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00:41:11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林某和龚某均系S公司工人。2016年9月3日晚9时许,林某与龚某酒后来到S公司四楼车间内休息。当晚11时许,龚某醉酒呕吐,后龚某拿林某手机玩游戏,因游戏声音嘈杂引起林某的不满,双方发生口角。当龚某走到车间四楼走廊窗户附近,双方又发生争执。林某趁龚某不备,抱住龚某左腿,将龚某掀出窗外,致龚某当场死亡。S公司院内一修理厂员工发现龚某坠楼后报警。次日凌晨,民警在S公司四楼车间将正在睡觉的林某抓获。经某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某由于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引起呼吸循环衰竭,合并腹腔脏器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某法院经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瀛台律师论法】
林某多次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来源合法,真实可信,且得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法医秦明证言、多名证人证言等证据的印证,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其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所作无罪辩解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矛盾,结合全案证据及林某的全部供述和辩解,可以排除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认定林某实施了故意杀害龚某的行为。
【瀛台律师提醒】
对于被告人翻供且缺乏客观性证据的案件,要注重审查被告人曾作出的有罪供述是否真实、可信,翻供理由是否合理。注重审查关键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注重审查其他间接证据,看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如果案内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依法判定被告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