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11:29:0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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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6月21日电(记者 )6月20日上午,全协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协发言人敏通报了今年4月 律师受到公开谴责及以业律处分的十起典型案例。
1.贵州省律师协会因再兴律师犯危险驾驶罪,给予其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2018年12月13日,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再兴律师(执业证号:8)因违反道路交通安有关酒后禁止驾车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铜仁市碧江区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币二千元。2019年4月,贵州省厅给予其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2019年4月11日,贵州省律师协会给予再兴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律处分。
2.浙江省律师协会因叶海江律师犯罪,给予其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2018年10月25日,浙江省市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叶海江律师(执业证号:4)担任周某辩护人期间,在应当知道案外人陈某采用虚构事实的手骗取他人钱财的情下,与陈某达成默契,利用辩护人身份,为陈某骗取周某50万元提供实质帮助,构成罪(免予刑事处罚)。2019年4月4日,浙江省厅给予其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2019年4月12日,浙江省律师协会给予其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律处分。
3.天津市律师协会因天津津茂律师事务所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违规收案收,给予其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2019年2月,天津市局因天津津茂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合法票据;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人员以律师身份参与诉讼提供便利,以“天津津茂律师事务所”名义出具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负责人与非律师在天津市津南区等10家共案件19件),给予其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2019年2月27日,天津市律师协会给予天津津茂律师事务所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律处分。
4.天津市律师协会因丁振辉律师干扰诉讼、违规收,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十二个月的处分。2019年2月,天津市区局因天津津茂律师事务所丁振辉律师(执业证号:0)作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存知某伪造律师证件,冒本所执业律师身份的情下,仍与其参与民事诉讼案件工作及违规收的行为,给予其停止执业十二个月的行政处罚。2019年2月27日,天津市律师协会给予丁振辉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十二个月的行业律处分。
5.天津市律师协会因德律师诱导当事人行贿,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处分。2019年2月,天津市区局因天津昂律师事务所德律师(执业证号:6)在案件诉讼活动中,为达到使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之目的,指使诱导委托人出资并通过关系人向承办法官疏通行贿,给予其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2019年3月18日,天津市律师协会给予德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律处分。
6.林省四平市律师协会因勇律师不尽责、违规收,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处分。2018年10月10日,林省四平市律师协会收到林省律师协会转来的投诉,反映林勇律师事务所勇律师(执业证号:2)超越委托权限,从事活动。经四平市律师协会调认定,勇律师在权限为“一般诉讼”情下,于作出一审判决后,代表委托人在判笔录上作出“不上诉”的意思表示,超越了委托权限,且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了当事人币1万元,未出具。2019年4月1日,四平市律师协会给予勇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律处分。
7.山西省太原市律师协会因平律师违规会见,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处分。2018年9月5日,山西省太原市律师协会接到山西省交城县的建议函,反映山西景谐律师事务所平律师(执业证号:5)违规会见。经太原市律师协会调认定,平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时,确有向在押人员传递香烟的违规行为。2019年1月15日,太原市律师协会给予平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律处分。
8.浙江省湖州市律师协会因皋峰律师违规会见,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处分。2019年3月18日,浙江省湖州市局因浙律师事务所皋峰律师(执业证号:6)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为其带出书信传递给他人,给予其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2019年4月1日,湖州市律师协会给予皋峰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律处分。
9.浙江省州市律师协会因旭律师向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处分。2018年11月19日,浙江省州市律师协会接到县的建议函,反映浙江律师事务所旭律师(执业证号:9)在未取得当事人授权情形下,向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经州市律师协会调认定,旭律师确有未经当事人授权,擅自代为在委托书上签字,向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的违规行为。2019年4月10日,州市律师协会给予旭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律处分。
10.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因庆一律师违规收,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2018年10月25日,东省东莞市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反映东潇水律师事务所庆一律师(执业证号:4)案外私自收。莞市律师协会调认定,庆一律师确有以个人名义开具收条,向当事人额外收取用的行为。另明,庆一律师因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于2016年7月27日被东莞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的行业律处分。2019年4月3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给予庆一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律处分。
(编辑:严玉洁 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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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刑事律师,今介绍以案释法204,用虚拟拨号设备作案入刑案。尽管电信网络【诈】骗手不断翻新,但有一个共同的规律是不变的,就是,无论如花言巧语,最都会要你的银卡、密码和账号,因为所有的这些花言巧语,目的只有一个,骗钱!
