤诉 3、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榆树支行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 案件概述:2016年12月12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提供贷款5,650万元,并签署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合同到期后被告一没有依约偿还原告贷款,被告二也未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65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8年1月17日的利息、罚息合计为1,040,394.16元,自2018年1月18日开始至上述欠款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按照原告、被告一于2016年12月12日签署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暂合计57,540,394.16元。 进展情况:已撤诉 4、原告:华夏银行北京东单支行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安科机器人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涂国身(第四被告)、李志群(第五被告) 案件概述:2017年7月17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在2017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17日之间,可向原告申请使用最高融资额度为人民币4亿元整。同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和第五被告签订最高额度保证合同,为第一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800万元及暂算至2018年2月26日的相应利息1,762,356.83元(实际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合计359,762,356.83元;2、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和第五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双方已调解,详见公司2018年6月30日所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6)。 5、原告:合肥健顺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被告一)、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房屋租赁纠纷,合肥健顺贸易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322,000元;2、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占用费42,000元;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560元(以37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9日暂计至2017年10月18日),并按每月2%支付至款清之日止;4、判令两被告将被告一的注册地址从承租房屋处迁出;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进展情况:公司已收到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驳回原告合肥健顺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合肥健顺公司承担。 6、原告:合肥健顺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借款纠纷,合肥健顺贸易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38,000元,并支付利息18,240元(暂从2015年10月29日计算至2017年10月28日),以后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律师费用5,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进展情况:公司已收到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1、中安消技术、中安消技术安徽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8,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7日起按照年息6%计算的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支付律师费5,000元;3、承担保全费及诉讼费887.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7、申请人:江苏仁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江苏仁安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合同欠款570,970.70元;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8,174.21元;3、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已调解结案。 8、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公主岭市志龙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公主岭妇产医院弱电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请求仲裁委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程合同》;2、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655,255元;3、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016年4月26日-2017年10月26日)357,113.97元;两项共计:1,012,368.97元;4、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进展情况:公司已收到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本案合同及补充合同;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项471,347.34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52,252.51元,以及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471,347.34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4、仲裁费用49,479.25元,申请人承担22,265.84元,被申请人承担27,213.81元,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用27,213.81元。 9、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鸿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合同预付款175,313.6元;3、仲裁申请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进展情况:和解撤诉,已结案 10、申请人: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033,190.64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72.66元。共计1,035,063.3元;3、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进展情况:已调解,结果如下:1、中安消技术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欠款516,595.32元;2、2018年6月30日前向上海爱谱公司支付合同欠款516,595.32元;3、本案件仲裁费34,795.44元,由中安消技术承担50%即17,397.72元,由上海爱谱承担50%即17,397.72元,中安消技术应于2018年6月30前直接向上海爱谱公司支付其垫付的仲裁费17,397.72元;4、如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还应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17,397.72元;5、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6、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上海爱谱已申请强制执行。 11、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祺昌能源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被告拖欠货款事宜,中安消技术根据合同约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及其它相关费用总计21,509,497元。 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武汉祺昌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1,016,080元,违约损失328,944.6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9,347元,由被告武汉祺昌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进展情况:已收到《终本执行裁定书》,由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12、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徐州绿地高铁H地块智能化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87,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如下标准支付利息:其中工程尾款762,650元自2015年8月5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68,612.38元;部分质保金74,610元自2014年11月5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9,922.21元;剩余质保金49,740元自2015年10月30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883.81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共暂计82,418.4元。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共计969,418.4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如下: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88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如下:1、以762,650元为本金,自原告主张的2015年8月5日起计算;2、以74,61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3日起计算;3、以49,740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26日起计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11,747.5元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二审已开庭。 13、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徐州绿地高铁售楼处智能化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47,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如下标准支付利息:其中工程尾款135,650元自2014年10月11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8,611.18元;部分质保金6,810元自2014年6月13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079.58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剩余部分质保金4,540元自2015年6月7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47.63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共暂计20,138.39元。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67,138.39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履行完毕,已结案。 14、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徐州绿地商务城B7-5泛光照明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3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如下标准支付利息:其中工程尾款433,500元自2012年9月21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16,609.12元;部分质保金57,900元自2013年9月27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1,808.27元;剩余质保金38,600元自2014年9月21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5,426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共暂计133,843.39元。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共计663,843.39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30,000元及利息(1、以433,5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0月19日起计算;2、以57,900元为本金,自2013年9月28日起计算;3、以38,600元本金,自2014年9月21日起计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13,608元由被告负担。 