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行政复议律师,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书起诉状案例

时间:2022-12-10 21:55:16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作者:李慧茹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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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家住B市的陈女士咨询在明律师,称自己家有一套合法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陈女士认为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方案并不公平,所以没有签订补偿协议。

没多久,征收方送来了一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没有征得陈女士一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了针对陈女士房屋的补偿方案。陈女士在郁闷之余,发现该决定书的末尾有这么一句话:“如你方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B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陈女士的问题是,“申请复议是个什么程序?我对这个决定书不服,要怎么申请行政复议呢?”

本文就来为您介绍介绍,“行政复议”是个什么样的程序?

「胜诉案例」我对决定书不服,要怎么申请行政复议呢?

首先,什么是行政复议?

事实上,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那么,什么样的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呢?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时,当事人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当然,当事人要在申请书中阐明事实,明确申请事项,并为复议机关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

可以说,行政复议申请是被侵权人和侵权方的上级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进行对话的机会。因此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首先要找准应当向谁申请。

有的朋友或许会问,“向上级机关申请的话岂不是级别越高越好,那我可以直接向国务院申请行吗?”

这显然是不行的。

其实,申请行政复议要依法选择复议受理机关。多数行政行为作出书面决定后,都会载明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机关。

以陈女士收到的补偿决定书为例,决定书已经明确告知了陈女士,向B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那么,如果没有得到陈女士手里的决定书这样的明确告知,该如何确定向谁申请行政复议呢?

「胜诉案例」我对决定书不服,要怎么申请行政复议呢?

以《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为例,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例如对N市A县住建局的某个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选择向A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选择向N市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但若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行政复议。

此外,《行政复议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均规定了对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对应的受理行政复议的部门机关。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一定要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明确复议机关。如果无法确定受理机关,建议及时咨询律师等相关人士,避免因为选择受理机关错误,白白耽误了复议申请期限。

「胜诉案例」我对决定书不服,要怎么申请行政复议呢?

对于复议的申请期限,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在接受咨询的过程中,许多朋友因未提起复议申请直接提起诉讼,而被法院驳回起诉。在这里要特别提醒各位朋友的是,有一些案件,必须要先通过行政复议这一途径寻求救济,对行政复议裁决不服,方可提起行政诉讼。此行为,一般被称之为“行政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法》、《国家安全法》、《商标法》、《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都对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为例,其规定“土地权利人认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土地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应当先复议后诉讼的情形,必须要及时提起复议申请,否则就要承担失去诉讼权利的风险。如果您无法判断是否需要先复议后诉讼,建议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

综上所述,当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侵犯时,申请行政复议是一条值得考虑的救济途径。首先,行政复议便民快捷,通过书面、口头、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均可以向复议机关递交材料;其次,行政复议机关不向申请人收取申请费用。

此外,行政复议的申请时限和做出决定的审理时限相对来说更短,效率更高。我们总说,“条条大路通罗马。”既然法律为我们提供了多条维权的道路,我们就应当积极合理地运用起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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