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铜仁找土地方面律师问问,贵州案例:村民向自然资源局申请征地信息却不予答复,法院:违法

时间:2023-01-12 10:28:01来源:法律常识

在盛廷承办的征拆案件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几乎是必不可少的一环。为什么要申请信息公开呢?简单地说,就是为了要核实征地拆迁的合法性

一部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够详细,不能全面反映征收项目的情况;一部分公开的信息是有时效的,当被拆迁人委托律师的时候这些信息已经在网站上被撤销了;还有一部分行政机关没有主动公开的信息,如果不申请信息公开,是无法获知的。如果向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对方不予答复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诉讼请求其履行答复职责。

贵州案例:村民向自然资源局申请征地信息却不予答复,法院:违法

信息公开除了是获得征地相关文件的重要程序,通过信息公开,还可以审查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获得的材料可以作为后期诉讼的证据,有助于律师制定诉讼策略,为其他法律程序打下重要的基础。


案情简介

何先生家位于贵州铜仁某县某村。

2020年3月21日,何先生委托盛廷律师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房屋所在地区XX片区建设项目的“征地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用地预审文件、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

2020年3月23日,县自然资源局收到申请后,至今未予答复。

为此,何先生向市政府申请复议,请求确认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

贵州案例:村民向自然资源局申请征地信息却不予答复,法院:违法


庭审信息

案号:铜府行复决字[2020]36号

复议机关: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贵州铜仁何先生

被申请人:贵州省铜仁市某县自然资源局(下称“县自然资源局”)

诉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并责令限期履行答复职责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渠旺鑫


复议机关观点

2020年3月23日,县自然资源局收到何先生邮寄送达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一直未答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

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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