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2 12:36:04来源:法律常识
为什么说刑辩律师有风险,因为他本身的角色定位就是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处于控辩对立的立场,刑辩律师是和公权力机关在对抗,有时候甚至和法院也处于一种对抗状态。特别是《刑法》的第306条,写明了辩护人如果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其他办案人员似乎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出现这么一个罪名,而且是单独针对律师的罪名,刑辩律师的刑事风险无疑是很大的。
之前媒体上炒得比较热的几起律师被抓的案件,都是办理原案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把办理原案的律师给抓起来了,尽管通过辩护,或者协会出面协调,最后有些案件得到了改变,但这些情况都反映了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办理同一个案件的办案机关,认为办理该案的律师在办案中有问题,对其进行了立案逮捕起诉,这种行为难免不会让人产生一种权力报复的看法。
刑事辩护律师确实处在刑事风险的漩涡中,因为当事人关在里边,和外面家属唯一的联系桥梁就是律师,当事人希望律师做点什么,外边家属也希望律师做点什么,律师面对这两方的要求,如果本身稍有不慎,没有把握好,可能就给自己带来了刑事风险。刑辩律师容易发生风险的环节主要有三个。
一、会见环节的风险
比如传纸条带话,有的律师不懂,认为传个纸条带句话事不大,就没太在意。甚至有个别律师刚刚接触刑事案件,办理第一个刑事案件,第一次会见就帮助传纸条,一传纸条就把自己传进去了。因为传一个纸条或者传一句话,中间暗含的信息有时候很重大,律师自己不知道,它可能会影响这个案件,这些话里边也可能会隐藏着转移证据、毁灭证据的内容。
最后有些律师被抓进去,说我不知道有这个意思,我没意识到有这个意思,公安就说你是干律师的,还能不知道话里有话。
二、调查取证环节的风险
一般来说,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取客观证据,不会发生风险,但是如果向证人调取证人证言,就很容易发生问题。有些律师不懂被害人的证人属于控方证人,你去接触的时候没有经过检察机关或者被害方同意是不行的。有些证人原来作证时是一个说法,律师找他的时候就改口了,最后公安机关再找他,他就说是律师教的。最后律师自己就进去了。
有些证人虽然办案机关原来没找过他,是律师第一次找他取证,可是如果这些新的证人作出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言,办案机关基本上就会向证人进行核实,如果办案机关认为这些证言不真实,就会加大压力,在有些情况下,证人就会推翻律师调取的证言,称前面的证言是受律师的指使作出的,是虚假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律师在调查取证的时候没有录音录像作为佐证,也会面临刑事风险。
三、与当事人家属及办案人员打交道的过程中的风险
比如在所谓的帮助协调关系方面,很容易出现一些帮助行贿、介绍贿赂、共同行贿的行为,这些都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事发后可能就把辩护律师给牵连进来了。
这就要求刑事辩护律师必须要有风险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要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风险防范这两者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律师在给别人辩护时,首先要保证自己的安全,这是开展辩护工作的基础。所谓要树立刑事风险防范意识,就是要求我们必须依法开展刑事辩护活动,不能越过法律红线一步。不仅要研究《刑法》、《刑事诉讼法》中与律师有关的条款,也要研究和遵守《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还要研究好有关行业规范,以及有关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制定的与律师有关的规定。要知道风险会出在哪些环节,哪些事是不能干的,哪些是可以干的,但要掌握熟练的工作方法,以防止风险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