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6:41:42来源:法律常识
公司资不抵债时,可否要求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连带承担公司的债务?
一、 案情简介:
笔者之前代理一起李某和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李某起诉某公司要求支付约定的委托报酬,但该公司早已经是“吊销,未注销”状态,并且该公司从成立之初就是皮包公司,根本没有任何财产来偿还债务,并且该公司唯一的债权(与其他债务人某建筑公司的执行款)已被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拿走,在此种情况下,李某可否要求该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连带承担公司的债务?
二、 案件分析:
1、 该公司目前的状况早已经是“吊销,未注销”状态,并且该公司从成立之初就是皮包公司,该公司的公章就是股东自己放在皮包里,随用随盖,完全自己说了算,足以证明该公司的法人人格与股东人格的混同。
2、 该公司唯一的债权(与其他债务人某建筑公司的执行款)已被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拿走和分配,并未返还给该公司,造成了该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混同。
3、 该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因怠于履行义务至今并未在法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存在过错。且该公司的执行款已被股东个人领走,公司已无任何财产,导致该公司财产流失无法进行清算。
4、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裁判结果:
依据上述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案经过二审开庭审理,法院认定该公司和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李某不能按约定取得委托报酬均存在过错,最终判决该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债务即李某的委托报酬连带承担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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