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19:14:35来源:法律常识
【原告润信公司】诉称:
2019年10月9日,原被告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贷款15万元,贷款期限36个月,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9日,贷款利率为固定月利率1.1%,如还款逾期,被告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罚息及违约金。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自2021年1月10日开始逾期违约,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全部剩余本金91666.62元;2.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1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和违约金(以91666.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500元;4.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艾某】辩称:
原告是广州的公司,其在北京放贷没有取得相应许可,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被告在借款期限内的前4个月每月多收取原告420元。原告的业务员在被告收到贷款后直接转走18000元,被告实际收到的款项没有15万元。
【人民法院查明】:
2019年10月9日,润信公司(甲方、贷款人)与艾某(乙方、借款人)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申请借款15万元,贷款期限36个月,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9日,贷款采用固定利率,月利率为1.1%.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构成违约,甲方有权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贷款本息,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其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等.
乙方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逾期本金的0.2%计收罚息;甲方主张贷款提前到期的,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时间归还的,自要求时间第二天起每日按全部剩余本金的0.2%计收罚息;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合同签订后,润信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艾某发放借款15万元,艾某返还截至2020年12月9日的借款本息,后未再还款。2019年11月9日至2020年2月9日,除借款本息外,润信公司每月收取艾某420元,共计收取1680元,润信公司同意抵扣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1月9日的利息1650元,剩余30元从逾期罚息、违约金中扣除。本案中,艾某提交转账记录证明其于2019年10月11日分两次向祝某转款共计18000元,同时主张祝某为润信公司的业务员,该部分款项应当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润信公司对艾某的主张不认可,主张祝某并非其业务员。庭审中,艾某表示润信公司曾电话询问是否有业务员向其收取费用,艾某回复“没有”。
本案中,润信公司为本案诉讼向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4500元,为办理财产保全支付保险费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关于核准设立润信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批复》、《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客户回单、还款计划表、法律服务协议、发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人民法院认为】:
润信公司与艾某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定履行权利义务。艾某主张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润信公司按约定发放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艾某未按约定时间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润信公司同意抵扣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1月9日的利息1650元,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剩余30元应从逾期罚息、违约金中予以扣除。
根据合同约定,艾某未按约定返还借款本息,润信公司有权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全部已发放贷款本息并要求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因此,润信公司要求艾某返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91666.62元、支付2021年1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罚息、违约金及律师费、担保费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艾某主张应将其支付给祝磊的18000元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润信公司主张祝磊并非其业务员,艾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祝磊的身份,因此,对艾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艾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润信公司借款本金91666.62元并支付2021年1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及违约金(以91666.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扣除30元);
二、被告艾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润信公司律师费4500元及担保费用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4元及保全费1182元,由被告艾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