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06:34:10来源:法律常识
图片来源:摄图网
公司高管被抓,企业账户冻结,大批货款无法结算,整个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当一家公司遭遇“灭顶之灾”时,究竟还能存活多久?
广东的一家水果企业用实际行动书写了一份答卷:从面临被起诉的刑事涉案企业到逆势回转成为诚信合规示范企业,只花了一年零九个月时间。
“这次事件犹如一记惊雷,给了我们很大的教训,也让我充分意识到企业做大做强之后合规经营的重要性。”经历过这次危机的企业负责人坦言,所幸的是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让企业看到了希望,避免因涉嫌刑事犯罪而出现生存危机。
几乎在同一时间,数千公里外的浙江一家智能科技企业也陷入困境。因为实际控制人变成犯罪嫌疑人、企业变成犯罪嫌疑单位,原本发展势头良好的企业骤然停摆。
“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后,我们获得新生,对未来充满信心。”企业负责人清楚地知道,是一场跨越两地三院的企业合规试点协作让他们“重获新生”。
这些企业家口中的企业合规,指的正是最高检开展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
1不能办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同时,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预防和减少企业违法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最高检第四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俞启泳向《方圆》记者介绍。
为什么要开展这样一项试点工作?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在2022年3月9日回答网友提问时直言,这项改革的直接目的是:防止不当办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更高目标是:通过办好每一个案件,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规范发展。
具体而言,开展涉案企业合规试点,就是要求办理涉企刑事案件要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提出轻缓量刑建议,同时督促涉案企业做出合规承诺、积极整改,举一反三,堵漏建制,促进合规守法经营。
“简单来说,一个人犯罪了,国家尚且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何况一家涉及众多人生计的企业?为什么不能给它一次通过合规实现新生的机会?”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也给出了解释。
为此,检察理论研究所率先对企业合规制度进行深入研究。“通过检察履职促进企业合规合法经营,极为重要,极为迫切!”在详细对比中外相关制度,论证企业刑事合规可行性基础上,检察理论研究所郑重向最高检党组作了建议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专题报告。
经过研究论证,最高检决定自2020年3月起,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的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试点要求,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在依法不捕不诉或者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的具体犯罪,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起初,试点工作并没有那么轰轰烈烈。“所有的工作都是摸着石头过河。”作为首批试点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都有这样的体会。
“企业合规在全国来说都是一项新兴的工作,我们也没有什么相关的参考和经验,所以一直是在这种摸索和探索的状态。比如合规如何启动,合规的‘点’在哪里,企业又该整改哪些地方,都是我们碰到的障碍。”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任志伟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检察官刘倩也有相似的感受,比如如何落实落细一些原则性规定,办案人员就只能凭自己对机制的理解。
不过,通过前期试点,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过程中,围绕推进企业合规建设做了一些探索实践,积累了一些经验做法,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认可和支持。与此同时,企业合规和相关改革也日益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讨论的热点问题。
2试点工作如何“破冰”
“企业合规初入公众视野,应是2020年9月。”俞启泳清楚地记得,彼时一场由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主办的“企业刑事合规与司法环境优化研讨会”在深圳召开。此间,理论界、实务界都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2020年11月,最高检成立企业合规研究指导小组。按照职能分工,确定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牵头协调及机制建设,第四检察厅负责试点单位案件指导,检察理论研究所负责相关理论研究。自此,试点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俞启泳说。
不过,任何试点的铺开都是在争议中进行的。最初,理论界、实务界都有不小的质疑,比如有专家学者质疑,对一起案件检察机关本身就作可以相对不起诉,为何要多此一举再套上企业合规的名义?不起诉或者从轻处罚涉嫌犯罪的企业和企业家就是优化营商环境吗?这对不犯罪的企业公平吗?检察机关到底是在保护市场秩序还是破坏市场秩序?
