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2 08:31:48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我碰到一个案子,是我和一个同事一起办的,案情很简单,就是一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子,当阅完卷后发现就是被告人非法买卖“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三件套,后查证有一部分受到诈骗的受害人经报案后,其受骗的钱从被告人处卖出的银行卡转出,该卡银行流水300多万,涉案流水100多万。
经过和犯罪嫌疑人、检察官沟通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但检查官的观点是受害人人数众多,涉案银行流水多达司法解释规定数额的3被,给出的量刑建议为2年6个月,我们了解到该情况后,和检察官充分沟通,认为量刑过重,向检察官提交了量刑建议及最高人民法院、甘肃省其他法院的相关案例,最终,开庭时我们向法庭提出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及及最高人民法院、甘肃省其他法院的相关案例,检察官在庭上没有提该量刑建议。
庭后与检察官沟通,检察官说经过上会决定,该量刑确实过重,已经从新确定量刑建议,大概在1年半左右,并充分与法院沟通,听取法院的意见。
律师说法
一、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而该规定“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系入罪标准,并非量刑依据。
二、被告人愿意退赃、退赔,指的是出卖“三件套”的获利所得,并非是对受骗的受害者的赔偿,该赔偿义务应该是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的赔偿义务,犯罪嫌疑人对电信诈骗犯罪没有赔偿义务,被告人只是对以不合理对价出卖“三件套”后,对方可能用于违法行为有一定的明知,并不是不是电信诈骗的共犯。
三、不能以“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的所少”作为量刑轻重的依据,当“三件套”出卖后就已经失去了被告人的管控,购买人使用该卡洗钱或是诈骗再或是其他违法行为,被告人无法控制,如以支付结算金额的所少作为量刑轻重的依据,那多少钱可以顶格判刑?如1000万判3年,那下一个被告人支付结算金额达到3000万,也是3年有期徒刑,必然会导致不能同案同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