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2 09:07:56来源:法律常识
那句话说得好啊!所有的命运的馈赠都被暗中标好了价格。
不属于你的东西,即使吃进嘴巴里,也要全部吐出来。
近日,河南周口市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妻子状告第三者的案件,引起网友广泛关注。
当地的刘先生和马女士本是一对夫妻。
在2018年的时候,刘先生在网上认识了张女士,并慢慢地发展成了情人的关系。此后的两年时间内,刘先生以各种缘由向张女士发红包、转账共计18万余元。
纸包不住火,这件事被马女士察觉之后,愤怒之余,将第三者张女士告上了法庭。
要求她偿还这18万余元。最终,法庭作出了判决,支持马女士的诉求,要求张女士限期归还。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赠与行为”性质的认定和应当返还现金数额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刘某给予张某的转账属于刘某和马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将其赠与张某,违反公序良俗,属无效行为。张某基于无效的赠与行为所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返180000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与维护,但当其中一方背叛,婚姻无法挽回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每个人都应理智清醒地对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遇到的问题,像马女士一样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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