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项极为重要的
侦察个人行为。在我国刑诉法第79条的规定:“为了能搜集
违法犯罪直接证据,破获
违法犯罪人,
侦察工作人员能够对被告人及其很有可能掩藏犯罪分子或是
违法犯罪证据人身体、物件、住所和其它相关区域进行搜察”。搜察一般在现场勘验中融合开展,或者在
拘捕、拘押犯人前进行。开展搜察,须向被调查人出具搜查证。但
实行拘捕、拘押对策时,如遇紧急状况,不另用搜查证还可以进行搜察。搜察时,应该有被搜察人或其亲属、隔壁邻居或其它见证者到场。搜察女性的人体,应当由女工作员开展。搜察上对找到的与案情相关物品、直接证据,应依法律法规办理手续开展获取或扣留。搜察的现象与结论应载入询问笔录,由搜察工作人员,被搜察人或其亲属,隔壁邻居或其它见证者签名盖章。被搜察人或其亲属在逃,或回绝签字,需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有没有问题;(3)技术检查鉴定。对涉及工业生产、农牧业、工程建筑、交通运输业等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评定,来确认事故特性、缘故以及不良影响等;(4)痕检。明确指纹识别、脚印、车胎划痕、枪支弹药印痕等是不是同一;(5)财务会计评定。对各类账目、表册中表示的亏本数量和是不是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等问题评定;(6)交通事故评定。明确肇事者的职责,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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