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11:37:3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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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最高检近期组织开展为期六个月的羁押必要性审专活动,推动落实少捕诉押刑事政策。如正确把握少捕诉押刑事政策的内涵、价值和功能,如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展实践路径,发挥治理效能等,理究亟待跟进。检察杂志特组织专家学者围绕“少捕诉押刑事政策的内涵功能及其落实”展开探讨,敬请关注。
特邀嘉宾
?
大学诉讼法与改革
研究中心、教授
永
最高检察委员会委员、
一检察厅厅
生明
湖北省市检察
胜坤
?
问题一
如理解少捕诉押
刑事政策的内涵及价值功能?
主持人:少捕诉押刑事政策的提出,对检察在新的形势下做优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提出了更要求。今年4月,最高检“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强调落实“少捕诉押”。7月,最高在全国检察组织开展为期六个月的羁押必要性审专活动,推动落实少捕诉押刑事政策。提出少捕诉押刑事政策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如正确理解少捕诉押刑事政策的内涵及价值功能?
永:提出少捕诉押刑事政策的背景大体上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经过改革四十多年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我国犯罪结构和刑罚结构逐渐轻缓化。特别是以危险驾驶罪等轻微犯罪入刑为代表的积极主义刑事立法,迫切需要裁量主义的刑事与之相匹配,以优化刑事资源配置,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繁简分流。二是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普遍推行,要求对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从宽处理,以便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刑事效率,在更上实现和效率有机统一。随着手机定位、路面监控、“非羁码”等电子监控手的泛应用,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控能力大幅度提升,即使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逮捕羁押,仍然可以较为便利地保证其随传随到,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正确贯彻少捕诉押刑事政策,要求对这一政策的内涵予以准确把握。所谓少捕,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尽量少逮捕人,并且将逮捕措限定为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预防性措,使非羁押诉讼成为刑事诉讼的常态。所谓诉,是指从严掌握刑事案件进入审判序的实体条件和证据标准;对于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如果检察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和认罪认罚态度,认为不起诉更加有利于维护公共利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修复社会关系的,尽量适用不起诉手止诉讼。所谓押,是指在少捕的基础上,通过落实捕后羁押必要性审制度等,保障被逮捕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和辩护人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的诉讼权利,尽量缩短审前羁押期限,减少审前羁押人数。
少捕诉押刑事政策在转变观念、加强人权保障、促进社会治理、降低成本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功能。认真落实这一刑事政策,首先,有利于引导大人员进一步摒弃“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序”的陈旧观念,牢固树立“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和序并重”等观念。其次,有利于促进不捕不诉和羁押必要性审工作机制以及相关业务考核机制的不断完善,减少逮捕人数和捕后适用轻缓刑的人数,缩短审前羁押期限,从而在刑事诉讼中进一步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再次,有利于检察行使不捕、不诉裁,并通过不捕、不诉与涉罪企业合规、当事解、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的有机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理体系不断完善。最后,有利于把“非羁押诉讼”变成人员的自觉,大幅度降低因逮捕、羁押而产生的成本(包括因错误批准逮捕和羁押导致的赔偿),落实国刑事准则关于“审前羁押不应当作为一般规则,而应当作为例外”(参见国公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9条的规定)的要求,从而显著提升我国刑事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公信力。
