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找减刑律师法律咨询,诈骗罪被判了13年上诉有用吗

时间:2023-01-11 23:26:36来源:法律常识

本报记者 郝嘉奇 合肥报道

安徽律师吕先三因代理一起“套路贷”案件,被合肥市中级法院认定为诈骗共犯,获刑12年。吕先三坚称无罪并提出上诉。

经过了一年多的申诉,2020年11月17日,安徽省高级法院二审宣判,原判认定吕先三的诈骗数额有误,对吕先三认定为共同诈骗犯罪的主犯不当,予以改判,将刑期由12年改为3年。

该案在律师界也引起较大关注。案发后,多名律师赴合肥为他提供法律援助,作无罪辩护。安徽省律协也研讨、出具报告称,吕先三不构成犯罪。

“套路贷”案件属于新型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较多,处理难度较大。法院如何解决“套路贷”法律适用中的疑难争议问题,急需不断加强研究。

在全国范围内,已有多位民商事律师因代理“套路贷”案件而卷入其中,民商事律师的执业风险显现。

律师代理借贷案被判诈骗共犯 上诉后12年刑期改为3年

吕先三。受访者/供图

检察院三次不批捕

吕先三今年40岁,自2012年在安徽执业,以代理民商事案件为主。2018年3月,他因陷入一起“套路贷”案件,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该案被官方定性为“合肥市侦办的首例以虚假诉讼手段实施‘套路贷’诈骗的系列案件”,吕先三因多次帮助主犯邵柏春、徐维琴夫妇打民事官司,也被认定为主犯。

2017年12月,合肥市公安局对邵柏春等涉嫌虚假诉讼、诈骗案立案侦查,次年3月,又对徐维琴等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立案侦查。2018年3月9日,徐维琴、邵柏春被逮捕。3月16日,吕先三也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之后,合肥市公安局提出批捕吕先三,合肥市、安徽省两级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

2018年5月2日,合肥市公安局致安徽省检察院《提请复核意见书》称:“省、市领导高度重视,明确将该案作为本市‘扫黑除恶’第一案侦办。”安徽省检察院维持了不批捕决定。

但在2019年初,合肥市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合肥中院,2019年1月28日,合肥中院决定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对吕先三批捕。

对于合肥市检察院起诉的理由,《中国经营报》记者致电合肥市检察院相关人员采访,未获回应。

上述《提请复核意见书》显示:“市检察院不能忽视吕先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而以吕先三零口供,仅有邵柏春指认为由,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不仅不能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更不利于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

2020年8月25日至30日,该案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记者在现场旁听。

开庭过程中,律师吕先三称自己及其他被告受到刑讯逼供,侦查过程违法违规,所得材料不具备法律效力。

吕先三表示,在合肥市检察院起诉他前,检察官王云徽提审过他,并说:“这个案件你确实冤枉,但是领导就是要公诉你,我也没办法,我明确告诉你,我就是一个端菜的,公安做什么菜我就端过去。你回家跟家里人团聚一下,这个案件都商量好了,到法院就收监你。”

在一审庭前会议中,吕先三申请公诉人王云徽回避,并要求了解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人员名单和职务。

庭审中,法院答复称,合肥市检察院认为回避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驳回。

律师成“诈骗共犯”

2019年1月22日,检方向合肥中院提起公诉,指控徐维琴、邵柏春、吕先三等18名被告人专门从事非法高利放贷、讨债等活动,利用“套路贷”侵占他人财物,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涉案诈骗金额合计逾1.1亿元。

起诉书称,吕先三曾为多名同案被告人代理借贷纠纷,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明知邵柏春犯罪集团实施“套路贷”犯罪的情况下,利用自身法律专业知识以虚假诉讼手段为其牟利,参与实施诈骗他人财物共计2000余万元。

2019年8月13日至16日,合肥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吕先三坚称自己只是正常代理案件,对所谓的“套路贷”毫不知情,没有参与犯罪。

律师代理借贷案被判诈骗共犯 上诉后12年刑期改为3年

去年8月,合肥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吕先三一审辩护律师燕薪、金宏伟表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吕先三教唆或者指使当事人做虚假证据、虚假陈述,吕先三只是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正常为委托人代理诉讼。

2019年10月31日,合肥中院下达一审判决,因证据不足未认定吕先三涉黑,但认定其参与诈骗,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一审还认定吕先三为诈骗共犯,称徐维琴、邵柏春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超过1.1亿元,其中未遂金额4180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吕先三参与骗取他人财物计2000万元,其中未遂金额1900万元,当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吕先三为何担任徐维琴代理人?据记者了解,2013年底,他认识了合肥启博商贸有限公司的二股东徐维琴。徐维琴与丈夫邵柏春那时做民间借贷生意。

