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2 10:26:49来源:法律常识
诉讼中行政机关提交了假证据,能否起诉?
行政机关会做出各种行为,这些行为很可能会影响到相对方的权利义务,这些行为都是可以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吗?沈律师今天来给朋友们详细的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吴先生等人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市政府在某一诉讼中提交证据的材料是伪造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要求法院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人民法院对吴先生的起诉没有予以立案。吴先生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没有进行实体的审理就驳回了上诉。吴先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市政府向法院提供证明材料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主要是针对其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但是在诉讼中提交证据材料的行为并不属于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而是配合法院开展诉讼活动的行为,不会导致再审申请人权利义务的增加或减损,不具有可诉性。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吴先生的再审申请。
沈律师在这里提醒朋友们,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那么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等方式,要求法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而不是另外提起一个单独的诉讼,请求确认该行为违法。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交证据的行为是否可以被起诉这一问题的简单分析了,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