生明:少捕诉押是和确立的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序中的具体要求,是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确立的一重大的刑事政策。少捕诉押是指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重羁押、追诉,加强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能不捕的不捕,尽可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尽可能减少犯罪嫌疑人羁押候审;依使起诉裁,对合法定条件的分适用相对不起诉,发挥审起诉的审前把关、分流作用;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对危害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重罪案件以及犯罪情节虽较轻,但情节恶劣、拒不认罪的案件体现当严则严,该捕即捕,追诉,从重打击。这一政策还要求在惩罚犯罪的前提下,加强人权保障,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确立少捕诉押刑事政策有着深刻的背景、实践基础。改革以来特别是近20年来,我国社会保持期稳定,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严重暴力犯罪比例大幅下降。根据2020年最高工作报告,重罪案件从1999年16.2万人下降到2019年的6万人,占比从19.6%下降至2.7%。与之相对应,判处三年有期刑以下刑罚的人数占比从1999年的54.6%上升至78.7%,特别是最高刑只有拘役的醉驾案件,占比达到近20%。此外,信息犯罪、环境犯罪等行政犯涉及罪名越来越、涉罪人数越来越多。在重罪比例下降、轻罪迅速增加、社会危险性较小的行政犯占多数的形势下,逮捕羁押作为最严的强制措受到更加的限制是势所必然。同时,刑事诉讼模式的深刻转型也对强制措体系变革提出了要求。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代表的一系列新的刑事制度出台,推动刑事诉讼结构、控诉方式深刻转变。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已稳定保持在80%以上,上诉率不足4%,远远低于不认罪认罚案件,已经成为刑事案件的主要诉讼模式。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无逮捕羁押的必要,减少审前羁押具有可行性。以往公众只关注被羁押人员有罪还是无罪,“构成犯罪即捕”被视为理所应当。随着法治理念与权利意识明显增强,公众普遍刑事案件以更文明、更有利于人权保障的方式办理,羁押是否合理、必要,愈加受到关注。回应群众新需求,近年来我国逐步重视强制措适用的规化,提出了少捕捕等理念。通过控制逮捕、推动羁押必要性审等方式减少不必要羁押,审前羁押率从2000年96.8%下降到2019年的63.3%。客观地看,审前羁押率虽有大幅下降,但总体占比仍较高,已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形势与法治建设目标。在这一背景下,确立少捕诉押刑事政策正当其时,是践行以为中心、全面、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重大举措,是履职助推治理能力化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期以来刑事诉讼过度依逮捕羁押、强制措功能异化的适时纠偏。
落实少捕诉押刑事政策的功能作用体现在:一是有利化人权保障。尽可能减少审前对人身自由的剥夺,避免羁押强制措的滥用、误用,是强制措适用中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二是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逮捕羁押的泛化,容易激化对抗情绪,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改造,而减少逮捕羁押,体现宽和、谦抑,释放善意,有助于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复归社会。有利于节约资源。羁押需要场地、人员、设备等各方面大量资源投入,被羁押人员不能正常生产生活、创造价值也是羁押隐形的成本,与羁押相关的“以捕代侦”“久押不决”更是对资源的浪。因此,减少逮捕羁押就是节约资源、减少社会负担。
胜坤:落实少捕诉押的刑事政策,是检察坚持以为中心的根本立场的具体体现,有利于促进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也是深化新能动的必然要求。所谓“少捕、诉”就是要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的前提下,切实做到“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押”则是要尽量降低审前羁押强制措的适用,在少捕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加强羁押必要性审,及时变更或者解除羁押强制措。落实少捕诉押的刑事政策,一是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权。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所承受的精神和身体上的压力较小,能够更加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同时能够确保人员裁决,防止出现因规避“刑期倒挂”而加重处罚的情发生。二是能够降低涉罪人员回归社会的成本。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后往往存在交叉感染的问题,对于没有羁押必要性的人员,在诉讼序上赋予其一定的自由,使其能够在一定度上从事正常的生产生活。同时,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样能够起到教育警示作用,预防其再次犯罪。能够促进社会矛盾及时化解。未被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或者可能被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更有意愿、也有更多空间减轻犯罪后果,赔偿经济损失。少捕诉押刑事政策在促进当事成谅解、提升社会治理效果方面能够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问题二
落实少捕诉押刑事政策
面临哪些难题?
主持人:目前,审前羁押主要存在哪些问题?落实少捕诉押刑事政策面临哪些难题?
