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11:22: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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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各地警报多起“网民对处罚不服辱骂被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例。
对此,相关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被处罚后,若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应当合理合法表达诉求,采取在网络平台发布辱骂等相关信息的方式表达异议,则可能涉嫌寻衅滋事,将面临行政处罚,严重者将面临刑事处罚。
多人网络发布辱警言论被行拘
根据江涟水县局交通巡逻大队官方微信公众号8月1日发布的消息,7月29日,江涟水县的周某某因违规停放机动车被处罚,心生怨恨,在微博上发布图文信息,并加以评论,公然辱骂涟水,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8月1日,违为人周某某因寻衅滋事被涟水县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江省仪征市局交通大队官方微博7月31日发布警情通报,7月26日晚仪征市局大队在仪征市城区的解放东路与工路交叉口,对驾驶人陈某的交通违为处罚。后陈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处罚决定书照片和辱骂言论,其朋友圈信息被他人转发至自媒体微信群。仪征警方认为该行为属于通过网络对他人实侮辱,已构成寻衅滋事,7月30日,仪征市局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太原市局小店分局官方微博7月30日发布警情通报,7月29日下午,陕西太原的苑某违规停车后被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随后苑某在微信太原市滴滴互助群内发送了两辱骂视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太原市局小店分局对其做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此外,山西平遥县局官方微信公众号7月31日发布消息,7月30日,平遥县违为人安某某看到大队值勤酒驾,随后在一个有498人的微信群内发送了一辱骂视频,并转发给朋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警方认为,该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平遥县局已对其做岀行政拘留7日处罚。
律师:应合法表达诉求,辱警情节严重或判刑
北师事务所负责人清利律师告诉记者,交通违法嫌疑人在接到罚单后,需要前往相关部门处理,处理时,工作人员会将相应监控证据以供阅,违法嫌疑人会有一次全面的评断自己行为的机会。
清利说,如果违法事实属实、证据确凿分,建议直接接受行政处罚;如果违法事实存在问题,违为是由道路、标识、标牌等设置缺陷等原因造成的,可以现场质疑,请求部门予以更改或撤销,如果其不予接受,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清利说,违法嫌疑人在与相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沟通时,切忌使用辱骂、殴打或肢体冲突的方式进行维权,否则的话,维权不成,反而可能会被以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予以处罚或刑事追究。
清利认为,网络空间属于公共场所,在公共场所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不严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够刑事处罚的,会被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意义上的寻衅滋事行为。
湖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鑫认为,我国并没有辱警罪,在实践中,这类行为一般被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会面临治安管理处罚。辱警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记者 岸 实生 萌菲 张淑凡)
记者 |
编辑 | 瑞民
当时还是天,敏(化名)到小区楼下取快递,旁边的超市老板郎某将其偷拍,随后这9秒的视频和几十张伪造的聊天记录让敏成了“出轨快递员”网络造谣事件的主角,导致她险些“社会性死亡”。
据州市局余区分局2020年8月7日通报,拍下视频后,出眼球目的,郎某与朋友某通过分饰"快递小哥"与“女业主”身份,捏造了暖昧微信聊天内容,并将摄录的敏视频和聊天内容截图发至微信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州市局余区分局决定对郎某、某诽谤他人行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但敏的生活并没警方的介入回归正常,她因谣言遭受非议,被工作单位劝退,并陷入抑状态。
在向郎某要求出镜道歉无果后,10月26日,敏向州市余区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以诽谤罪追究郎、两人的刑事责任。12月14日,余区立案受理。敏告诉,立案后让她“一口气”,目前正在等待开庭通知。
在过往类似案例中,当事人遭遇网路诽谤或其他网络暴力,最后往往不了了之,或以对违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结,因网络诽谤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例非常少见。因此本案的走向具有性意义,备受关注。
敏的律晶告诉,今年7月,她在一个有四五百人的微信群看到有人转发一则“出轨快递员”消息,内容是以视频和聊天截图打包形式转发的,群里男性网友开始议论。出于职业的敏感,她当时做了截图,但感觉网络所传并不真实。
8月7日通报此事后,敏在微博上发文搜集证据。晶晶通过微博私信将自己截图的内容发了过去,并给了她几点法律建议,“她刚来州几个月,我在州生活了几十年,出个普通网友的热情想帮帮他们。”
