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11:52:21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刑事律官,工作者和律师的区别】,以下3个关于【刑事律官,工作者和律师的区别】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作者:静涛
引言:观点形成的背景
首先,做一下自我介绍,为什么要做自我介绍呢,因为这是本篇相关观点形成的一个背景,本篇中的观点都来自本人工作事务中的经历和思考,因为本人业务水平、所工作地域级别及从事审判工作的部门经历等因素限制,本篇的一些观点并未得到完全、分的验证与支持,在不同的地域级别或者或者法律部门可能存在与本篇观点认识不一致的情形,读者能够理解,本篇只做“抛砖引玉”之用,并非之论,对大家诉讼业务的开展,能起到一点绵薄之力。
笔者学工作经历:笔者接受了6年的大学法学系统教育,取得了学学士学位,后通过了公务员考试,并通过了考试。2010年开始在某基层工作,历经员、助理审判员职位,后因改革,转官助理两年,后入员担任员额法官,担庭负责人,期间一直在一线审判岗位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先后在基层法庭、民事、速裁庭工作,2022年3月获批离职,后从事律师工作至今。
基于上述学、履职经历,积累了一些对于本职工作的感悟,分享出来家交流一下。
一、法官工作的特点介绍:角色定位
首先,法官手中的裁判权于法律规定,受同级任命,这是其裁判权合法性重要。其次,法官是裁判权的具体行使者,负责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我成,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故在实际应用中,要官运用法律和社会经验“识别”出具体案件事实,引用正确的法律依据,这是”“自由裁”存在的现实客观基础。因为法官个体因素差别,会导致同案不同判问题,这就要求统一裁判标准,一定度上限制“自由裁”,具体比如通过加入指导案例作为裁判参考依据,形成案件汇报沟通机制,法官会议讨论等等,但是裁判基于“法官自由心证”这一客观规律无法改变,“自由裁”的存在也是我们必要面对和尊重的客观情。
二、当前审判工作运行背景:
1、社会经济生活发展,伴随社会整体进步,各种纠纷多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已经成为人们主要选择,案件大幅度增加,“案多人少”矛盾凸显;(未央一年8万,十个街办,一家8千)
2、属于委口部门,本身不同于其他行政部门,属于干警,具有一定的律性,主管部门有地方委、委、政府、上级等,经常会被安排一些审判外综合社会治理业务,如不光参与与工作相关的“平安创建”等工作,还要参与防疫、贫、营商环境建设等工作,法官工作精力分散;比如安、未央。
3、改革,员额制,导致法官人数变少,办案压力大,系统内部各种考核指标,行政管理模式僵化,法官工作疲劳,加班常态化,内卷严重,职业心理健不佳;而且改革以来,要求“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法官直接签发判决,个人承担责任,不同于过去,判决由庭、院签发,对外就是集体责任,对法官个人而言,裁判责任前所未遇的增大,职业风险巨大,刑法职务犯罪章399条中专门量身定做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滥用职权罪”如达摩斯之剑,时刻高悬于头顶。
三、诉讼审判工作中案件运行特点
1、审判工作价值导向