永:我国审前羁押目前存在三个主要问题:一,逮捕羁押人数过多,羁押措普遍化。笔者根据中国法律年鉴所公布数据进行统计,1997年至2018年,全国被逮捕的刑事被告约只有66.18%的人被判处了有期刑以上刑罚,捕后适用轻缓刑的被告人约占三分之一,另有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捕后因证据不足等原因被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告无罪,刑事的直接成本居高不下。二,羁押期限过,羁押措惩罚化。我国刑事诉讼法仅就逮捕以后的侦羁押期限作出专门规定,对审起诉和审判阶的羁押期限未作规定,而将其与办案期限结合在一起。这样,被追诉人实际上被关押多久,在法定办案期限之内取决于“办案需要”。不仅如此,实践中还存在“超期羁押”的问题。不少轻罪案件因被追诉人被羁押,不得不“关多久、判多久”。三,捕后羁押必要性审过形式化,以至于捕后“一押到底”的问题期以来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从总体上看,检察纳入羁押必要性审的人数总量还是太少。
落实少捕诉押刑事政策面临多种制约因素,主要包括:(1)人员轻视甚至忽视逮捕羁押作为诉讼强制措的基本功能(诉讼保障),而更加看重逮捕羁押在震慑犯罪、维护稳定以及确保追诉等方面的作用;(2)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羁押必要性审主观性太强,缺乏客观的判断标准;(3)提请逮捕、审逮捕、羁押期限、羁押必要性审的序存在浓厚的“行政化”色彩,缺乏序应有的“告知”“听审”“说理”等要素;(4)现有的逮捕、起诉考核机制,特别是错捕的认定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导致检察官在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情下不愿意进一步认真审逮捕的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5)取保候审等羁押替代措适用率过低。
生明:期以来,我国刑事犯罪的逮捕羁押普遍化、常态化等问题比较突出。一是强制措适用不平,过度依羁押强制措。本应优先适用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适用比例不高,大量案件在羁押状态下推动,羁押候审仍是刑事诉讼的常态。二是逮捕羁押案件中轻罪案件占比高,羁押后判轻刑率高。对可能判处较轻刑罚、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羁押强制措,背离了强制措制度初衷,也不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羁押时间缺少节制,“一押到底”“关多久判多久”等不合理现象仍不同度地存在,甚至羁押“绑架”起诉、定罪、量刑,影响。
近年来,努力推动减少逮捕羁押,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人员未形成统一认识。“重实体轻序”“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观念仍有市场,期形成的羁押办案的路径依仍未破除。二是强制措制度设计不够完善。社会危险性判断缺乏客观确定标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标准模糊等因素造成实践中逮捕羁押大量适用。非羁押强制措运行状不佳。取保候审保证方式约力不强、对被取保候审人有效监管措不足、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惩戒力度不够等问题,使得非羁押强制措难以满足保障诉讼的需要。四是社会公众对逮捕羁押还存在一定认识误区。因期实践的惯性和法治普及的不足,群众往往把“捕与不捕”当作“罪与非罪”的象征,取保候审往往被误解为“没事了”。被害人及其家属认为不捕就是不公,甚至诉上访。这给适用取保候审措带来了无形压力。
胜坤:关于逮捕的条件,尽管刑事诉讼规则详细列举了具体情形,但是在实践中,不少检察办案人员在审逮捕时还是更关注案件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把握较为宽松。需要注意的是,检察一旦作出逮捕决定,后期侦如果提请批准羁押期限,检察一般也会予以批准,对已逮捕犯罪嫌疑人“一押到底”的情相当普遍。轻罪案件审前羁押比例较高主要体现在捕后轻刑率偏高,不少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最后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刑、拘役等较轻的刑罚。当然,这也与部分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认罪认罚从而获得较大从宽量刑幅度有关。
目前要实现少捕诉押的障碍在于:一是部分办案人员的理念转变还不分。由于办案思维的惯性影响,对些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有的办案人员担心不批捕可能会出现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以及后期当事人不到案等影响诉讼序正常推进的情,还有可能打击侦的积极性、影响取证质量。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等案件,有的办案人员担心不批捕会导致被害人上访,引发舆情风险。二是非羁押措适用现对犯罪嫌疑人的有效管制还存在一定难度。部分地区实行的“非羁码”对于确保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等方面有着较好的效果,但是由于不同地区的硬件、软件条件存在较大差别,该类措未能在较大围内实行。不同阶检察对于羁押必要性审的权力内容不同。对于经审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审判阶,检察只能向侦、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仅在审起诉阶,才能够直接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
问题三
如把握少捕诉押
刑事政策的案件适用围?
主持人:实践中,如把握少捕诉押刑事政策的案件适用围或适用重点?