以案释法204 用虚拟拨号设备作案入刑案
今介绍以案释法204,用虚拟拨号设备作案入刑案。尽管电信网络【诈】骗手不断翻新,但有一个共同的规律是不变的,就是,无论如花言巧语,最都会要你的银卡、密码和账号,因为所有的这些花言巧语,目的只有一个,骗钱!
一.案情简介
某为了图财,去年9月,伙同严某、万某等人(另案),在网络上向自称刚某的人购买了用于电信作案的虚拟拨号设备等工具,并用这些工具,帮助刚某远操控手机SIM卡,实电信【诈】骗。某的好处是,每开转接设备一小时,就可以从刚某处获得1300元的好处。当月内,就骗得4个被害人共计13万余元钱。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某明知他人实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他人购置、提供虚拟拨号设备及相关服务,导致他人被【诈】骗1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二.案件的警示
网络虚拟拨号设备,是一种能将传统电话信号转化为网络信号,同时可改变电话号码和归属地的设备。它可以以远操控的方式,切换手机号码,将异地拨打的电话,显示为本地拨打的电话号码。这种虚拟拨号,不但能使犯罪分子隐藏身份、逃避打击,还能大大降低受害者的防备意识。是近年电信[诈]骗的新宠。
但话说回来,尽管电信网络[诈]骗手不断翻新,但有一个共同的规律是不变的,就是,无论如花言巧语,最都会要你的银卡、密码和账号,因为所有的这些花言巧语,目的只有一个,骗钱!
三.相关法律
1. 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犯罪,为其提供接入、服务托管、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告提供资金5万以上的;
(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5)2年内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的;
(6)被帮助对象实的犯罪造成后果严重的。
作者:斌律师 东强律师事务所 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
勋杰 东强律师事务所 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GOIP设备与网络犯罪的背景信息:
传统“接触式”犯罪数量持续下降,以电信网络为代表的“非接触式”网络犯罪已成为当前的主流犯罪,特别是在新冠疫情背景下,5G网络及物联网技术的普及加速了生产经营活动众生活上转移,进一步加剧了此类案件高发态势。
在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中,离不开先进的网络技术设备的赋能加持,其中GOIP设备就是一款能够实现网络电话拨号、通话功能的信息传输设备。境外电信网络团伙作为上线,与境内下线人员联系,通过境内下线人员架设的GOIP设备,利用网络控制GOIP设备拨打对象的电话实,实现人机分离、人卡分离目的,增大的侦打击难度。
GOIP设备是什么?其具备什么特点?
GOIP设备[GOIP(GsmOverInternetProtocol)]设备是一种虚拟拨号设备,该设备能将传统电话信号转化为网络信号,供上百张手机卡同时运作,并通过卡远控制异地设备,具有无需看守、双向通话、直接回拨的功能,实现虚拟拨号、人机分离、人卡分离、机卡分离等目的。
GOIP设备是作为无线网关系列产品面向电信运营商、企业、SOHO、虚拟运营商提供物美价的VoIP解决方案,是全功能的基于IP的GSM/CDMA/WCDMA无线网络的VoIP网关,可提供稳定的网络配置,强大的功能特性,优良的语言质量。简言之,GOIP设备本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常见的通信设备。
GOIP设备在电信网络犯罪案件中起到什么作用?