具体说,办案流,立案阶,立案登记制改革后,立案案件质量下降,立案材料质量参差不齐,审核时。审理阶,案子分到法官手里后,法官一般会先看主体,再看法律关系,最后看初步证据,基本形个大体认识。法官会判断“谁是好人,谁是坏人,谁在说谎”--识别,(划重点:这个问题会伴随法官续整个诉讼过,竟是追求,保护、维护公平的,这是一个价值导向的思考模式,即结果服从于价值,价值一定度上优先于结果,这就好理解为什么法官会重实体轻序,法官是去修补社会关系破口的),对于案件结果会结合初步证据根据以往经验(因为法官办理案件数量多,在相对固定领域积累的裁判经验丰富,往往会关注相对固定的几个特征点,去解构还原案件基本事实)形成初步印象,做出初步判断,对个具备一定审判经验的法官来说,对大多数案件的初步判断基本就能够大体把握案件基本事实,一般偏差不会太大。然后在后期审理序中,倒推,去支持法官的前述判断,进一步丰满推理过,加深内心确信,基于内心确信---即所谓“法官自由心证”作出判决。除非证据重题,一般法官的初步印象会成为最裁判的重要“心证”基础。
与律师工作的主要区别:律师也要判断,但可能不同于法官对于“谁在说谎”感,“公平”是律师的工作重点,但在优先级上不是一上来就首要考虑的重点。律师更多的会基于证据做事实判断,更加注重的是裁判结果,思维模式是属于结果导向型的,即价值服从于结果。诉讼的选择可以避重就轻,实体、序的重视度根据个案而言并不固定,律师追求的不是“序”,而是“序对我”。为了应对法官手里的裁判权,律师只能抓紧法条工具去最大化的限制法官“自由裁”,律师对法条的关注度基于是否能够“为我所用”,即选择性理解,这点与法官对法条的理解更偏重于整体,偏重于立法目的,偏重于推敲法条背后政策层面的指导意义具有明显区别。
律师与法官工作衔接应对:共理。
应避免的雷区:不要把法官当作外行,大家基本都是接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都通过了考试,并且都从事了法律工作,法官非但不是外行,在某些领域可以说是非常内行(包含法律专业但决不限于此),所以不要对法官背诵法条,不要给法官普法。法官即使个别案件触及到了其边缘,他为了规避风险会去学,因为他“说了算”,所以不敢胡说。相对于法官,律师“说了不算”,所以可以激进的表达。
2、效率,法官因为工作熟练度较高,节奏会很快,不允细扣。
因为工作时间紧迫,基本阅卷很快,十分,或者更少,系统化,个别争议点事实会详细看,先看诉请,在看事实过,最后扫一眼当事息,翻一下证据目录,不会细看,因为案子多,看了也记不住。复杂案件会写阅卷笔录,会准备庭审提纲,实践中一般会是一张笔录纸或者a4纸,相关要点、思路会草记在上边随卷存放。(有时候会看一下人身份证照片,看看面相,属不属于犯罪学上的天生犯罪人,看一下法人营业执照,营业围,辅助一下案件事实判断。)
律师与法官工作衔接应对:证据明了,方便阅读,法律关系梳理明白。简化、简化、简化。内行给内行看的,说“行话”,要把法官当成当事人,我们是同行,沟通专业观点,注意话术,不是在普法讲座(不说废话),也不是在销售(不说虚话)。
3、风险防,法官工作目标:一任务是“结案”,一追求是“不出事”,工作“结案”目的性明确,“不出事”是最低要求。
法官办理案件,追求的就是尽快结案,如果能够“案结事了”最好,但绝对不是机械追求的目标。形成这样的观念有环境、案件数量、执业疲劳感多方因素,也有法官执业理念相关的个人因素影响,但是主要有原因是前述三个。本想仗剑走天涯,奈太胖取消原计划。也有追求,但是在与效率面前,必做出选择。
比如医院,让更多人先活下来,活下来不等于健,梦想是让所有人健,但暂时只能先让更多人活下来。
律师与法官工作衔接应对:共情、共理。只谈情操太假,只谈现实太油腻,现实而不忘情操,寻找法科生的朴素情感共鸣。结案是我们工作的共,不出事也是我们的保障,所以在结案 不出事的大框架下追求我们的诉讼结果。
四、实务环节运行特点重点列举
1、证据审与采信
民事案件采用优势证据准则,优势证据,为优势,60%,90%,不同的法官把握尺度不一样,个法官在不同案件中把握的尺度也不一样。背后是“平主义”法律观点主导,法律是平的艺术,各打五十大板,胜诉方心里不得劲,败诉方也不得劲,就是艺术的判决,当然我们所讨论的局限般证据争议比较大的案件,对于证据清楚事实明了的案件不适应此处的讨论。
2、序价值的考量切入点
序是有单独的价值的,这一点我们在法学院已经学过了。我们讨论的是序对于法官、律师的价值。序重点是保护我们的,只要按照序来的,就不会上升到主观过错上面,大不了归结为水平问题,如果没有重大错误,最多评价你是一个粘(糊)法官,粘(糊)律师。但是如果违反序,么可能就构成主观犯罪故意了,如果又产生损害结果了,么轻则停职处分,重则留置追责了。比如护士打针,规操作消毒了,出事了跟护士无关,如果没有规操作未消毒,出任事都逃不了责任。