永:少捕诉押刑事政策的适用不应有案件围的限制,所有刑事案件都应当坚持少捕诉押刑事政策。首先,批准或决定逮捕任犯罪嫌疑人都必坚持事实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同时具备,特别是社会危险性条件,更是逮捕条件的核心。适用强制措并不是刑事诉讼的必经序,即使犯罪嫌疑人涉嫌重罪,也不意味着必逮捕。当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以及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无疑是“少捕”政策的重点适用对象。其次,提起公诉必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即使是危害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其他需要严打击的犯罪案件,只要控诉证据不能确实分地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检察就不得起诉。“诉”要求检察特别注意在坚持证据标准的前提下,分运用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特别不起诉等手,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如对合不起诉条件的涉罪企业,推动其建立健全合规制度,监其依规经营,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献;对于合当事解条件的刑事案件,引导犯罪嫌疑人与被害成和解,对认罪悔罪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救助,积极促成社会矛盾化解;对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可以附条件不起诉,并监教育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认真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争取早日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再次,“押”要求检察对羁押必要性审应当做到逮捕案件全覆,在决定是否批准羁押期限时从严把关,对任案件都不能轻易地“一捕了事”“一押到底”。只有当被逮捕人始合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和其他条件,又没有其他替代措能够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时,才能在判决确定以前维持对被逮捕人的羁押状态。
生明:少捕诉押绝不是不捕不诉不押,不能搞“一刀切”。落实这政策重要的一点就是区分情、区别对待,体现宽严相济要求,既保证打击犯罪的力度、效率,又最大限度保障人权、减少社会对立面。从政策定位和案件特点出发,实践中,以下几类案件应成为适用少捕诉押刑事政策的重点:一是轻微犯罪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中,除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外,上不适用逮捕。二是罪行较轻的案件,如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刑以上刑罚但系过失犯罪,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等,应当用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将认罪认罚情节作为社会危险性审判断的重要考量因素,重把握逮捕的必要性。四是对于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犯罪嫌疑人,不予羁押不致产生社会危险且更合社会公共利的案件,能不捕的尽量不捕。当然,政策导向不能取代个案裁量。对上述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逮捕羁押不能一概而论,还是要综合审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而作出决定。比如,上述人员犯罪,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不予逮捕,但如果犯罪后为逃避惩罚隐匿罪证、串通他人影响、妨害诉讼的,该捕的还是要捕。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恐怖活动、涉黑涉恶等严重危害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等,应从严追诉、从重打击。
胜坤:少捕诉押是一性的要求,但对某些类型的犯罪也需要从严打击,比如危害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涉黑涉恶犯罪,以及具有累犯等从重情节的犯罪案件。在当前实践中,进一步落实“少捕诉押”还有较大空间:一方面要注重对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从轻情节的人实适量的惩戒,不能为了片面追求打击犯罪的效果而一律加较重的制裁;另一方面要考虑犯罪治理的成本收,对涉嫌轻罪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企业经营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企业合规经营,把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从整体上看,以下类型案件是适用少捕诉押刑事政策的重点:一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犯罪案件。该类人员心智未成熟、缺乏社会阅历,易受不良社会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对其从宽处理有助于其较快回归社会。二是涉市场主体犯罪案件。对于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主体犯罪的,尽量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确保企业能够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对于合不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罪认罚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说明刑罚的教育作用已初步显现,对于此类案件贯彻少捕诉押刑事政策,有助于激励犯罪嫌疑人在更早阶、更加彻底地认罪认罚,进一步节约资源。