“虽然围绕一项新改革的争议和质疑从未间断,但我们推进改革的决心一直很坚定。”俞启泳坦言,越是指导办案,就越能体会和理解企业合规的意义。
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曾试点办理了一起某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适用企业合规制度案件。检察机关审查后发现,该企业长期以正规报关为主,而且案发后积极与海关、银行合作,还主动探索水果进口合规经营模式。
随后,在检察院的建议下,该企业开始启动为期一年的进口业务合规整改工作,在董事会层面设置了合规管理委员会,建立了合规管理体系,成立了合规部统筹管理全集团合规管理工作,实现合规管理对所有业务及流程的全覆盖。除了扎实整改,该企业还总结相关教训,推进海关总署加强相关监管,也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来推动合规。
“这家企业曾因为高管被抓、资金冻结导致经营困难,但随着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不仅避免了司法办案对其生产造成的影响,最终还使其以合规为契机,迈上了新的发展台阶。”俞启泳说,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企业合规的意义所在。
“我是从一个小民营企业一步步做大的,到现在有四五千员工的规模,处于拟上市阶段,花费了许多心血。这次事件也给了自己很大的教训,让我充分意识到企业做大做强之后合规经营的重要性。”
这家企业负责人坦言,在公司涉嫌刑事犯罪的时候,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履职,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同时与海关沟通协调,及时对公司账户进行解封,让整个企业在不妨碍刑事程序的同时,经营也可以恢复到正常状态。
再如江苏省张家港市一家从事不锈钢产品生产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谭某,因一时贪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6万元。案发后,谭某主动认罪认罚。案件移送张家港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谭某提交了合规申请书和合规承诺,聘请专业律师开展合规建设,在3个月考察期内排查整治了5项刑事风险点。
考察期满后,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组成监督考察组评估认为,企业建立的合规体系达到刑事合规标准。2020年5月,张家港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人民监督员经评议,一致支持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及谭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合规建设给我们公司带来非常积极的变化,每一个岗位都明确自己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公司越来越规范,越来越有序。”谭某表示,如今企业再次实施技术升级,又吸纳了20余名工作人员,企业利润增长了一成。
一起起案件的办理,一家家企业从陷入困境到回归正常轨道,一次次来自社会各界的肯定,意味着企业合规试点工作正逐步“破冰”。
3从1.0到2.0的“进阶之路”
“为进一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向纵深发展,在第二期试点中,最高检选择了十个试点省市,与第一期试点相比,不仅范围扩大了很多,还有明确的工作重心——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俞启泳表示。
2021年3月,最高检部署在北京、上海等10个省份开展第二期改革试点,试点范围逐步扩展到62个市级院、387个基层院。几个月后,最高检明确,非试点省份及试点省份的非试点地市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在法律框架内稳妥开展企业合规相关工作,试点范围再次扩大。
同年6月,最高检会同全国工商联等8部门制定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此后又接续印发实施细则和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两个配套文件。
2021年9月,在第三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上,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正式成立。全国工商联会同第三方机制成员单位,高质量遴选确定国家层面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库第一批入库人员。
10个试点地区全部会签印发省级第三方机制规范性文件,成立第三方机制管委会,7个试点地区建成省级专业人员库,第三方机制开始实质化、专业化运行。各级工商联主动担当,承担起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职责。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从检察机关“一家独奏”发展为“多家联台”,司法、执法、行业监管携手促进“严管”制度化、防止“厚爱”被滥用。
第二期试点院也交出了精彩的答卷——截至今年3月,10个试点省份共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766件,其中适用第三方机制案件503件;部分非试点省份检察机关主动根据本地情况在试点文件框架内探索推进相关工作,办理合规案件223件,其中适用第三方机制案件98件,案件类型不断丰富、拓展。办案过程中,各地准确把握改革内涵,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与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机结合,同步衔接推进涉企“挂案”清理,加强行刑衔接,确保了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另外,各试点院积极探索,有的创新合规模式,有的建立异地合规协作机制等,形成一批有益经验做法。
比如,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位于浙江嘉兴的嘉兴合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中,针对涉案企业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犯罪地分离的情况,上海、浙江检察机关依托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平台,通过个案办理探索建立企业合规异地协作工作机制,确立了“委托方发起”“受托方协助”“第三方执行”的合规考察异地协作模式。
又如湖北省随州市某食品公司康鑫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中,检察机关在对康某某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督促该公司通过合规建设,建立起完备的生产经营、安全防范、合规内控的管理体系,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明显增强,生产效益得到进一步提升。
4企业合规还需解决哪些难题
“两年多来,在中央有关部门和试点地区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试点工作扎实推进,达到了预期目的,为全面推开奠定了坚实基础。”俞启泳表示。
“不过,通过前期试点工作我们也发现一些问题和困难。”俞启泳解释说,“首先是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统一,公检法机关对开展企业合规工作的理念尚未同步,到现在依然存在一些认识误区,比如有人认为检察机关只要做了涉案企业合规,结果就是不起诉了。
同时在试点推行过程中,有检察官坦言,对于那些涉嫌犯罪的企业,难道就真能这么轻易放过?”
