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代理劳动律师哪里找,合肥劳动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1-12 11:30:4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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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前述★

▼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大多数单位依法依规进行,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大家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甚至有些单位冒着违法的风险。在我们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有些单位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或者以签订劳务合同来替代劳动合同。这样做能规避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应该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吗?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真实的案例,希望无论是老板还是员工,从中有所收获。

★案件概况★

▼2020年2月肖某某入职济南某某铸造厂,从事炉前工工作,约定月工资为6000元,入职上班后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铸造厂称与肖某某于2020年4月1日签订了《劳务合同》。

▼2020年7月肖某某在工作期间,炉内钢水崩出,崩出的钢水溅落到肖某某双足和左腿上,造成腿部被诊断为三度烧伤。肖某某在工伤认定时,没有劳动合同在证明劳动关系遇到障碍,在与铸造厂协商不能解决时,肖某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后肖某某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法院判决铸造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32000元。

老板问:劳务协议能规避法律责任吗?能还是不能?专业律师这么说


★争议焦点★

1、铸造厂未签劳动合同或按铸造厂自称签订了《劳务合同》,与肖某某之间是否不存在劳动关系?

2、如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务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铸造厂提交的该份《劳务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但载明了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及双方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为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肖某某2020年2月入职,铸造厂应向其支付自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此一个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铸造厂支付肖某某双倍工资差额为4808.17元。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鲁01民终4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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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分析★

第一,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哪些主要不同点?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动成果所达成的协议。那么这两者之间主要有哪些不同呢?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是一方是用人单位,像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而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

  (2)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上班时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不存在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完全遵守接受劳务方的规章制度。

  (3)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获得工资除双方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保险、公积金等福利待遇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获得的报酬、支付方式等,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法律未做过多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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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合同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内容由《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等;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任意性较强。

  (5)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6)纠纷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仲裁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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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用人单位为什么热衷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以签订《劳务合同》能否规避劳动关系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哪种合同来确定的。那么用人单位为何如此热衷于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呢?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就具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违法解除合同要支付赔偿金等法定义务,而劳务关系则没有上述法定义务,这也是很多用人单位为什么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而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真实原因。

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后,是否就可以确认双方是劳务关系,而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上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如果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双方的关系仍然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哪一方自己来确定的,是以事实来判断的;尽管已经签订劳务合同,双方之间实际上是事实劳动关系时,发生纠纷时劳动者仍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进而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劳动法律法规规制下的法定义务。就像前述案例中的肖某某那样,依然可以按双方是劳动关系去主张权利。因此合肥律师刘志汉忠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的实际关系属于劳动关系,以签订《劳务合同》方式,是不能规避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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