四是当事成和解的轻伤害、盗窃案件。此类案件主要或由民间纠纷引发,或属于偶发案件,对于此类案件一味追求捕诉目标,反而会激化矛盾。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因被害人漫天要价而无成和解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也愿意赔偿适当的经济损失,检察也可以对其进行从宽处理。五是没有从重情节的危险驾驶案件。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作为近年来最常见的犯罪类型,发案数量巨大,涉及人员较多,其法定刑本身较轻,一般的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的确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但是可以认为情节轻微,对于血液酒精含量较低、没有从重情节的危险驾驶行为从宽处理,也合刑法的谦抑性。
问题四
如落实少捕诉押
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
主持人:落实少捕诉押刑事政策需要分发挥羁押必要性审的制度功能。如健全完善羁押必要性审工作机制,推动羁押必要性审实质化、规化、常态化、效化运作?如机制举措,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
永:要想推动羁押必要性审实质化、规化、常态化、效化运作,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必在健全完善羁押必要性审工作机制方面积极作为,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逮捕羁押决定的说理机制。羁押必要性审以逮捕决定于合逮捕条件的说理内容为基础,不是漫无边际地重新审。因此,凡是检察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案件,均应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具体理由,特别是认定其合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具体依据,并在逮捕决定书中予以类型化说明。只有这样,才能为后续羁押期限、开展羁押必要性审以及犯罪嫌疑人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等提供明确的事实依据,真正以社会危险性条件为核心建立全流的羁押必要性审机制。
二,完善羁押必要性审的启动机制,健全依职权重点审与依请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负责捕诉的部门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应当有明确的重点和期限要求,并且将羁押必要性审统一纳入捕后案件的流管理中。依请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最好由控告诉或者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以缓解捕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避免自己批捕、自己进行羁押必要性审的弊端,为被逮捕人提供的救济渠道。
三,进一步规羁押必要性审的序机制,将羁押必要性审与逮捕时的社会危险性条件审和羁押期限的必要性审统一进行序设计。最重要的是以下两点:一是提请逮捕、羁押期限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必事先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以便其做好准备。二是审逮捕、羁押期限和羁押必要性审实行听取意见和听证相结合。其中审逮捕、依职权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时,检察必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辩护人的意见;羁押期限、依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时,除因请理由明显不成立而予以驳回的以外,检察应当举行由侦,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参加的听证序,但犯罪嫌疑人书面放弃听证的除外,以增强羁押期限的合法性以及继续羁押的正当性。
四,完善适用逮捕羁押措的考核机制,把不捕率、羁押必要性审率、捕后强制措变更率纳入检察业务考核围,并对仅由于认识原因导致的“错捕”和“错不捕”,免予追究检察人员的个人责任,从而为一线检察人员认真落实少捕诉押刑事政策提供宽松的制度环境。
生明:落实少捕诉押刑事政策,降低审前羁押率,减少逮捕羁押是一期的系统工,涉及刑事诉讼各个环节,需要、检察、审判、行政在统一尺度、优化序衔接等多方面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从检察自身看,应当着重抓好两方面工作:一方面,要进一步发挥好审逮捕的把关作用,优化审逮捕办案模式,细化逮捕适用标准,建立社会危险性证明序机制和量化评估机制,控制逮捕羁押。同时,健全逮捕说理机制,加强对不同类型案件社会危险性标准的归类总结,强化刑罚要件、社会危险性要件的指引、规功能,推动对有争议案件的公开听证审,通过审逮捕履职办案倒逼侦审适用羁押强制措。另一方面,要强化羁押必要性审,建立对羁押必要性的定期审制度,统一羁押必要性审标准,加强对羁押持续时间、侦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规,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
当前,检察正在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专活动,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轻罪案件羁押率过高、“构成犯罪即捕”“以捕代侦”“一押到底”等突出问题。以此次专活动为契机,要健全完善羁押必要性审工作机制,着力推动羁押必要性审的实质化、规化、常态化、效化运作。具体包括:一是合理设置审围,协调好重点审与全面审、依职权审与依请审、定期审与不定期审的关系。二是明确审标准,坚持以法定逮捕条件、侦羁押期限条件、重新计算侦羁押期限条件为羁押必要性审的基本判断标准,进行实质审。细化审内容,以逮捕时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条件、社会危险性情形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羁押期间是否出现和解、认罪认罚等新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不羁押的疾病或特殊情形为重点,全面审判断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四是优化审方式,注重听取当事人意见,用好公开审、羁押听证,变革传统的单方审、书面审、封闭审,强化审属性。五是加强沟通协调,强化释法说理,提升变更、撤销强制措建议的可接受性。
