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2 17:48:27来源:法律常识
上海的老汪和来自江苏的小程是忘年交,老汪是个职业炒家,炒股票、炒邮票、炒红木家具、收藏古董,有时喜欢和朋友打打麻将。小程自苏北农村来上海打拼多年,经营一家水产批发店,挣了些钱,正准备在上海买房定居。2019年1月,老汪声称资金周转需要,向小程借钱10万元,并承诺给10%的年息,碍于朋友关系,小程爽快答应并分三次转账给了老汪,老汪出具了10万元借条,约定半年还款。
半年后,小程向老汪催讨借款,老汪以各种理由拖延,答应生意好点就还款。这样过了两年,直到2020年底,老汪也未能还款,经多方打听,小程了解到,老汪近年来生意亏损严重,向很多人借过钱都未及时归还。更意外的是,2021年6月,小程偶然从他人口中得知,老汪已于2021年2月因病去世了。
小程知道,老汪的父母早已去世,老汪多年前也和妻子离了婚,唯一的儿子小汪随其母亲生活。至于老汪的财产情况,小汪一无所知。
小程非常苦恼,这笔10万元的借款,借款人已经死亡,该如何办呢?
虽然我国民间有“父债子还”的风俗习惯,但从法律上说,老汪和小程间成立的是借款合同关系,合同具有相对性,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能及于合同外的第三人。因此,老汪的借款应以其本人名下的财产偿还,老汪的儿子对老汪的债务并没有还款责任。
那么,小程的借款怎么收回来呢?我们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老汪生前没有遗嘱,其留下的一处房产,法定继承人是小汪。小汪继承遗产后就有义务清偿老汪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小汪作为老汪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有义务以其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清偿老汪生前的债务。
经过律师调查,发现老汪名下有一套位于普陀区的房产。小程遂于2021年5月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由小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小程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小汪未当庭放弃继承,经过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小程的诉讼请求。判决小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小程归还10万元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