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7 19:00:05来源:法律常识
拘捕权是人民检察院的主要权力之一,包含核查批捕和决定逮捕二项具体内容。核查批捕,就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部门、国家安全机关等侦察单位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核查是不是批捕的权力活动和。决定逮捕又包含这两种情况,即人民检察院对立即立案调查的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核查再决定是否拘捕,以及对于理应拘捕而侦查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能直接决定逮捕。检察院审查批捕或是决定逮捕嫌疑人,实际由审查逮捕部门办理。
依据刑诉法和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确凿的证据有犯罪行为,也许被判刑期之上酷刑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手段,尚不能预防产生社会危险性,然而有拘捕必须的,理应批捕或是决定逮捕。对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不符法律规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该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策。对理应拘捕的犯罪嫌疑人,假如身患严重的疾病,或者已经受孕、喂奶自身新生儿的女性,人民检察院能够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策。对出任各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意味着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拘捕的,应请示其所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执委或是常务委员批准,在其中对出任上级领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意味着的犯罪嫌疑人,须层报该意味着所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平级的人民检察院请示批准,才可以批捕或是决定逮捕。
针对检察系统依法作出的拘捕确定,应由公安机关马上执行逮捕。针对检察系统做出不批准逮捕所决定的,公安部门理应在接到不批准逮捕认定书后,马上释放出来拘押的犯罪嫌疑人或是变动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