此后,吕先三替徐维琴亲属代理过两起借贷纠纷,获得了她的信任。自2014年3月起,吕先三陆续接手了12起与徐维琴夫妇等人相关的民间借贷案,其中9起的借贷方都是李光建。

李光建是合肥一名包工头,2011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间,因工程急需周转资金,曾向邵柏春、徐维琴夫妇分3次共借款1600万元,期限分别为6个月、1个月和1个月。

是否知晓真实债务关系

一审庭审中,吕先三不认可检方的指控,称“我没有做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我依法接受徐维琴等人委托,依据证据进行民事案件代理。我不知晓其‘套路贷’行为,没有让他人做虚假陈述、证明”。

检方则称,邵柏春在侦查阶段的四次笔录,均指认吕先三“明知双方真实债务关系”。邵柏春在庭审中称,自己曾告诉过吕先三他们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

但徐维琴的供述却与丈夫邵柏春完全矛盾。作为第一被告人,徐维琴称吕先三虽然是她的代理律师,但自己给他的都是真实的债务材料,吕先三对双方真实的借贷关系并不知情。

2020年8月25日至30日,该案在安徽高院二审开庭,吕先三通过网络远程出庭。记者看到,他个子矮小,身材瘦削,身穿黑衣,轻微谢顶,与被捕前的照片有些差异。

律师代理借贷案被判诈骗共犯 上诉后12年刑期改为3年

吕先三被捕前照片。受访者/供图

安徽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坚持诈骗罪的指控,称吕先三“作为法律工作者,本应在法律框架内履行职责,运用事实、证据、诉讼规则、合理怀疑的法律规则,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却违背《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相关条款,向司法机关编造虚假事实,指使委托人编造虚假证言,谋取非法利益,构成诈骗共犯”。

检察官询问吕先三是否知晓真实债务关系,吕先三称并不知情,是根据相关的借款合同来代理案件的。

吕先三说,徐维琴称这些借贷案都有借款合同,比较简单,他代为出庭即可。他觉得这些案件事实清楚、不存在风险代理,徐维琴在照顾自己,所以收取的律师费也比较低。

律师费按诉讼金额的0.5%收费,每起案件收取2万~3万元,共有40万元。

徐维琴的辩护律师询问吕先三,是否与徐维琴有其他经济往来,即律师费以外的报酬,吕先三表示没有。

2013年3月12日,邵柏春夫妇打电话给李光建称要与他结算债务。

根据李光建提供的还款明细,2011年3月17日至2013年2月8日,李光建还款2450.6万元。

但徐维琴告诉李光建,前期的还款只能算作利息。根据徐维琴算的账,除去已还的2000多万元,李光建还欠他们1600万元的本金和440万元利息。

李光建后来对警方称,抹掉40万元的零头后,他在徐维琴等人威逼下又签了一份2000万元的还款合同,并打下一张出借人为徐维琴亲属窦昌明的400万元欠条。邵柏春承诺,这400万元不影响总借款数额,随后安排人对这笔钱制造了虚假银行流水。

在一审中,窦昌明表示其实际上并没有借400万元给李光建。2013年3月12日,邵柏春向窦昌明借款100万元,并先汇入300万元到其银行卡上,再让窦昌明连同借的100万元一起汇到公司会计岳玲的银行卡上。

一审判决书称,“两年多后,邵柏春让窦昌明来到自己办公室,告知窦这400万元以邵柏春的名义借给了李光建,并拿出了李光建的借条。当天,邵柏春提出要以窦的名义起诉李光建这400万元借款,吕先三律师提供了委托手续。窦昌明认为,当天各个环节,吕先三都在场,一定清楚邵柏春以其名义借款给李光建的真实情况。”

一审判决书称,在李光建无力继续付款的情况下,邵柏春隐瞒其还款事实,针对上述2000万元借款提起诉讼。

合肥市公安局向检方表示,吕先三在接受委托时,邵柏春就已明确告知他,李光建向其夫妇借款1600万元、已还款3380.6万元等事实。合肥市公安局还称,吕先三为使虚假诉讼案件胜诉,为其夫妇出谋划策,协助制作两份虚假情况说明,并参与欺骗李光建在虚假说明上签字,之后使用该虚假说明分别以邵柏春及其亲家的名义提起两起300万元的虚假诉讼,均胜诉并进入执行程序。

安徽高院二审认为,吕先三主观上明知其中一起300万元的情况说明是虚假的,故认定吕先三参与诈骗(未遂)其中的一笔300万元。在另外涉及1400万元的诉讼中,吕先三虽明知系虚假诉讼,但没有参与组织、策划、指挥虚假诉讼,仅接受委托代理案件,可不以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吕先三在该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这与合肥中院一审判定“吕先三作为主犯参与诈骗2000万元,其中未遂数额1900万元”有较大差异。

