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侵权找律师,图片侵权找律师有用吗

时间:2023-01-12 05:29:52来源:法律常识

“P图玩梗”,不以盈利为目的就可以不担责吗?

图片来源:摄图网


前不久,一个叫“宋宋璨”的美妆网红因“P图玩梗”惹了个事。她自曝正和一个吴姓年轻男星恋爱,还把自己的照片和吴姓男星的照片P在一起发到网上,结果被大量转发且变得不可控制。最后,她不得不出来发文道歉,删掉微博才算息事宁人。


技术越来越先进,P图、换脸、玩鬼畜早不是难事。朋友圈、微博、短视频等平台上,类似的游戏一直存在并流行,一些人利用社交媒体这一便利条件,随意P图换脸找乐子,结果,玩着玩着就摊上事了。



“P图玩梗”要担责吗

“宋宋璨”不是孤例,近年因“P图玩梗”弄出纠纷的案例就有不少。


随着图像处理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侵害肖像权方式呈现出与新技术、新场景相结合的趋势,不少案件出现了以P图、AI换脸等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对他人肖像进行恶搞或商用行为。


国内某电视台在其推理综艺秀节目《明星大侦探》中,把美国流行天后赛琳娜·戈麦斯的肾移植照片P图剪辑在节目里播出,让赛琳娜的粉丝顷刻间就怒了;还有一家国内影视机构,在其作品《密室逃脱-暗夜古宅》中P用国外艺人的照片作为“遗照”道具,引发网络争议。


除了一些知名案例,我们还看到,生活中确有不少人喜欢拿同事、朋友、明星或者一些特定人物的照片“P图玩梗”,做成各种“效果图”“表情包”,发到网上或朋友圈逗人开心。


那么,本意想娱乐自己也娱乐他人的“P图玩梗”会惹事吗?玩得过火了要担责吗?P张图片发到网上或者朋友圈逗大家一乐,有法律风险吗?


对此,河北省秦皇岛市检察院检察官胡玲蕊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还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胡玲蕊说,这里的“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就包括了利用PS这种软件技术在内的随意捏造或编造他人肖像的方式。


像“宋宋璨”把某男星的头像和自己的照片P在一起发到网上,不仅侵害了男星的肖像权,如果涉嫌丑化、污损他人形象的,还可能侵犯到他人的名誉权。



P图的边界在哪

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未经许可在软文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侵权。在软文广告中P图嵌入明星肖像,虽然尚不足以使公众产生明星代言的误解,但是因明星肖像产生的引流效果,能够显著增加商业营收,同时会对明星肖像许可使用市场带来冲击。


专家表示,侵犯肖像权的代价总体是不低的,轻则要公开赔礼道歉,重则要付出经济赔偿甚至遭受刑事处罚。


曾有一家公司因使用“葛优躺”的形象就被法院判赔了7.5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在经济赔偿中,肖像权人的知名度是酌定计算赔偿金时的重要考虑因素。


如在一起案件中,被告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官网上使用了已离职员工葛某某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在该案中,葛某某系不具有社会知名度的普通权利人,法院经审理后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葛某某经济损失2000元。


而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某卫浴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官网上展示了影视演员周某某的肖像,考虑到周某某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最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周某某经济损失3万元。


律师表示,除了这些,P图本身还涉嫌侵犯版权,主要是侵犯原图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网络信息传播权等。


当然,道歉、赔钱还只是轻的,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国内一家网站因P用了多张知名年轻艺人蔡某某的照片,且配有相关文字,结果收到蔡某某公司的律师函,律师函称这家网站不仅侵犯了蔡某某的肖像权,还存在“恶意诽谤”“恶意剪辑”“使用了诸多侮辱性词汇”等行为,涉嫌侵犯蔡某某的名誉权。


如果真如律师所言,这家网站的行为就有可能要进入刑法的管辖范围,因为刑法第246条明确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此,浙江律师顾笛表示,一些图片被P成了漫画、恶搞等形式,看起来与真人的肖像不同,但还是能通过脸部轮廓及面貌特征认出他是谁。如果使用这样的图片,未经本人同意用于商业盈利行为,比如用于广告宣传、表情包出售等,这有可能构成侵权甚至违法犯罪。



“非营利目的”不是挡箭牌

有的人觉得,我就P图玩了一下,没有用于商业目的,这也不行吗?回答是,不行。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院近年来审理过多起图片侵权案件,该院一名法官表示,图片侵权类案件被告败诉率几乎为100%,所以,有必要提醒一些P图“发烧友”,“P图玩梗”时,务心谨慎,不要把“非营利目的”当作借口,别以为没用P图赚钱就没事,其实有事。


宁波市海曙区法院受理过4起图片侵权案件,有两起案件的被告是机关行政单位。被诉的理由,一个是因为在某喷绘中擅自使用了著作权人的图片,另一个是因为在其官方网页上使用了著作权人的图片。接到法院传票后,两家单位都辩称:他们是出于非营利目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法官认为,著作权法第24条虽然规定了13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情形,其中一种情形就是“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法院甄别之后,发现这两起案件中的被告都不属于在执行公务的合理范围之内,因此,认定其不能以“非营利目的”来推卸其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


法官表示,避免图片侵权纠纷的发生,最好是使用著作权人明确的作品,在其授权后合理使用。对著作权人而言,在发布作品时,不妨用添加水印等方式标明著作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法官还提醒,P图恶搞不行,网上的图片随意使用也不可以。比如,有的单位和个人为美化环境,在自家的围墙上喷绘了美丽的图案。而图案的模板,不少来源于网上图片,这样,用图的单位或个人有可能因图片侵权被告上法庭。


“有些人使用图片,为图方便,习惯上网寻找免费素材。殊不知,这种做法很容易造成侵权。”海曙区法院法官解释说。


不过,北京律师高同武也表示,就肖像权的保护而言,我国目前的法律还有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立法上存在许多不足和空白。民法典没有颁布前,早先的民法通则曾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典颁布后,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构成要件,但在何为“营利”何为“非营利”方面规定得不甚明确。


高同武建议适当时候应对现行法律进行补充,对不以营利为目的歪曲、侮辱、丑化肖像的行为,应认定为对肖像权的侵害。应明确肖像的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外貌、体貌以及肖像制品和作品,以及明确肖像权违法阻却事由,主要包括当事人同意、肖像不可辨认、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合理使用等。


善意玩梗可以,太过出圈不行

研究人员认为,“P图玩梗”背后,实质上是“恶搞文化”与主流价值的“相爱相杀”。


不可否认,“恶搞”文化以其强大的娱乐功能充当着社会压力排解的“安全阀”,为年轻人提供了天马行空的创造空间。但须知,过分的“恶搞”于情不合,更于法难容。


我们并不反对善意的“P图玩梗”,前提是要有分寸,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就把对方P成各种“恶搞”表情,甚至配上粗俗的文字发出来,确实不厚道。如果图片再被大量传播,使得当事人的社会评价因此而降低,做图发图的人都可能惹上麻烦。


凡事要有度,“P图玩梗”是有风险的。所以,大家P图用图,注意不要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有删减,更多内容请关注《方圆》3月上期)


“P图玩梗”,不以盈利为目的就可以不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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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文转自方圆(ID:fangyuanmagazine)(作者 郭洪平),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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