五、律师工作特点
律师工作不一样,当事人完,筛选法律事实,进行初步识别法律关系,进而在进行证据堆砌,寻求证据层面最的事实支持、寻律关系论述层面最严谨的逻辑闭环,以期到证据指向的法律关系所确认的法律事实基础趋向于无限完备,进而最大化消除潜在的诉讼风险。故律师工作会对事实及法律咬的更深,个案作量相较法官会更大。诉讼方案没有最优,只有更优。
目标:诉讼中帮助法官事实,明事实,引官注意力放在对我方有利的事实上去着重审。这里就涉及到诉讼的选择,强化心理暗示,引官基于“自由心证”形成的内心确信指向对我方有利地。
六、思考法官律师工作区别特点对律师实务现实指导意义
前述我们全在讲共情、共理,了解了上面我们讲过的律官工作区别特点的大背景,现在我们着重分析一下如与法官共情、共理。
法官职业特点,魔尺,道尺半,耍“怪”(小聪明),你会的法官都见过,你不会的法官也见过。
律师与法官工作衔接应对具体途径:
1、共情:法官是为了结案,一切工作重点都围绕着如不出事平稳的前提下把案子结了,我们律师也想尽快结案,缩短办案周期,节约时间成本。这个和我们律师工作目标有重叠,有重叠就有共识,就可以挖掘。
2、共理:多了解一下法官工作,学一下法律法规的政策,立法背景,工作动态,比如整治期未结案、解决执行难、解决涉诉信访案件、比如社会综合治理等等,挖掘其中对我们的个案有利价值。法官对法解不逊于我们律师,而且在经验方面可能比我们更分,我们优势可能是我们涉猎围一些,但是在相关单独领域,上,我们可能并不及法官,因为法官自身责任重大,为了预防错案,规避风险,会钻研的很深,也会相互交流讨论。我们律师可能也会钻研,但是对于我们来说就是一单业务,损失不外乎经时间成本,法官不一样,稍有不可能就会引火烧身,有来自当事人的诘责,来自上级的批评,绩效奖扣除,除了影响职业发展以外,还有可能身陷囹圄,所以大家怕的事不一样,动力不一样。律师会说证据没问题,你判就行了,败诉以上诉,但是法官会说,出事了怎么办,败诉方不上诉怎么办。所以我在工作的时候,法官会说:能上诉的当事人都是好当事人。判决不生效,不会产生损害结果,序卡严的情下没有责任么!
七、诉讼中法官常见心理外在的行为痕迹表现
1、扑克脸。
法官因为要居中裁判、又因为每天接触很多当事人,所以会有一面容(POke face扑克脸 ),这算是一种自我防御保护,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所以,严肃甚至冷漠的态度并不等同般意义上表情的表达意义,只是想隐藏真实情感,释放最少化的信息,保持法官的神秘感,人们对神秘的事务、不可预测的事务才会抱有敬畏心,人性使然。所以做好表情管理是合格法官的一步。
2、诉讼。
刚上班的时候,老法官给我讲过一点,说办案子无外乎三个字:“吓、哄、拖”。“吓”就是吓唬当事人,强调一些不利因素诉讼风险,让当事人知难而退,原告撤诉,被告和解;“哄”不是骗,是哄小孩、哄老婆的意思,就是引导你调解,引导你的思维,会强调一些对你的有利因素,让你跟着法官思路走;“拖”就是久拖不判,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压力堆积,拖久了当事人会慌,会复盘庭审诉讼过,会前思后量,想的多了,脑子就打浆糊了,会越来越不,虑。会打听、问,催,最后心理会服,接受之前不接受的调解方案,或者判决结果,人性使然。
像不像一场PUA。
这是在“术”的层面的呈现,但是就其内涵,其在“道”的层面上还是在为实现“公平”的价值追求服务,目的是正当的,方式是无奈的。
3、庭审中常见的语言痕迹表现
大多数案件,可能当事人只有在庭审中才能见到法官,所以庭审过也是捕捉法官语言、微表情痕迹并分析背后裁判倾向的重要机会。法官开庭前按常规会阅卷,并整理一个庭审提纲,但是因为案件多,很多法官都会省略这一步,有可能是当庭才一次听当事人之间的故事。
