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19:14:58来源:法律常识
家人之间相处久了就会有一些矛盾,如果出现家庭纠纷还打架就比较严重了,那么,家庭纠纷打架应该要如何解决呢?
案情回放
2021年11月8日,马某某与妻子、岳父、妻子弟弟在兰州拉面馆发生争议,争执过程中,另三人因情绪激动,与马某某发生了拉扯、推搡,造成马某某鼻骨骨折、上颌窦骨折、鼻中隔偏曲。马某某认为,其在与三人争执过程中,三人造成了其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故三人应当对其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马某某找到二十一世纪律所,并将三人诉至法院。
案件要点
被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某系父女,被告马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某系兄妹,委托人与被告马某某某系夫妻。2021年11月8日17时许,委托人到被告马某某经营的兰州拉面馆找被告接小孩,被告发现委托人手机中有其与其他女子的聊天记录,遂要求委托人解释,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拉扯推搡,被告马某某听到后遂去劝架,在此过程中,被告马某某亦与委托人发生拉扯。委托人在双方发生争执过程中受伤。委托人受伤后至长沙市第四医院住院治疗9天,出院诊断为鼻骨骨折;上颌窦骨折;鼻中隔偏曲;慢性鼻窦炎。治疗期间,委托人共支出医疗费12785.69元。2021年12月23日,委托人委托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2年1月4日出具,认定:“被鉴定人马某某因外伤致鼻骨骨折等损伤,建议其误工期为6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30日。”委托人为本次鉴定支出鉴定费799元。
法院判决
本案系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某、马妹妹之间因家庭内部纠纷发生争执而引发的侵权案件,被告马某某某、马某某因家庭内部纠纷与原告马某某在拉扯推搡过程中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原告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已婚成年男士,在平时的家庭建设、家风传承过程中,理应为其他家庭成员作出表率,当与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内部矛盾时,理应本着宽容、耐心的原则协商沟通,有效化解矛盾,然原告在本次事件发生过程中非但未能采取理智措施化解,反而与其岳父和妻子(被告马某某、马某某某)互相拉扯推搡,最终导致自身在此过程中受伤,其行为显然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原则,原告本身对此亦存在过错,对其自身所遭受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公平原则的角度考量,酌定由被告马某某某、马某某对原告的损失共同承担50%赔偿责任,原告马某某自身承担50%的责任。
关于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认定为12785.69元。关于误工费,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中认定的误工期及原告的实际伤情,参照2021年度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住宿和餐饮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认定为36550元/年÷365天x60天=6008.22元。关于护理费,参照2021年度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认定为44412元/年÷365天x30天=3650.3元。关于营养费,酌情认定为800元。关于交通费,酌情认定为300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当地机关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结合原告的住院时间认定为60元/天x9天=540元。关于鉴定费,根据原告提交的鉴定费发票认定为799元。以上损失共计为24883.21元,由被告马某某某、马某某按50%责任共同赔偿原告24883.21元 x50%=12441.61元。
据此,判决被告马某某某、马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马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2441.61元。
律师提醒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如何发展,不论生活格局如何变化,人们都应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谐,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努力让自身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时代义务,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家庭的重要意义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