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2 11:19:20来源:法律常识
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彩礼在以下情形是不能要求返还的。一是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生活两年以上的,这是很明确的时间标准。二是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不满两年,但已经生育子女的。三是所接受的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
因给付彩礼的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的,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就是说因为男方的过错或者男方无缘无故无正当理由说解除就解除,在这种情况下就要酌情返还,也可能不用返还。
有些地方的司法指导意见及司法实践,虽然还不是统一的标准,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供大家参考。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20%。
可以看出,有没有同居,同居的时间长短,有没有生育子女,包括有没有怀孕或流产,都是参考的重要因素。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彩礼款应全额返还。若因给付彩礼原因,给付彩礼方一方的原因导致离婚,可酌情返还,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超过一年或已生育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不予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不足半年,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按照10万元的标准,返还比例为该款50~70%,共同生活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返还比例为该款的30~50%。
对彩礼款总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应全额返还。
再有一个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生活困难等,离婚时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三个月,返还彩礼款总额的50~70%,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三个月,不足一年,返还彩礼款总额30~50%,双方共同生活超过一年,彩礼款一般不予返还,标准不是完全一样。
因为各地还要看具体案件情况,当地的风俗,以及法院法官的价值取向,是有一定弹性。总的来说参考有没有同居,有没有怀孕或者生育子女,时间的长短,以及根据有无过错等因素酌情考量。这样也给了律师一个操作比较大的空间,根据具体案件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去,给法官支持你当事人的理由(实务中大多数婚姻家庭案件都是良心活,找对靠谱的律师很重要)。
如果彩礼是男方的父母给予女方父母的,男方没有经手,男方父母能否起诉要求返还?关于这个问题,下文分享,谢谢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