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02:49:07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某日凌晨4时许,周某前往住所附近的公园晨练,途经上海市普陀区某路段时,未按规定从人行横道线通过马路,又因眼睛二级伤残,视力较差,没有注意观察非机动车道来车而突然横穿马路。正常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张某避让不及,摔到在地,致使张某受伤及车辆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周某应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请求周某赔偿医疗费和电动自行车修理费等费用,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2021年5月某日,周某与张某一起来到普陀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接到调解申请后,立即着手开展调查工作。首先,调解员请双方分别讲述事故发生经过及己方诉求。
张某认为,交警判定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应当支付自己医疗费和电动自行车修理费。同时,自己又是外来务工人员,此次交通事故肯定会对自己今后在沪的生活产生影响,故要求周某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衣物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周某则认为,对方要价太高,不同意支付。
鉴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分歧较大,且在法律法规的认识上存在误区。因此,调解员改变了调解策略,决定采用 “一对一”的方法进行调解。
调解员首先与周某进行沟通,向其了解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周某表示,自己的视力较差,事故发生在凌晨4点多,能见度并不高,在横穿过马路时未看到张某骑车,且张某车速非常快,周某直接被撞倒在地,但随后在家休息了几日,感觉并无大碍,也未到医院就诊。周某认为,张某骑车撞倒了自己,自己还未向张某索赔,张某反而要求赔偿,自己不能接受。
对此,调解员对周某释法明理。调解员告知周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结合交警的责任认定书,本次事故完全由周某一方造成,周某应负全部责任,赔偿张某在此次事故的损失。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规定,可知医药费、物损费等计算需要收据凭证、维修凭证等证据支持。本案中,张某可以提供医疗费用等相关票据,即使履行诉讼程序,其请求也同样可以得到法院支持。调解员建议周某积极配合调解,尽早解决纠纷。
周某听了调解员的普法教育,态度不再强硬,但还是觉得赔偿金额太高,表示需要再考虑。
随后,调解员又与张某进行沟通。张某表示,自己当时是正常行驶,而周某突然横穿非机动专用道,为了避让周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支出了一大笔医疗费、修车费,还请了1个多月的病假,希望自己能得到上述主张的赔偿。调解员告知张某,根据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只对被侵权人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间接损失,在诉讼中无法得到支持,建议张某适当考虑赔偿请求。另一方面,调解员向张某表示,周某是残疾人,过得也不容易,希望张某能考虑周某的现状,从人情及人道等方面综合考虑,就赔偿数额作适当的让步。张某听了调解员的一席话后,表示同意降低赔偿金额,但提出自己的医药费、修车费及误工费对方必须赔偿。
调解员再次让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在调解员反复耐心的劝导下,最终双方各自做出让步,就纠纷解决达成了一致意见。
【案例点评】
本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清晰,矛盾纠纷的焦点主要在于赔偿金额多少。此类纠纷调解的关键在于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首先,调解员要向责任方分析事件经过,剖析责任分担,解释法律规定,促使责任方正视问题,认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其次,对受害方也应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尤其是讲清、讲透具体哪些项目可以要求责任方赔偿,哪些项目是无法要求责任方赔偿的,促使受害方理性、依法提出赔偿诉求,使矛盾得以合理化解。同时,在调解过程中对于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一时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分别进行调解。
本案调解之初,双方分歧非常大,甚至责任方认为不应赔偿受害方的损失,若让双方当事人在一起进行调解有可能会引起矛盾更加激化,反而使双方难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正是通过一步一步耐心地引导、积极地撮合,最终促使了该起纠纷的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