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酒后出现交通事故谁负责,聚餐酒后出现交通事故谁负责处理

时间:2022-09-30 03:11:08来源:法律常识

为帮朋友介绍生意组织聚餐,结束后朋友酒驾身亡,组织者是否担责?

一次聚餐后的悲剧

湖南浏阳,30多岁的周某离职后一直未能找到合适工作。出于帮助周某的想法,同学兼好友高某主动联系,表示愿意介绍生意伙伴给他,一起从事袜子销售生意。2018年10月10日,高某邀请生意伙伴及周某一起聚餐相谈合作事宜。当晚23:00,高某及其妻子、生意伙伴黎某、戴某、周某五人在某烧烤摊聚餐。在此期间,高某拿出一瓶矿泉水瓶装的杨梅酒倒成四杯,除高某妻子外,其余四人各饮一杯。之后,周某独自驾驶朋友的摩托车到一商店购买一瓶白酒,几人共同饮用。散场后,已有醉意的周某倒在高某的车上睡了一会儿。凌晨2:00多,他被高某叫醒,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回家。然而,周某驾车离开约两分钟,就冲出路面撞到了路外的一棵大樟树。因撞击猛烈,车辆受损严重,周某在事故中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车,且存在超速违法行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周某的亲属没有异议。但他们认为,高某等一同聚餐的朋友,在明知周某醉酒后,仍放任其驾车,导致悲剧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多次调解无果后,周某的亲属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黎某、戴某三名聚餐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高某承担5%赔偿责任

周某的亲属认为,该事故的发生,让周某的父母受到老年失去独子的痛苦。高某邀请周某聚餐喝酒,让其醉酒后独自驾车回家,未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面对原告周某亲属的控诉,被告高某等人深表无辜,“我是好心帮他介绍生意,目的不是喝酒,当时只喝了一杯酒,更没有劝酒,周某不过瘾自己又去买来白酒,我们还制止了他,喝酒后还睡了一觉,醒来后的状态也不像是醉酒,因此没有责任。”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可能带来的危险,因其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导致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产生单方事故,由此导致的损害后果其本人应负主要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高某基于同学之情,有意将生意介绍给周某,符合社会倡导的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且在饮酒过程中没有故意灌酒或劝酒等行为。因此,高某等人对周某过量饮酒至醉酒均没有过错,但对于周某已经处于醉酒状态的事实,高某应当是明知的。在周某尚未醒酒的情况下,高某应当尽到对周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必要提醒注意义务,或阻止其酒后驾车的义务,而高某没有尽到上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失,应酌情承担一定责任。对于其他几名聚餐者,经查明,在周某酒后驾车时,均早已离开了现场,且与周某素不相识,也未提供过酒水,对周某醉酒驾车行为并不知道知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根据高某的过失大小,判决高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赔偿周某家属4.4万余元,并驳回周某家属其他诉讼请求。高某提起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聚餐莫劝酒,劝酒有风险

在社会生活及人际交往中,以酒待友较为常见,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既是法律规定,也已在全社会形成习惯。一般而言,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均出于自愿。但在与他人挑起的赌酒、斗酒、劝酒等特殊情况下,除了饮酒人自担风险外,劝酒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法官提醒,劝酒者应当意识到,被劝饮酒者饮用过量的酒会导致身体受伤害甚至死亡,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劝酒,任其醉倒,或主观上故意让其醉倒,或明知会造成对饮酒人的伤害却轻信可以避免,即构成民法中常说的过错,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官还特别指出,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让他人喝酒的,还有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此外,在参加宴请中,如饮酒出事,有四种情形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对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文章来源:公众号@浏阳市人民法院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