庭审调阶,法官会对他关注的点进行询问,我们可以根据法官发问的逻辑顺序基本梳理出法官的思维逻辑,所以建议,如果时间允,可以助力律师也记录一个庭审笔录。在提,法官会对他在写判决中所有必备要素进行调,所以只有了解法官发问逻辑,才能更好的切中要点。法官反复追问的点,会是本案事实争议点,也可能是法官“自由心证”形成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如果庭审中你觉得法官在询,对你态度很不好,对对方态度很好,明显区别,么有可能你会胜诉,对方会败诉。问什么会这样,有对优势方的恨铁不,因为民事证据优势证据,所以胜诉方证据优势越大越好,优势越大法官裁判压力越小。对劣势方反而态度会很好,传达给被诉方的信息是法官已经很照顾你了,但是你自己不争气,也很替你惋惜。优势方会得到胜诉结果,所以不怕你对抗,败诉方会得到安抚,减少对法官的抵触。
4、庭后案件沟通逻辑
一般开一次庭就满足调需要了,除非当事人证据突袭,或当庭变更增加诉请,请鉴定,需要二次开庭补调。庭后法官有可能会以征询调解意见的理由与律师沟通案件,在沟,一般会释放一定的信息,比如,强调执行难,么可能胜诉可能较大,强调证据不硬,则可能裁判结果不利,如果让你撤诉,可能是你基础法律关系选择是错误的。
5、判决解读逻辑
法律的本质是平,法官的追求在于追求“法律平的艺术”,“平艺术”背后的独特价值不是无的和稀泥,不是各打五十大板,而是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判者,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则,对于发生冲突的各种利进行判断,通过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适用,将失的社会秩序恢复到平状态。
八、写在最后
这些是法官的一个基本心理轨迹,当然只是一个整体描画,在整体描画中也因人而异,各有侧重。但是作为一名资深法官,每天跟各行各业形形色色三教九流人打交道,耳濡目染,已经见怪不怪了。生活中的假恶丑在公检法监狱,不能说每一个当事人都是骗子,但是骗子的概率的很高,有一位资深学者讲过:中国的是骗子的。所以,经年累月,是块木头都成精了。人家闯荡江湖打怪升级,法官是每睁眼就被怪围殴,不练的一身钢筋铁骨火眼金睛,早都万劫不复了。
当然,法官也是人,也有年龄、阅历、学识、性格、精力等差异,而这些差异都会影响他的工作模式,所以也不能一概而论,有跑得快的就有跑得慢的,我的前述体会只是试图在做一个整体描画,因为时间、篇幅有限,在此不能深入展开,有兴趣的朋友欢迎私下交流。
我的一位朋友2003年从山东某大学的法学院业,他从2003年本科业后进入了系统工作,经过18年的努力,现在是的庭。他的同学很多从事律师工作,也有的进入了政府工作。我与他经常在一起玩耍,也进行过多次交流,根据与他的交流,现在先说一下他们同学间18年后的收入与生活差距:
我这位朋友干工作兢业,经常加班加点,经过了多年的努力,在2013年成为法庭的庭,2018年成为了院直刑事庭庭,现在很有机会竞争的副院,他的提拔是按部就班,也算是顺水。
先说一下我的同学(化名)的收入状,他现在是一级法官(从2017年后就是一级法官),因为作为区县级,四级高级法官的名额是有限制的,所以他只能成为副院后才能级四级高级法官(副处级标准)。他目前每个月进入工资卡的工资是8000元右,每月的车补是650元(一级法官相当于正科标准),也就是他每月的入卡收入是8600元右。
另外,他每年的法官绩效是15000元右(他自己说县级也就这水平),十三个月工资4000元,取暖补贴2000元,还有公务员的年绩效5000元右。每个月的公积金2000元右。
综上,他的年收入水平在15万多,上述收入包括现金和公积金。
他的妻子也在体制内工作,每年的收入是11万右。
两人通过多年的奋斗和家人的支持,名下有两套房产(县城)和一辆车,这位朋友属于小富即安的状态,满足与现在的生活,夫妻二人每年都带着孩子出去旅游一两次,也不到很远的地方。这位朋友心态非常好,他的同学很多从事律师行业,最差的收入也比他多三倍,但是他不攀比不后悔。这种心态包括我也很羡。
下面说一下他的一位同学(化名),我也认识,他从大学业后,就进入律师行业,经过18年的不懈努耕耘,已经在某省开了多家律师事务所,每年律所的营收达到上亿元,并且他是该省律师协会的副会,早已实现了财富自由,据
他自己说其每年的收入能达到700万右,这比我这位朋友一辈子的工资收入的总额都多。 他的一位侄子因为疾病需要做手术,很严重的一位疾病,他当时就汇入侄子账户150万元,并且明确说送给侄子治病的。有钱真好!
