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找律师起作用不,诈骗案件找律师有用吗

时间:2023-01-12 19:24:39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手上有一个案子公安最终定的是集资诈骗罪,刚批捕逮捕,但逮捕前拘留通知书写的是合同诈骗罪,报捕到逮捕的逮捕通知书是集资诈骗罪。于是我就顺便查了下这几个罪的犯罪构成。整理一下思路,在这里发表备存一下,也为后续的工作打打基础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见合同诈骗罪偏重于合同的签订履行,要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行为,数额较大(3年以下),巨大(3-10),特别巨大(10以上),集资诈骗罪,也是要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行为(例如违反私募基金相关法律虚构回报或利息等向不特定公开人群募集资金),数额较大(3年以下),数额巨大或其它严重(3-1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集资诈骗罪明确了非法占为目的,实务中碰到的集资诈骗罪社会危害性一般会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大,面临的刑罚也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重一些。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非法集资的共同犯罪中的不同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会采用不同罪名的指控和认定。如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主要实施者,其“非法占有目的”明显、证据充分的,当然应以集资诈骗罪论处;但是对于一些一般参加者,其内心根本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以及事实上这些一般参加者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实际可能,那么对其以“集资诈骗罪”处罚,显然违反罪责刑相一致和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这些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参加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就显得较为合理,这也成为律师对此类案件中相应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辩护的重中之重,对于这些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律师可以积极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深度争取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

其次还有委托您的被告人,是什么职位实际的工作内容和起到作用,也是辩护的关键。比如从事事务型工作,起次要作用肯定是从犯,做从犯辩护;分阶段分业务辩护,如果被告从事的工作某个阶段还是合法业务,后因为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不规范,才开始有非法集资相关的业务,分清这些,分阶段对合法业务进行辩护;分析具体的工作内容,作罪轻辩护,比如被告人就是简单从事的事务型工作,对非法集资业务核心内容不了解不清楚。具体细节如下:

第一,分清主犯和从犯,作从犯辩护。

这些人员虽然不是一号或者二号,但是有时候辩护难度更大。这些人容易作为主犯。因此这些人员首当其冲的是作从犯辩护。

如果是主犯,就需要对非法集资的全部金额负责,判刑重。但是如果作为从犯对待,则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从犯辩护若成功,利益有多大。

第二,分阶段对合法业务进行辩护。

有些公司是有合法业务的。比如私募基金非法集资案,有的产品就完全合规,应该从非法集资的金额中排除。非法集资案件,往往因为时间跨度大,或者产品多样。比如有的时间段,公司的业务实际上就是是合法业务。

尤其是P2P平台,在《暂行办法》出台前经营比较混乱,但是后来进行了一些列的合规整改,平台业务都是真标,作了全额资金存管。这时候担任财务总监等职位的,不涉及非法集资,因此这些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并不是非法集资的一部分。还有的金融集团中,有的业务板块是合法合规的,比如有的集团,还有生产型企业。担任这个生产型企业的高管,就对非法集资参与度不高。

如果把公司的合法业务论证清楚,部分公司高管和员工可能出罪。

第三,分析具体的工作内容,作罪轻辩护。

非法集资案件的刑事责任,基础在当事人对非法集资的参与程度,说白了就是你作的是什么事?有人在公安讯问时,动不动就说自己负责公司财务,负责公司人力,负责公司行政事务,等等,其实有些当事人自己的陈述也不一定符合事实,甚至夸大了自己的责任。有一个案件,当事人说自己负责公司人力资源。问她,公司人员都是你招聘的?她说不是的,都是分公司或者业务部门自己找的,人力资源部门准备合同文件签合同,随后每月交社保。由此可见这个公司的人力资源总监其实作的是一些事务性的工作,并不参与公司的上层决策。并不参与公司的发展规划,具体都是老板说了算。这样具体调查清楚的话,责任也比较小。

有的案件中行政总监其实并不管多少事,就是买一些办公用品、前台等具体事务。这种情况下,虽然名义上是“总监”,但是基于对非法集资的具体业务参与度,其责任就比较小。

所以,辩护时,要看她具体都作了什么事。阅卷时有的放矢,心中不慌。(2022年11月3日)


广西北海赵淑媛律师,经管专业,有证券、基金、私募、会计从业证等财经复合专业背景,律所有二十年执业经验律师和强大律师团队,擅长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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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律师赵淑媛浅谈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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