进展情况:履行完毕,已结案。 15、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徐州绿地商务城大龙湖酒店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692,55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如下标准支付利息:其中工程尾款6,867,927.25元自2015年5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715,910.85元;部分质保金494,776.65元自2013年12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95,266.87元;剩余质保金329,851.1元自2014年11月25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2,758.64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共暂计853,936.36元。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共计8,546,491.36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005,410元及利息(1、以6,215,139.5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29日起计算;2、以474,162.3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1日起计算;3、以316,108.2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21日起计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76,625元由被告负担。 进展情况:履行完毕,已结案。 16、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徐州绿地商务城B8-1地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90,56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如下标准支付利息:其中工程尾款215,037.7元自2016年4月29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1,697.46元;部分质保金105,316.98元自2013年11月6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0,739.94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剩余部分质保金70,211.32元自2014年11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9,384.96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共暂计41,821.96元。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共计432,387.96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0,566元及利息(1、以215,037.7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27日起计算;2、以105,316.98元为本金,自2013年11月8日起计算;3、以70,211.32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10,259元由被告负担。 进展情况:履行完毕,已结案。 17、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绿地控股集团徐州置业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徐州绿地世纪城7期智能化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51,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如下标准支付利息:其中部分工程尾款1,463,925元自2016年8月2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56,353.09元;部分质保金172,545元自2014年9月27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4,080.19元,及剩余部分质保金115,030元自2015年9月21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9,591.61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共暂计90,024.89元。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841,524.89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绿地控股集团徐州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751,500元及相应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其中以1,463,925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9日起、以172,545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27日起、以115,03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1日起,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26,374元由被告负担。 进展情况:绿地控股集团徐州置业有限公司进行上诉。二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21,374元由上诉人承担。 18、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绿地控股集团徐州置业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徐州绿地世纪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4,38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如下标准支付利息:其中部分工程尾款410,327.65元自2013年1月24日起暂计至2016年2月2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74,469.41元,部分工程尾款210,327.65元自2016年2月3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3,795.19元;部分质保金80,435.61元自2012年6月15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3,636.06元,及剩余部分质保金尾款53,623.74元自2013年6月8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1,979.84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共暂计123,880.5元。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共计468,267.5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绿地控股集团徐州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4,387元及相应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其中以410,327.65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31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3日、以210,327.65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4日起、以80,435.61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8日起、以53,623.74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起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11,185.34元由被告负担。 进展情况:履行完毕,已结案。 19、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绿地控股集团徐州置业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徐州绿地世纪城6期智能化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63,67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如下标准支付利息:其中部分工程尾款745,487.45元自2015年11月28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55,395.84元;部分质保金70,910.13元自2013年1月19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7,582.41元,及剩余部分质保金尾款47,273.42元自2014年1月13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8,745.84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共暂计81,724.09元。上述工程款及利息共计945,395.09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绿地控股集团徐州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63,671元及相应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其中以745,487.45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28日起、以70,910.13元为本金自2013年3月8日起、以47,273.42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1日起,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18,254元由被告负担。 进展情况:履行完毕,已结案。 20、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奉贤二建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奉通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二) 案件概述:因《西渡站综合配套工程(公寓房部分)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41,402.54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按如下标准支付工程款利息人民币87,798.11元(暂计至2017年9月30日,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工程款、利息暂计829,200.65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判决结果:1、被告上海奉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41,402.54元;2、被告奉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741,402.54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946元,由被告上海奉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5,100元。 进展情况:履行完毕,已结案。 21、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龙放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916,604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1,723.52元(暂计至2017年11月13日,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148,327.52元;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法院已判决。判决结果: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16,604元;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以3,620,68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6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27日;3、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以3,620,68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4、驳回上海龙放建筑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反诉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目前被告已上诉。 22、原告:深圳科松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迪特安防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聚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所开发建设的小区中,安装使用的相关安防产品标识与原告“科松COSON”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被告的行为未经原告许可,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被控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叁佰万元(¥3,000,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已开庭 23、申请人:苏州润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苏州润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支付的合同价款合计570万元;2、裁决被申请人按照两份《产品采购合同》7.1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283,360.27元(以57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30日起暂计至2018年1月1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请求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5万元;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5,000元(如有)。 