他和他的妻子每年出去旅游多次,洲、美国到处旅游。生活的档次令人羡。但他的心态如不得而知。
如果你是法律专业,你是想在县城的生活,还是想进入律师行业去闯荡呢,你会怎么选呢,遵从内心的声音!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但由于两者都负有保障法律的正确实,维护的合法权的共同目的,因此可以说他们都是“护法使者”。然而竟法官和律师属于不同的法律职业,竟法官是“在位的法”而律师是“在野的法”,因此需要正确处理好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否则,会损害的和独立性,也影响律师队的健发展。
关于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学者认为,二者是一种在法律规定的围内的正常的工作交往关系[3]也有人认为他们应当为相互、相互制的关系[4]。这些提法不无道理。但我认为,这些提法虽不无道理,但还未完全概括两者的双互关系,我认为,二者的相互关系应为:相互独立、彼此尊重、互相合作、互为监。下面对此分别阐
(一)关于相互独立
法官是代表行使审判权的人员,其在行使审判权过中必保持独立,不受到任外来的压干预。法官法8条规定:法官享有的权利之一是“审判案件不受行政、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其中“个人的干涉”不仅包括政干部、上级领导等人士的干涉,也包括律师及其他个人的干涉。问题在于,律师作为“在野的法”,如果能够干预操有审判大权的法官呢?律师如能够影响到法官的独立呢?对此需要就独立性问题作全面的理解。实际上“独立”一词,不仅是指不应受到来自行政、社会团体等的干预,而且还应当指人员对自我独立。所谓独立于自我,是指人员在行使审判权时,要除去自我,不受名利、金钱等的诱惑,要去处贪欲、去处恶念、去处私心,不惧权势,心存,裁判。总之,要以无私无畏之心进行裁判。可见,独立性也涉及到法官的伦德精神问题。就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而言,应为一种正当的工作交往关系,而绝不应当形成亲密无间关系,甚至发展到金钱交往等不道德甚至非法的关系,否则,法官的独立审判和裁判的便不复存在。
我认为,目前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和的因素之一,是某些律师和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形成金钱交往关系。一方面,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在诉讼中不是把主要精力用于研究案情提供证据和适用法律的建议,而是为打赢官司,想方设法打通门路,为了赚钱而不择手,因请法官吃喝玩乐而出现了所谓“三陪律师”,有的律师整天琢磨同法官拉关系、搞公关[5],有的律师当腐败源,利用支付介绍、咨询、案源、回扣、提成手腐蚀人员,干扰法官的办案,在败坏社会风气方面扮演了极不的角色[6]。律面临一种实在令人痛心的道德危机。另一方面,一些法官违反职业道德,愿自我贬低法官的崇高,而经常与律师吃吃喝喝,晚上在娱乐场所消磨,有的主动要求律师报销用,或向律师介绍案件从而收取用,或向律师透露合仪庭、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内容,利用职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此种状以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7]。现在社会上泛流传“打官司不如打关系”的,律师的作用是攻之关,的性和独立性受到极大的损害。而律师在群众心中的地位也受短到损害[8]。人甚至对律师职业的必要性提出怀疑。
我认为,当“腐败源”的律师竟是极少数人,对这些害群之马的厌恶,不应影响到对整个律师制度的重要价值的评价和认识。我们需要对整个界进行制职业道设、整顿风,对腐败份子一定要清理出队,同时对律师要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和队素质建设,对一些素质很差的,愿当“腐败源”的律师也应当清除,绝不能姑息。否则,的发展将会迷失,这无疑对中国法治建设是一个极大的损失。在此基础上,我们要正确理顺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法官和律师应当相互独立、正常交往。我们需要建立一整套制职业道德,确保二者之间的独立性和正当的交往关系。一方面,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遵循职业道德、始保持独立和地位。法官与律师保持独立,不应受到各种金钱或物质的引诱,法官不得私自会见律师,向当事人指定或介绍律师,或在律师事务所担任甚至兼职,造成角色混淆。