胜坤:检察开展羁押必要性审工作,既需要自身做到,分发挥法律监职能,也要做好与其他办案之间的沟通。一是把握好审逮捕和批准羁押期限两个节点。在审逮捕阶,要对社会危险性进行更加具体的判断,综合分析犯罪特点和证据表现形式,对于不批准逮捕不会影响到正常取证工作的,以及犯罪嫌疑人有认罪认罚、悔罪等情形的,应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批准羁押期限阶,更加突出对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对于重要核心证据已经收集到位,共同犯罪嫌疑人均已到案等无继续羁押的情形,或者侦在批准逮捕后期未开展有效取证活动的,不予批准。二是切实加强释法说理工作。不捕不诉率的进一步提升,在一时间内可能会引发某些当事人、侦甚至部分公众的不理解,因此检察要将不捕不诉案件的释法说理做得更加深入细致。针对侦对于不捕不诉决定要求复议复核较多的情,可以围绕具体案件举行联席会议进行沟通,力争在适用逮捕强制措的具体标准方面达成共识,逐步降低侦提请批准逮捕、羁押期限的案件数量。分发挥公开听证的作用。以听证的方式倾听当事人、办案单位、代表不同社会领域的听证员的声音,一方面能够检验书面审结果的妥当性,另一方面也能够针对不同的声音及时予以回应。
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也亟在相关领域开展。一是抓紧完善非羁押强制措下的配套管控机制。确保即使采取非羁押强制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能够遵守法律规定,保障诉讼序顺利进行。二是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为检察人员更加深入贯彻少捕诉押刑事政策提供具体生动的参考。开展案件专评。对羁押必要性审案件,特别是依请启动的羁押必要性审案件进行重点核,对于承办人作出不同意变更强制措决定的,要分析书面答复的理由是否分;对于检察经审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并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建议,但侦或者审判未作回应或者不予采纳的,要着重分析相关原因。结合个案综合研究羁押必要性审效果,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
问题五
如完善少捕诉押
刑事政策的相关法律规定
分发挥其社会治理效能?
主持人:如在刑事诉讼法中完善关于少捕诉押刑事政策的规定?如以落实少捕诉押刑事政策为抓手,推进社会治理化?
永:深入贯彻落实少捕诉押刑事政策,推进社会治理的化,除了人员必牢固地树立正当序观念以外,还需要在刑事诉讼法中完善相关规定。述其要者,包括:(1)废止“径行逮捕”的规定,统一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要求;(2)明确规定羁押期限时必以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续存为前提;(3)加强审逮捕序中的权利保障,明确要求侦提请逮捕的案件,必把提请逮捕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提前告知犯罪嫌疑人,并且允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阅提请逮捕意见书及其所依据的证据材料;(4)明确规定提请逮捕的侦对犯罪嫌疑人合逮捕条件承担举证责任;(5)完善逮捕决定书的内送达要求,明确要求逮捕决定书必载明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且送达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辩护人;(6)增设羁押必要性审序中的听证制度,明确依职权进行羁押必要性审的重点和期限;(7)增设涉罪企业合规不起诉、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扩大未成年人认罪悔罪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围。
生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强制措制度总体上是有效的,在保障社会稳定发展、惩治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取保候审保证方式单一,强制措决定、执行、变更、撤销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落实少捕诉押刑事政策,减少逮捕羁押离不开法律规定的完善。现阶可从以下角度推动完善立法:一是完善审逮捕规定,细化社会危险性条件,增加社会危险性判断标准、证据规格等。二是完善非羁押强制措体系,在取保候审中增加单位保、多人保、具结保、多形式财产保等保证方式,提升保证方式的适应性、约力;增加数字监控、接受观护教育、定期到报到等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强化非羁押强制措执行力度;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从重量刑,保证人怠于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提升脱保惩戒力度。强化检察监与权利救济,要加强检察对强制措决定和执行是否合行监的规定,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救济条款,强化权力制约、监,避免滥用强制措。