GOIP设备可以切换手机号码拨打受害人电话,对其反制拦截和信号难度极大,GOIP设备因为其先进的功能被犯罪分子当做了实电信网络犯罪的利器。
近年来,侦破的电信网络案件中缴获大量电信传输设备,而GOIP设备占了绝大多数。么,正常的经营GOIP设备销售、安装、调试以及贩卖电话卡等行为,是否会被以犯罪论处,面临牢狱之灾。通过对涉及GOIP犯罪案件的研究,分析GOIP犯罪行为的特点,从而为提供GOIP通信设备及电话卡行为涉嫌犯罪的人员,提供有效辩护思路。
有效辩护思路一:销售GOIP设备时,主观“明知”与否,直接影响认定罪与非罪。
【基本案情】
陈某琪系东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定代表人,方某系浙江州某信息有限公司销售经理。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某琪从方某处购买130台GOIP设备后转销售给他人,并提供后续安装、调试及配置系统等技术支持。期间,在多地获某琪、方某出售的GOIP设备20台。经,其中5台设备被他人用于实电信网络,造成被害人合计被骗34万余元的后果。
【笔者解析】
行为人若主观“明知”,应认定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若主观不“明知”,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笔者通过阅该案件信息,得知某琪因其销售的GOIP设备涉及违法犯罪被扣并口头警告,后仍然实有关行为;方某作为行业销售商,明知GOIP设备多用于电信网络犯罪且收到公司警示通知的情下,对销售对象不加审核,仍然期向某琪出售,导致所出售设备被用于电信网络犯罪。
从刑法规定看,该犯罪的主观犯罪构成要件是要求行为人“明知”,也就是说,行为人成立该罪的前提是明知他人利用了自己提供的帮助在实犯罪;倘若行为人并未“明知”他人是否利用信息网络实犯罪,根据主客观统一的犯罪构成要求,则不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最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可知,行为人在提供电信网络设备或者技术服务时,虽然不明确知道他人是否利用信息网络实犯罪,但经被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有关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明知”构成要件,这一规定为人员提供了通过客观事实证据推定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依据。
结合本案例,陈某琪、方某在经过的警告后仍然销售GOIP设备给他人,为他人利用GOIP设备实电信网络犯罪提供了帮助,合解释中主观“明知”的认定条件。
有效辩护思路二:贩卖电话卡获利,即使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但情节轻微,合不起诉的条件。
【基本案情】
张某甲、某某、王某某,知他人实犯罪活动的情下,由张某甲负责联系获取GOIP设备,某某负责联系收购电话卡,王某某按照上线的指示操作GOIP设备,帮助上线实犯罪活动,自2020年9月24日至2020年10月17日,上线通过该GOIP设备使用619个手机号码拨打了26936次电话实,致某某等48名被害人被2847851.49元。张某某明知他人实犯罪活动的情下,于2020年10月7日至10月13日,通过某某向某某等人提供电话卡,获利11200元。
张某某实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退缴赃款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笔者解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仅在主观上要求明知,并且在客观上犯罪行为必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才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换言之,行为人主观上即使明知他人在实犯罪,但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并不大,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则无罪。
当行为人犯罪情节刚好达到或稍微超出立案追诉标准,即合刑法规定的追诉标准,应当受到立案追诉,但如果存在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结果不大,具有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退赔等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合不起诉条件。
结合本案张某某虽然明知对方实的是电信网络帮助行为,还为对方提供了电话卡,并从中获利11200元,从主观和客观上看,张某某都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犯罪。
但张某某的获利数额稍微超出犯罪立案追诉标准“一万元”,说明其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并且其具有自愿如实供述、认罪悔罪、退缴赃款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刑法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结语
GOIP设备技术不仅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多便利,同时为网络、网络等犯罪活动提供了犯罪工具。从事相关技设备销售、安装调试、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需要提高警惕,增强风险意识,防陷入网络犯罪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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