法官也不得要求或接受律师请吃和馈赠钱物,不得以任名义向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报销各种用,不得要求或接受律师提供娱乐场所进行娱乐等等,这些都应成为法官的基本职业道德。法官更不得与一方的律师沆瀣一气、徇私枉法。另一方面,律师也应要遵守职业道德、保持职业上的独立性,努力维护其良好的和声誉。在从事其职业活动时,要独立与法官,不受和其他的干涉。同时也要与其委托人保持独立,不得受其委托人意志的右。在承办案件中,不得与法官建立不正当联系。根据我35条,律师在职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律师道德规18条规定:“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人员、裁人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律师也不得邀请法官参与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或聘请法官作等等,违反这些规定者,应当受到处。律师在务的过中,也不应当向当事人炫耀和吹嘘其与法官的关系,甚至吹嘘其与法官的亲属之间的关系,这样做都使律师丧失了职业方面的独立人格。只有保持相互的独立性,才能使保持纯洁性和性。
二、关于相互尊重
法官代表行使审判权,对有关纠纷进行裁判,各类纠纷必官的裁决才能最后解决。因而法官的裁判活动和裁判结果应受到分尊重,其是应受到律师的尊重,如果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不能尊重的性和,则很难使当事一般民众产生对的敬重和信。所以的法律都要求律师要严守法庭律,不得损害审判的威信和名誉,甚至要求律师在从事职业誓时要誓尊重。律师在庭审中必尊重法官,因为对法官的尊重不是对某个人的尊重,而是对法律的执行者的尊重、对权的尊重。如意大利诉讼89条规定:“在庭出示的文件或对法庭所作的中,诉讼当事他们的律师不得使用无礼或无根据的言词”。我师道德规21条也规定:“律师应当遵守法庭、裁庭律,尊重法官和裁员,应当遵守出庭时间,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与履行职业有关的序规定。”律35条也禁止律师扰乱法庭、裁庭秩序,干扰诉讼、裁活动的正行。在庭审活动中,也必官忠实作出,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证据。这些都是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从实践来看,律师不尊重法官甚至藐视法官的现象并不多见,除了极个别经在工作过的法官转任律师职业的人,可能对法官“摆老资格,对审判工作强行干涉[9]”,或极个别素质很差的律师对法官出言不逊,甚至污骂法官的情以外,一般的律师对法官是十分尊重的,甚至出现某些律师因惧怕得罪法官而在法官面前唯唯诺诺、唯命是从的现象。道理很:如果律师不尊重法官,不仅会直接影响律师直接承办的案件的结果,而且会影响律师的生计,因此从中国现实情来看,律师对法官的尊重不应成为问题。
在律师和法官的相互尊重方面,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法官对律师不尊重。此种不尊重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律师意见的不尊重,甚至无视律师的作用。其是受原有的超职权的审判方式的影响,法官过多地行使职权,使律师很难发挥作用。法官对律师采取一种“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辩归辩、判归判,对律师提供的证据和意见,根本不做认真地分析、评价和听取。二是某些法官对律师的人格不尊重,表现在接待律师时傲慢无礼,在法庭上对律师失言努责,或尖刻叽评,使律师无地自容,某些法官出庭到,更改开庭时间不通知律师和当事人。某些法官违反规定,拒绝律师要求阅卷等方面的正当权利,甚至出现在法庭上因律师直言而被轰出法庭的现象。这些行为虽发生在极少数的法官身上,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从律师和法官在法律职业上的相同性及渊源上相同性方面来看,二者之间不应存在上述隔阂。一些学者分析,法官对律师不尊重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法官之间在学识、经历、渊源上的不同导致了他们之间的情感的差异。法官和律师来自于不同的渠道,法官未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这样“因两类人员没有相同的生活经历和工作背景,也不存在制度化的交流渠道,因而奠定了两种职业阶层互不认同的心理状态上法官总是比律师更为优越[10]”。此种看法确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认为法官不能认职业,也不十分确切。