在俞启泳看来,这种内心的“不确信”主要来自于理念没有及时更新。一方面,在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服务经济社会大局的过程中,有的检察官有时候出于思维的惯性和对企业合规的不熟悉,对于企业合规案件内心存在不敢用、不会用的问题。
另一方面,由于检察机关启动合规监督,还要进一步公开听证、发检察建议,特别是随着办案期限的拉长,对“案-件比”也有一定影响。
“所以,改革试点虽然取得积极成效,但还是刚刚起步,离发展成熟还有不小差距。有的地方受制于监督评估费用、合规考察期限等,思想有包袱,导致推进力度不够,发展不平衡。”俞启泳说,特别是针对第三方机制,有的地方不会用、不敢用,担心办案风险和司法责任,尤其在一些较为复杂案件中不愿适用。
反映到办案中,就是试点院总体办案量不多,案件类型、适用罪名和影响力有限,特别是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还不多。
“其次,这项改革的合力需进一步加强,有的试点检察院与行政机关、工商联沟通协调不够,相关部门对改革试点有不同认识和顾虑。”
最高检企业合规问题研究指导工作组办公室成员、法律政策研究室法律应用研究处处长吴峤滨表示,有的试点检察院虽然积极推动,但因为合规建设涉及企业的经营、纳税、环保等诸多方面,单靠检察机关一家的力量,很难出具周密详尽的合规考察方案。在争取相关职能部门支持时,却又因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而推进不力。
“此外,在具体实践中,监督考察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特别是第三方考察评估机制需要建立和完善。”接受采访的多位检察官均表示,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涉企犯罪的规定,比如罚金刑的适用、从宽处罚幅度的掌握等有待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现行不起诉制度对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工作提供的空间较小等。
5从“一家独奏”到“多家联台”
幸而,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始终得到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们 的关注与支持。
“我是看着试点工作一次次进步,一步步铺开的,真心为每一次取得的成效感到高兴。”说起检察机关开展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全国人大代表、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主任冯帆如数家珍,尤其值得肯定的是,试点检察机关勇于担当作为,不仅协调相关部门制定了较为可行的改革实施方案,还通过延伸办案职能,将“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办理了一批企业合规案件,挽救了不少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企业。
冯帆代表建议,应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及时修改,在吸收和借鉴企业合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司法推动企业合规建设的制度创新和成功做法加以固定和确认,以促进中国特色的企业行为规章制度的发展完善。同时,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扩大适用于企业犯罪案件,并在刑诉法“特别程序”中增加“单位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医疗集团理事长王静成经过充分调研,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交关于推动企业合规良性发展和立法整合的建议。他表示,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明确“单位附条件合规不起诉制度”相关规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时配套跟进。
“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多管齐下,在依法妥善处理涉企案件的同时促进涉案企业践行合规承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威达高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桐宇建议,检察机关在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时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应形成长期有效的公开审核审查机制,确保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的公平与公正。
例如强化权力约束,检察机关、工商联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承担起对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的宏观指导、具体管理、日常监督等职责。
今年4月2日,最高检会同全国工商联专门召开会议,深入总结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并对全面推开改革试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会议认为,各级检察机关要全力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各项工作:要聚焦选好“案”,准确把握企业合规案件及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聚焦搭好“台”,加快建立完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及专业人员库;聚焦立好“规”,确保涉案企业整改“合规计划”真合身、真管用;聚焦督促“改”,加强对第三方组织组建以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制订、执行等审查把关;聚焦促进“治”,在第三方监督评估基础上,严格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聚焦提升“效”,进一步健全第三方机制各项配套制度。
伴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全国推开,第三方机制也将在全国范围展开。
据介绍,为细化企业合规整改之“规”,最高检组织研究起草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已于4月20日正式印发。与此同时,最高检还编发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参考文件》,集纳了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和相关制度等重要内容,供各地检察机关办案参考借鉴,以此推动探索适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针对大、中、小、微等不同企业特点之“规”。(文中涉案人员及公司均为化名,更多内容请关注《方圆》5月上期)
本文为《方圆》杂志原创稿件,转载时请在醒目位置标明作者,并注明来源:方圆(ID:fangyuanmagazine)。
编辑丨肖玲燕 王丽 设计丨刘岩
记者丨刘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