刑事诉讼活动追求的不应仅仅是法治,更应是一种善治。适用强制措本身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通过、合理、规适用强制措,平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发挥职能助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化,以促善治。因此,落实少捕诉押刑事政策的效果最要靠实实在在的社会治理成效和群众满意度来检验。在这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首先,要强化政策协调。注重少捕诉押刑事政策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处理好实体与序两个从宽的关系,兼顾实体、序,在尽可能减少逮捕羁押的前提下保证打击犯罪有力,维护社会秩序,使群全感更加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其次,要注重矛盾化解。在控制逮捕羁押的同时,完善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能动,促成和解、调解,用足用好救助,真挥少捕诉押刑事政策在深化诉源治理、释放善意、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实现犯罪治理从依单一羁押手向多种手综合运用的转变。再次,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在对大多数轻微犯罪轻缓处理的同时,更加注重通过办案社会治理中的普遍性、倾向性、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对策和建议,将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相结合,提高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最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社会治理目标。
胜坤:进一步落实少捕诉押刑事政策,一是需要调整刑事诉讼法于逮捕条件的规定。目前刑事诉讼法于逮捕的条件很上依于对某种可能性和风险性的判断,要将上述判断转化为证明条件,要求侦不仅要注重收集定罪量刑的证据,也要收集犯罪嫌疑人具有羁押必要性的证据。二是进一步丰富不起诉制度的内涵。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和特殊不起诉五种类型,而“诉”中具有较大适用空间的是相对不起诉。目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仅针对未成年人,可以适当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围,特别是在今后可以将企业合规与不起诉制度更加密切结合在一起。赋予检察羁押必要性审制度更大的刚性。检察经审无继续羁押必要,向有关单位提出相关建议,有关单位虽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回复,但拒绝变更强制措的理由缺乏合理性的,检察可以采取相应的监手。
少捕诉押刑事政策是今后刑事检察工作必期坚持的一,检察要将上述贯彻到办案的每一个环节,积极入社会治理大局。一是用好不起诉后检察意见等方式。要明确不起诉不是办案的点,对于被不起诉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处分的,履职,加强与主管单位的沟通,防止出现违法犯罪治空区。二是有效采取检察建议等措弥补社会治理漏洞。对于涉案单位、行业存显的管理监风险点,容易引发违法犯罪行为的,切实做好调研分析,运用检察建议,帮助有关单位和社会主体积极履行社会治理义务。促进社会矛盾化解。要在少捕诉押刑事政策的框架下,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经验”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合理赔偿,引导被害人维护自身的权,确保矛盾及时化解,就地化解。(2021年检察15期 文稿统筹:常锋)
为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营造健有序的网络环境,按照网信管理部门要求,头条号平台针对自媒体帐号乱象问题,进一步加强自自纠,彻底清理违规帐号,规网络传播秩序,2020年4月18日-4月24日,平台对1629个帐号进行了封禁,对5892个帐号进行了扣分/禁言。
1.标题
部分违规帐号名单:沁沁看世界、吃喝玩乐生活资讯、红袖君、课堂讲解、阿布旅途记、无剪辑、游资大作手擒牛、阿布旅途记、无剪辑、水电工、游资大作手擒牛、可爱的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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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号平台一直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规头条号平台运营,定期公布帐号处罚名单,针对虚假谣言进行精准辟谣,严打击标题、低俗色情、谣言、恶意攻击、花钱购买虚假阅读量、伪原创、恶意营销等违规行为。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头条号帐号管理、内容管理,建设更加健、优质、有、的网络生态。
头条号运营团队
2020年4月24日
近日,一起涉嫌罪刑事案件在青冈县开庭审理,律师全力辩护,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此案是青冈首例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办理的案件,该案一名出庭辩护律师是青冈县局律师丛树珊。
青冈县局律师丛树珊
作为一师,47岁的丛树珊主动担任辩护律师参与公法律服务,助力青冈刑事审判辩护实现律师全覆。
近期,青冈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青冈指定辩护人通知书,要求为某某等5人罪一案中被告中的未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青冈五位律师在参与刑事审判庭审辩护
鉴于案情复杂,需要指派的律师较多,县域内的律师不够用,青冈县局律师丛树珊闻讯后,主动要求担任该案一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在案件承办中,丛树珊收到案卷材料后,及时到阅卷,了解案件事实、有关证据、案件的主要疑点;在会见被告人时,详细听取了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叙述、询问有无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案件情节等;在辩护环节,认真拟定了辩护方案,提出辩护意见,有效保障了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
省志愿服务会为丛树珊颁发志愿者证
目前,丛树珊已加入全省志愿者服务团队,他表示,作为青冈县局的一师,将竭尽全力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分展示青冈律师的良好,全力帮助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青冈刑事律师,少捕诉押案例】,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识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