一方面,法官的专业素质虽然从总体上不如律师,但法官具有不少实践经验,且系统也十分重视业务培训,经过多年的实践培训,人已逐渐掌握了必备法律专业。律师和法官不存在专业上不能沟通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部分人员转律师,或因为政校学法律系的业生进入,职业上的沟所谓“制度化的交流渠道”是存在的,我认为,的问题在于,不少法官存在着一种不恰当的认识,即认为法官代表行使审判权,因此法官是“官”,而律师只是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人,是民间人士。官与民之间本不应当有对等。法官是诉讼中的指挥者和裁判者,律师毫无疑问应听从法官的支配和指挥。在中国这个具有悠久的封建人身依附和官本位的,产生上述观点是不奇怪的。但这种观点的支配导致了某些法官不能准确理解自身的角色,并在工作上对律师不够尊重。实际上,法官虽为审判人员,但只是中立的三者,与当事人及其律师之间根本不存在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裁判者是根本不能成为支配者的。至于法官和律师,同为工作者,谈不上所谓“官”与民的区分。如果存在这种看法,显然是不妥当的。
律师和法官都是维护法治这架马车的“两个车轮”,彼此之间应当互相尊重。显明指出:“一般来说,一个社会对法官、检官的尊重度表明法治的度。相同的道理,法官、检官对律师的尊重度,则表明了这个社会的度。法官如果不尊重律师,法官也不会受到社会的尊重,而法官的受尊重和律师的受尊重,都缘于他们对的职业追求[11]”。法官应当分意识律师职业在法治社会中的极端重要性,分尊重律师,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和意见,认真分析律师所提供的各种证据和材料,仔细参考律师提出的法律适用意见。同时对律师的享有的正当权利和人格给予分尊重。对律师应当态蔼、礼遇,这些都是一个高素质的法官所具有的品德。当然,律师要获得他人的尊重,首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律,自己尊重自己的人格。
三、关于相互合作
所谓相互合作,是指法官和律师在保障法律的正确实、维护和法人的合法权、实现裁判的方面,应当密切切合作,积极协作。我们已经探讨了律师在保障裁判和中的作用,由此表明法官的审判活动绝对需要律师的配合。法官的思考方式应是“兼听则明”,其作出的大多数裁决应是在对薄公堂、两造辩论的基础上作出的,律师的意见毫无疑法官的正确裁判有着极大的帮助,但实现此种配合,首先需要在制度上要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在原有的超职权式的庭审方式中,律师的作用受到严重的压抑,而随着我国庭审方式的改革,其是新的刑事诉讼法引入了对抗制的庭审方式,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也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处分自由和调解自愿,这些都为律师分发挥其在法律方面的聪明才智提供了舞台。律师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案件的研究、提供证据、提出法律适用的建议以及自身的法律的培养方面,而绝不应当把主要精力用于所谓与法官拉关系,搞攻关上。从制度上发挥律师对裁判的配合作用,还应当在方面作出完善。例如,应当从制度上要官在判决书详写理由、回答律师提出的意见、对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意见应当在卷宗中详细记载等。只有从序上不断完善,才可以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律师在发挥配合作用的同时,应当随时以追律的实现和为目标,而不能为了追求金钱而从于委托人、被告人的非法的要求。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也应保持适当的距离。不能与当事人之间完为金钱的雇佣关系,成为当事人不当要求的传声筒,律师不得故意曲解法律、无理搅三分、甚至纵容当事人作伪证,混同“讼棍”之列。如果律师不能追律的实现和,则律师根本不能发挥其应有的配合裁判的作用。同时也败坏了律师的。当然,我们强调律师与法官之间的相互配合,绝不是说两者意见应完全。法官只能听取律师的意见,而不能唯律师意见是从。同时法官也不能强求律师与其意见一致。个别地方的法官无视律师的诉讼地位,片面强调律师应与审判、的配合,要求律师的辩护意见必保持在起诉或判决的围内,这是极不妥当的。这不仅未能发挥配合的效果,反而有害于的。
我国审判方式未,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力度加强以及其他改革措的实,律师在审判中的作用将更为突出,其在配合法官裁判方面的作用也会更为显著。