9月底,敏和男友来到晶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当时敏状态不好,表达存在一些障碍,沟通主要由其男友完成。晶晶提出,此案可以名誉侵权提起民事诉讼,或以诽谤罪提起刑事自诉,并分析了两种途径各自的法律风险,建议她走民事途径。但敏表示,她不追求民事赔偿,一定要造谣者承担刑事责任,选择以刑事自诉维护自己的权。晶晶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接下了该案。
10月26日,敏的律晶到州市余区提交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以郎某某、某某捏造事实,通过网络诽谤自诉人且情节严重为由,要求以讲谤罪追究郎某某、某某的刑事责任。12月11日,晶晶又向补提交了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12月14日,余区立案受理。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起诉权划分诉权和自诉权,从而对犯罪的追诉形成了公诉制自诉制度两种方式。所谓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人,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行自诉权直接向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在中国,各级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大多数刑事案件,由代表向提起公诉,但也有少数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向提起自诉。
哪些案件属于刑事自诉的受案围?辽省连山区法官兴琦撰文指出,国外立法例主要采取特定化和泛化两种方式,所谓特定化,就是刑诉法规定几种特定的犯罪为自诉案件;所谓泛化规定方式,是指自诉案件围不局限于特定的犯罪案件,而是在法律上确认对一切犯罪或者对一切侵犯了人身和财产权的犯罪,被害其他有自诉权的人都可以提起自诉。
1979年,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将自诉案件围限制在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围内,即特定的八种轻微刑事犯罪案件。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自诉案件围,在自诉案件围的确定上,采取了将特定化与泛化相结合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自诉的受案围做了明确规定,包括三类:(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或者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刑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四种罪行:1、侮辱、诽谤罪;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罪。
不过,兴琦指出,但即使在泛化规定方式的,由于自诉权人缺乏取证和诉讼能力,大部分案件仍然必由侦并由检察提起并支持公诉。
咨询多位律师,对方均表示未过刑事自诉案件。州律师有水表示,实践中,除了轻微的故意伤害罪,其他几类案件提起刑事自诉的非常少,其中举证难是主要问题。
晶晶表示,刑事自诉在实践中案例非常少,此前她也从未过这类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刑事自诉要立案首先需要合自诉案件类型,其次证据的搜集也存在障碍。因为没有的介入,当事人很难拿到满足立案标准的证据,往往在立案审阶就无法通过。
在裁判文书网检索词,以诽谤罪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中,虽有确认此类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但多数以证据不足被驳回,或不予受理。比如2014年,江连水因土地界址纠纷遭到英、国华谩骂,认为对方行为构成侮辱、诽谤罪,提起刑事自诉。涟水县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上诉到淮安市中院也遭到驳回。继续向江省最高院诉,再遭驳回。
2018年8月,向最高继续诉。最高院做出的驳回诉通知书认为,该案确系刑事自诉案件受理围,可以向提起刑事自诉。但刑事诉讼法四十九条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经审自诉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实英、国华二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度,应当予以驳回。
东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国际裁院裁员翔表示,敏提起控告诽谤罪的刑事自诉,其刑事立案标准和对敏的举证要求都比较高,被告人的违为必达到“情节严重”的度才构成犯罪,能够立案殊为不易。
按照最高、最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翔分析,能否支持敏的控告请求,还需要法官结合敏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能够分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有无诽谤的主观故意、诽谤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度等因素认定。
刑法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通过信息网络实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提供协助。
晶晶表示,立案当日,律师从拿到了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询问笔录等证据,现在律在准备材料,以便依据通知随时补证据,同时在考虑庭审以应对开庭,“我们争取往开庭审理并判处实刑的努力。”她表示,对案件的结果有信心。
此案立案后引发社会热议,晶晶接到不少咨询电话,对方表示他们也在网络上遭到诽谤或信息被泄漏,向他寻求解决办法,这让她意识到,此案的走向可能给其他潜在的类似受害人作出示。晶晶在电话中给咨询者建议,如果是明确的侵犯个息的犯罪行为,则属于公诉案件,建议向报警;如果是诽谤等属于自诉的案件,建议他们把重点工作放在搜集和及时固定证据上,这是能否立案的。