进展情况:已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剩余款项5,700,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本案公证费1,024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保全费5,000元;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69,454.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已申请强制执行。 24、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2015年12月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信息化集成及厂区安防监控项目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现有厂区整体搬迁的问题,合同中的安防监控部分未实施。2017年3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实验室信息化集成部分验收完毕合格。2017年8月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武桥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验室信息化集成及厂区安防监控项目施工合同项目决算书》,决算书就整个合同决算如下:结算价65,501,427.45元,已付款18,087,328.90元,剩余未付款的还款计划为2017年8月前支付1,388,313.45元,于2017年9月前支付5,000,000元,于2017年10月前支付5,000,000元,于2017年12月前支付9,825,214.12元,于2018年6月前支付13,100,285.49元,于2018年12月前支付13,100,285.49元。决算书显示的已付款18,087,328.9元,含已收承兑票据金额,部分承兑票据未能兑现。经核算,截至目前,申请人收到合同款项总计17,487,328.9元,剩余48,014,098.6元未支付。仲裁请求:1、申请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应付未付合同款项48,014,098.6元;2、申请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自2017年8月29日起按申请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价款的利息51,577.30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3、申请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违约金,按照每日应付未付金额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4,614,772.91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4、申请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包括申请人聘请代理律师的费用,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等。以上合计52,680,448.81元。 进展情况:已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应付未付工程款34,813,813.06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7年9月9日至2018年6月7日的逾期付款利息652,011.66元,并以欠付工程款34,813,813.0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自2018年6月8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6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7日的违约金6,378,565.51元,并以被申请人应付未付的工程款34,813,813.06元为基数、按照每年30%的标准、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自2018年6月8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保全担保服务费79,000元;5、本案仲裁费299,074.47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由申请人承担30%即89,722.34元,被申请人承担70%即209,352.13元,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209,352.13元;6、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25、原告:深圳圣欧翻译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深圳圣欧翻译有限公司因公司波兰收购项目翻译费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翻译费1,24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25,000元; 3、本案相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如下: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翻译费1,244,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16日起计至实际支付日止),如当事人未按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8,110.5元。 进展情况:已结案。 26、原告: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永和路390号厂房改扩建工程项目中的“基坑工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差额人民币1,308,230元; 2、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工程款差额1,308,230元为本金,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进展情况:法院已判决,判决结果:驳回上海崇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74元由原告负担。 27、申请人:上海惠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上海惠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立即支付货款351,280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35,128元;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仲裁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51,280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12,002.8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万元;4、本案仲裁费20,806.32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20,806.32元。 进展情况:已结案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1、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案件状态:已开庭,待判决 案件概述:因工程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000,0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130,500.00元(计算方法:2017年6月30至2018年6月30日,3,000,000.00元欠款的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第1、2项共计:3,130,500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中安消技术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增加一笔工程款,具体变更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9,000,0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130,500.00元(计算方法: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6月30日,以3,000,000.00元按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第1、2项共计:9,130,500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原告:南通联泰网络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南通联泰公司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安消技术支付工程款682,142.2元、逾期利息54,812.9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申请人:北京广兴无限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北京广兴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1、要求中安消技术支付拖欠的货款437,884元;2、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4、申请人: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中信博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中安消技术支付货款14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承担律师费3,000元;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保全费1,500元。 5、原告: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情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中信博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77,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5,400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4,987.15元(以27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2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计算,暂算至2018年7月5日);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6、原告: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情概述: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中安科向兴业财富支付债券本金2,850万元、利息489,926.71元(以人民币2,8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自2017年11月12日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2、判令中安科向兴业财富支付逾期利息118,254.74元(以人民币28,989,926.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自2017年11月12日至2018年3月31日,暂算至2018年5月3日); 3、判令中安科向兴业财富支付罚息478,333.79元(以人民币28,989,926.71元为基数,按日0.5‰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3日) 4、判令被告中安科承担兴业财富律师费200,000元,保全担保费损失29,786.00元。5、本案收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7、原告: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状态:尚未开庭 案情概述: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债券本金2,641.6万元,利息454,101.90元(以人民币2,641.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自2017年11月11日起计算2018年3月31日)。2、判令支付逾期利息109,607.62元(以人民币26,870,10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之,暂计至2018年5月3日)。3、判令中安科向兴业财富支付罚息443,356.68元(以人民币26,870,101.9元为基数,按日0.5‰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3日)。4、判令被告中安科承担兴业财富律师费200,000元,保全担保费损失27,623元。5、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8、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案件状态:已开庭,待裁决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225,000,000 元,第二被申请人对此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并申请人就系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案纠纷导致申请人产生的聘请律师费用人民币350,000 元,第二被申请人对此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暂计);3、裁决本案仲裁费用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第二被申请人对此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