四、关于相互监
如前所述,律师制度设立的作用之一在于对法官行使审判权实行某种制,尽管由于法官握有审判权,而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人,其制作用难以有效的发挥,但这样的制作用仍然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需要从制度上促使法官在裁判过中分尊重律师的意见,另一方面,在监法官正当行使裁判权、确保法和方面,应当分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以美国为例,美师协会(ABA)为规法官的行为,专门为法官制订了行为守则,该守则成为法官的职业道德规,法官违反职业道德规,律师协会可向有关律惩戒机构检举或指控。而法官的选举、任命、留任等,都要听取律师协会的意见。因为外界一般并不深知法官的情,而律师协会对此极为了解,因此律师协会的意见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目前各级律师协会在对律师的组织和管理方面未发挥出积极的作用,更谈不上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了。但是从远来看,发挥律师协会在监行为方面的作用仍然是必要的。
关于法官对律师职业活动的监,目前未引起的重视。不少人认为,目前律师的地位与法官相比相差很大,如果使法官享有监律师的权力,则更会加剧两者的地位差距。我认为,按照权力相互制的原理,法官对律师的制是以律师自身或通过律师协会可以对法官进行制为前提的。由于法官与律师之间不存在着任支配关系和隶属关系,因此不存在单方面的权力制约问题,因此既然律师可以或通过律师协会制约法官,法官当然享有对律师的活动进行制约的权力。而建立这样一种相互制的机制,正是法、保障的必要手。
法官对律师的监,主要应体现在对律师是否遵守法定的诉讼序,以及是否遵守职业道德方面的监。遵守法定的诉讼序是律师应尽的基本义务。律师如果违反职业道德,如乱收、收后不提供必要的服务、官行贿或要求当事人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藐视法庭等,法官是最为了解的,因此,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律师,法官应当主动向行政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检举,一旦证属实,应当给予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吊销执照[12]。我们认为法官对违反职业道德的律师应有权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意见,但在这方面,不应当美样赋予直接惩戒律师的权力[13],因为中国的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与英美的情完全不同,使享有惩戒律师的权力,将会严重妨碍法官和律师之间的权力平,影响律师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一些地方的与当地行政部门共同制订法官与律师洁执法、职业的具体准则,并规定了检监制度[14]],毫无疑问,这是互相监的具体的重要步骤,但问题,如果保证这是行为准则能够得到有效的遵守,律师和法官能够真正在文明执法、执法和洁勤政方面相互进行有效的监。
【注释】
[1] 法官法2条。
[2] 律2条。
[3] 丁燮富:“正确处理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载律师与法制97,8.
[4] 参见之:律师,与调解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54页。
[5] 参见钢健:的命运136页,145页。改革,1997年。
[6] 参见钢健:的命运136页,145页。改革,1997年。
[7] 定剑“走治,敢问路在方”402页。载年主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402页,中国法治出版社,1996年版。
[8] 丁燮富:“正确处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9] 参见钢健、:的命运134、261页。
[10] 钢健、:的命运194页。
[11] 显明:“试治构成要件”载年233页。
[12] 参见万湘:“行改革、维护”,栽法学评论1998年4期。
[13] 参见青锋中律制度论纲531页,中国法制1997年。
[14]] 丁燮富:“正确处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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