安徽高院认定一审对吕先三的诈骗数额有误,认定吕先三为共同诈骗犯罪的主犯不当,应予以改判,将刑期由12年改为3年。

律师代理借贷案被判诈骗共犯 上诉后12年刑期改为3年

二审宣判后,吕先三妻子、大哥在法院门口。本报记者 郝嘉奇/摄影

吕先三称遭到逼供

在二审开庭时,吕先三说,邵柏春之所以作出对他不利的证词,是因为邵柏春受到了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

吕先三称,自己也遭到刑讯逼供,2018年4月10日至13日在肥西县检察院驻肥西县看守所办公室,被合肥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审讯了4天,期间受到警察唐军、牛世超等人威胁、殴打,而审讯地点并没有录音录像,涉嫌违规。

据记者了解,设立驻所检察官办公室是为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不过,吕先三当庭表示,4天审讯中没有任何检察官出现在办公室。

记者查阅2018年1月31日至2月1日审讯视频发现,办案人员钱晓星多次按压邵柏春的手铐,后者疼得嗷嗷叫。视频还显示,办案人员反复强拉邵柏春上厕所,但邵柏春不肯去,他说自己曾在厕所被殴打。

律师代理借贷案被判诈骗共犯 上诉后12年刑期改为3年

办案人员多次按压邵柏春的手铐。受访者/供图

二审庭前会议中,检察官称经过咨询专家,按压手铐不属于难以忍受的痛苦,但为了保证公正审判,撤回按压手铐得到的两份笔录。

邵柏春辩护律师冯延强追问,既然不认为是刑讯逼供,那么撤回的标准是什么?其他非法取证所得证据也应排除。检察员没有回应。

最后法庭决定,除了撤回邵柏春这两份笔录外,排除由钱晓星参与讯问的三份笔录。

律师斯伟江还询问当事人汪平超有没有刑讯逼供,汪平超回答“没有”。斯伟江又问:“你们不在规定的地点,按照同步录像规定办案,是否受到处分?”汪平超回答:“这和我对邵柏春取证无关。”

此外,吕先三及其辩护人提出,邵柏春在卷十九份笔录、徐维琴在卷十三份笔录,都只有一份同步录像,吕先三本人在卷八份笔录也只有两次同步录音录像。无论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吕先三对相关笔录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均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未采纳吕先三的无罪辩解。判决书显示,合肥中院认定吕先三对邵柏春夫妇的真实借贷关系是已知的,理由为:吕先三对李光建向邵柏春等借款共计1600万元、实际已还款3000余万元的事实明知;吕先三提议并指导了邵柏春、徐维琴制造相关证据材料,并交代当事人在庭审中要做虚假陈述;在代理案件中还发表了不实意见。

安徽省律协认为不构成诈骗

吕先三最初还面临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合肥市检察院称,在以邵柏春、徐维琴夫妇为首的犯罪团伙中,有相对固定讨债人员负责暴力催收债务。吕先三负责为该团伙出谋划策,规避法律制裁,协助其制作虚假证据材料,利用民事诉讼途径将虚高的债务合法化,非法占有债务人财产。

一审判决认为吕先三不构成涉黑犯罪,为吕先三摘掉涉黑帽子。8月27日二审时,这一点遭到吕先三驳斥。他说:“我没有犯罪,何来为我摘帽?我也没有参与诈骗。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一审判决书显示,徐维琴、邵柏春诈骗数额共计1.12亿元,其中未遂数额4838万元;吕先三参与诈骗数额2000万元,其中未遂数额1900万元。

2019年10月,合肥中院判决被告人吕先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31年1月28日止。

记者了解到,安徽省律协研讨过此案,认为吕先三不构成犯罪。

日前,安徽省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胡瑾接受记者采访称:“律协请了多名专家对此案进行了论证,我作为专家出席了。我们认为吕先三不构成诈骗罪,最多是执业纪律方面的问题,不构成犯罪。律协也请了律师旁听了庭审,并向全国律协报告了吕先三案件的情况。”

2020年8月25日至30日,安徽高院二审审理此案,检方坚持法院维持原判,法院未当庭宣判。

11月17日,安徽高院再次开庭宣读判决,记者在现场旁听获悉,法院判决上诉人吕先三犯诈骗罪,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斯伟江对记者说,二审判决大幅减刑,改为三年,虽有所改进,却是“打折的正义”,说明办案单位只有部分纠错的能力,还没有完全纠错的能力。

记者还注意到,一审法院对徐维琴、邵柏春等涉案人员的定罪、量刑均有不当之处。二审将徐维琴的刑期由二十五年改为二十年,邵柏春的刑期由二十年改为十七年,梅泉的刑期由十六年改为十五年。

合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曾表彰钱晓星(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副主任科员)、王云徽(市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为“2018年度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

(编辑:孟庆伟 校对:张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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