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2 02:38:27来源:法律常识
虽然新冠肺炎在国内得到遏制,但是此次疫情对生产生活秩序带来巨大的冲击,涉及疫情期间房屋租赁、买卖合同纠纷的民商案件频发,疫情是否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因其影响产生的经济纠纷能否无责解约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金融合同、医疗保险和企业破产等案件类型,提出了23条具体指导意见。
关于租赁合同纠纷
受新冠疫情影响,零售餐饮等行业的客流减少、销售额下滑,资金回笼困难,导致租金支付困难等经营压力存在。
第一、一般情况下不支持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
这里所指的一般情况,主要是由于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承租人营业额下降、资金回笼困难,无法及时或者足额缴纳租金,出租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依据法律关于不可抗力及合同解除的规定,不支持他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第二、一般情况下支持变更合同的请求。
营业额的下降,回笼资金的困难,主要是受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属于不可抗力,这个时候我们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和他营业情况的具体事实,酌情调整租金或者是调整交付租金的期限。对这种请求,按照指导意见是予以支持的。
第三种特殊情况,如果出租人是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用于经营,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应优惠政策,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出租人,应当在疫情期间根据政策免除一定期限租金。
强调了两种允许解除租赁合同的特殊情况。
第一种情况,比如为了过春节,或者由于一定的季节性需求,办的展览、庙会预定的场地,这时候如果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合同目的就不能实现了,这种情况下允许解除合同的。
还有一种情况,已经完全确定不可能再交得起租金,合同不可能再履行,再延续多长时间也不可能交租金,这种情况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应当支持。实际上早点把枷锁去掉,让一方当事人去寻找新的商机。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
但是现实生活中对疫情期间房屋租赁、房屋买卖合同的无责任解除还是挺复杂的,如果您遇到疫情期间房屋租赁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建议您找相关的专业律师从旁协助解决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