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2 22:46:10来源:法律常识
经过5个月的企业合规考察,企业按照合规计划完成的咋样?检察机关是否可以作不起诉处理?近日,本溪市溪湖区检察院邀请本溪市律师协会会长、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工程师、溪湖区林业局负责人、工程设计公司工作人员、工程监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对一起适用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案件举行公开审查,本溪市院及其他县区院部分干警出席观摩。这也是本溪市首例适用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公开审查案件。
2019年3月,溪湖区在清理排查非法破坏林地过程中发现本溪市某公司为开采铁矿石加工铁精粉,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占用林地开采矿石、扩建尾矿库和排渣,经技术鉴定占用林地面积共204.53亩,毁坏林木蓄积1744.54立方米,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犯罪嫌疑人田某、谢某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积极作为
精准把握适用条件
案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办案人经过审阅案卷材料及多次实地调查走访,了解到该企业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表现突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名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并具有自首情节,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该企业提交了适用合规考察制度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及企业合规计划,犯罪嫌疑人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合规考察承诺书。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省检院、省市场监管局等10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和市院、市中法等14个单位共同制定的《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实施细则》要求。在市院的指导下,经过多次与本溪市森林公安局、本溪市溪湖区林业局充分研究会商,最终决定对本溪市某公司、田某、谢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适用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
认真履责
助推改善治理结构
本案涉及林地恢复工程,前期危岩清理工程、削坡工程、平整工程、客土工程工程量较大,加之7-8月雨季落石、冬季冻土等原因不能进行场地施工,且苗木栽种对季节要求较高等特殊原因,我院决定设定考察期限为5个月,考察期内进行阶段性验收,考察期满后继续对企业进行监督考察,全部工程完成后进行总体验收。
因林地恢复工程专业性较强,企业第一次提交的合规计划并没有完整的施工设计。为此我院会同溪湖区林业局多次召开会议研究企业合规计划的制定、施工及考察问题,协助企业与第三方专业设计公司、监理公司对接。在专业机构的介入下,企业顺利完成了前期工程设计。鉴于矿区内有一部分区域无法完成林地恢复,我院又指导企业采用异地恢复的方法,确保恢复林地面积总平方数达标。
我院定期进行实地走访
为进一步优化矿区生态环境,经我院与企业多次沟通,企业决定对未被列入恢复计划的矿坑内林地也进行恢复,施工设计进行了第二次修改:矿区外治理面积204亩,矿区内治理面积93亩,恢复植被总面积达297亩,工程总投资300万元。
考察期内,考察小组对企业合规计划的各个阶段执行情况进行了阶段性考察,每月查看施工进度、查看企业执行报告、查看监理月报。目前,该企业已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设计方案完成了阶段性工程任务。并足额缴纳了剩余工程量保证金41.16万元,且该企业在考察期内未发生《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
依法公开审查
切实维护企业权益
公开审查听证会上,办案人就本案的犯罪事实认定、证据及分析、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介绍,就本案适用涉罪企业合规考察的情况及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了详细阐述。
考察小组认为,该公司通过开展企业合规建设,占用林地逐渐被恢复,企业治理结构和生产经营面貌焕然一新,合规效果较好。经集中评议,听证员一致同意对本溪市某公司及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等人作出不起诉处理。
听证员进行闭门评议
溪湖区检察院对该案适用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避免“一诉了之”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由此产生的“蝴蝶效应”,有效避免了给企业、员工、社会和营商环境带来的负面冲击,引领了企业积极完善治理结构、依法合规经营的良好社会风尚,并有效拓展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深度,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