晶晶认为,在网络,其是自媒体兴起的近些年,网络暴诽谤变得更为容易,且犯罪成本低,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网络表达的界限意识,对真假信息没有分辨能力,容易给无辜者造成伤害,她期待此案的结果能对规网络表达起到正面作用。
“虽然网络诽谤案件提起刑事自诉的要求较高,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辱骂、诽谤他人与线下一样,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翔说,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受害人也可以向报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受害人也可以向提起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
这是一件既离奇又悲伤的事:涟水女子张某骑电动车与他人发生剐蹭后摔倒在地,但是对方离开了现场,接着她又被一辆三轮车碾压,而三轮车主逃逸后至今没有归案。接到求助的医院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抬担架时,担架不脱落,躺在担架上的张某头部着地,送医抢救数日后,最死亡。
么,张某死亡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到底谁应该为她的死亡负责?目前该话题登上了微博热搜,阅读量也破亿。
(本文新闻图片均来自:晚报公众号)
连遇两次车祸,对方均一走了之
2019年11月1日晚18时,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违停在非机动车道内驾驶电动车的朱某腿部发生刮擦,致电动车倒地,两人均受伤。但是,朱某没有报警,更没有留在现场,而是一走了之。
就在张某倒地后两分,她又被一辆色电动三轮车碾压,驾驶员亦驾车逃逸。
涟水县医院120急救中心接到求救电话后到场急救,期间,抬移伤者头部一端的救人员不致担架落,导致张某从担架上摔落,头部着地。
在涟水县医院救治63天后,张某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死亡后,与她发生剐蹭的一起交通事故逃逸的朱某后来被警方找到,但是,二起碾压张某的三轮车驾驶员一直没有归案。于是,张某亲属向涟水县提起诉讼,要求朱某以及涟水县医院共同赔偿各经济损失120余万元。
因对方逃逸 认定张某(死者)无责
因张某疏于观察发生刮擦判其担责40%
因一起事故的朱某和二起事故的三轮车主均肇事逃逸,事后涟水县大队对张某所遭遇的两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张某均无责。
么,张某的死亡原因到底是交通事故还是医院救护时从担架上摔落?根据张某亲属的请,涟水委托连云港鉴定中心对张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该中心回复:因交通事故损伤和120急救操作不当再次摔伤的前后损伤时间间隔短,前后损伤之间无客观的医学相关检等,无法明确两次损伤各自的严重度,无法明确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占比。因此拒绝作出鉴定意见。
12月20日,记者从涟水获悉,这起特殊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于有了一个结果。最判决:死者张某承担40%责任;一起交通事故逃逸者朱某承担30%责任,赔偿张某各经济损失356031.56元;二起交通事故逃逸者三轮车主承担20%责任;涟水县医院承担10%责任,赔偿张某亲属各经济损失118677.19元。
律师
本案中,谁应该为张某的死亡负责?
本案中,朱某、三轮车主的侵权行为均与张某的死亡具果关系,均应当承担责任。各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分担依据违为、损害结果、违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的过错来综合判定。
涟水县医院的救助不当行为,因难以明确其与张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根据实际情判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为什么认定无责,却判张某自身担责40%?
事故认定书是审理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因法律依据、归责不同,事故认定书不具有划分赔偿责任的当然依据,也就是说事故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
本案中,朱某和三轮车主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主要原因是基于其逃逸行为,此时归责的依据不是发生侵权行为时的过错大小,而是侵权行为发生后的其他违为。
受害人张某未确全驾驶是一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朱某违停妨碍通行的行为为次要原因,受害人张某的不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就本次交通事故其自身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二起事故逃逸者三轮车主的赔偿责任如实现?
因三轮车主目前还没有归案,赔偿暂时无法实现。但恢恢,疏而不漏,待三轮车主归案后,受害者张某的亲属仍然可以向主张三轮车主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如救助?
车祸发生时,应沉着冷静,保持清醒的头脑,千万不要惊惶失措。按照“先救人、后顾物”的,尽力把损失降到最低。及时拨打急救中心及报警电话,抢救伤者;设置警戒线,保护好现场,避免二次伤害;如实向交通管理事发经过,协助现场调取证并听候处理;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本文作者:高爽律师帮忙团成员
江镜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部分新闻:晚报/紫牛新闻
: 江新闻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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