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专业办理传销案律师,网络传销犯罪案件办案经验分享材料

时间:2023-01-13 02:23:13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

李泽民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此前,李泽民律师应邀就律师如何办理新型网络传销犯罪案件的办案经验进行分享,现将李律师分享内容原文发表如下,供参考。

主持人:今天的主讲人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李泽民律师,李律师办理过数十起传销犯罪案件,从中总结了大量办理传销犯罪的实务经验,结合这些实务经验,李律师还在各大期刊上发表了多篇实务文章,其中《谈利用互联网平台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几个问题》一文被广州律协授予“理论成果奖三等奖”。今天,李泽民律师的演讲,所涉及到的内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新形势,新特点;第二是公安机关办理网络传销犯罪案件的思路方法解析;第三是网络传销案件中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经验,技巧分享。

下面,有请今晚的主讲人李泽民律师为我们开讲。

谢谢主持人,由我来和大家分办理网络传销案件的一些办案体会和心得。我分享的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大约需要时间40分钟左右。

客套话就不多讲了,下面进入第一部分的内容:

网络传销犯罪案件办案经验分享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新形势、新特点

传销由多层次直销演化而来。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前,一般的传销活动由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七)在二百二十四条之后增加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单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关于传销与直销的关系,以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沿革,我就不在这里赘述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到金牙大状律师网上看到我和车冲律师关于这部分内容的总结。

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利用人们希望一夜暴富的投机心理,鼓励传销参与人员通过设立各种名目的“返点”、“提成”,以欺骗、诱惑甚至胁迫等方式来发展下线,以达到“圈钱”的目的。

(一)传销活动的新形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传销活动也在进行着激烈的变革,已经逐步从传统的聚集式传销转变为网络传销。所谓的聚集式传销往往体现为传销组织租用一部分房屋,用欺骗手段将普通群众聚集在房屋内,打着招聘或创业的幌子进行欺骗,对参与人员进行长时间的会议培训,进行洗脑宣传,通过与外界信息的隔绝和内部的“培训”使参与者接受传销组织的理念,进而支付一笔费用或购买产品后获得加入资格,在加入之后,传销组织会进一步引诱参与者发动“亲友”参与到传销组织中来。而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上的传统模式已经逐步由网络传销所替代。

现阶段,网络传销组织同样利用普通群众摆脱贫困、发家致富的心理,设立一些虚假名目如“国家扶贫计划”“资本运作”“投资理财”来欺骗普通民众参与传销组织。传统的传销组织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导致成本高,风险也大,但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传销的成本大大降低,而且传播速度越来越快,使网络传销成为现在传销活动的主流。

(二)特点

借助互联网技术,网络传销形成了很多不同于传统传销的特点。

1. 首先是技术性特征。网络传销借助互联网技术进行传播,传销团伙必须组建专门的技术团队来解决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维护等一系列问题。网络传销需要建立自己的服务器或租用第三方服务器来设立传销网站,为防止网监监控,需要运用服务器地址跳转技术,当网监或者其他人员通过技术手段锁定服务器地址的时候,系统会自动跳转到国外或者干脆将服务器建立在境外,以逃避侦查。

传销网站必须建立会员注册系统,资金流转系统,资金结算分配系统。随着参与人员的不断增多,网站的负荷也不断增加,可能会出现网站无法打开,会员不能登陆,资金无法提取等一系列问题,这同样需要技术团队对系统不断的维护和升级。

同时,我们还注意到,虽然在传销活动中存在这么一个技术团队,但实际上技术人员可能并不知道他们开发或者维护的项目被用于传销活动,这是因为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往往通过外聘技术团队或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技术管理,但实际用途却对技术人员保密,这同样是逃避侦查,控制风险的一种手段。

2.从是否具有虚拟性特征来看,传统传销中往往通过各种实物进行传销行为,在拉人头的同时会给予所谓的“商品”,当然这些“商品”有的只是概念型的商品或者并无与其价格相对应的价值,他们并不具有真正商品的流通性以及购买性,属于为掩饰犯罪行为而存在的工具。相比较而言,网络传销案件中,往往以电子商务、虚拟空间、网络教育等为旗号,这一做法比传统传销中的“商品”更具有欺骗性。我和车冲律师正在办理的传销案件中的平台中参与者交易的即是“网络虚拟货币”而非传统传销中的商品,这就使得缺乏网络知识的网民难以分辨真假,从而被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利用。

3.从成本是否低廉来看,传统传销中组织者必须从发展之初就要组织财力、物力构建基层传销组织,而且管理成本较大,而网络传销则没有这些支出,组织者和领导者仅需要投入资金建立或者租用第三方服务器就可以建立传销网站,而且在发展二线骨干成员、建立系统资金流转系统、资金分配系统之后完全可以不再对网站进行投入即可使传销组织规模不断扩大。具体的操作因为互联网的存在,变得相对便捷,组织者、领导者只需要在网上发布消息和命令即可,且收费都是利用银行账号或其他支付方式(比如以比特币的方式支付)来进行。

4.从传播速度和区域来看,网络传销远比传统传销活动的传播速度更快,区域更广。传统传销的扩大和发展,往往限于口口相传,参与者只有通过不断拉拢亲戚和朋友才有可能形成一定的规模,但是即使扩展到一定规模,由于社会关系的局限性,传销组织往往仅限于一定区域,而非多地。如果想异地发展则需要重新对传销组织进行投入,这些困难无疑加重了传统传销组织的扩展和扩大。网络传销中,借助各种社交平台和互联网门户网站,传播的速度被极大的扩大,而且往往超越地域限制,遍布全国。最近几年查获的重大传销案件,属于网络传销的案件往往涉案范围都是遍布全国而非仅仅局限于某个省份。并且,借助互联网技术,网络传销已经突破了国界限制,呈现出国际化的特点。“三M”传销骗局就是从俄罗斯传入中国。我们目前在办的这个案件也是在世界多个国家同步推出。由于网络传播具有速度快,区域广的特点,其涉案的人数及涉案的金额远远多于和大于传统传销。

就目前而言,各类资金盘传销已泛滥灾,央视曝光包括“三M”在内的350个资金盘全是传销骗局。我和车冲律师办理的以字母“F”开头的某理财项目也在名单之内。全国各地警方都加大了对这类传销案件的打击力度。

网络传销犯罪案件办案经验分享

公安机关办理网络传销犯罪案件的思路方法解析

针对网络传销案件的特点,办案机关的办案思路和方法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这是今天我和大家分享的第二部分的内容。

第一,基于网络传销的技术特点,办案机关在办理网络传销案中使用了大量的技术手段。

参与网络传销案件侦破,提供技术支持的是公安机关的网监部门和技侦部门。

网监部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监视和控制局域网内电脑或笔记本电脑的使用者从计算机开机以后的一切操作,包括上网,聊天,收发邮件,游戏,浏览、登陆网站等各种行为。

在办理传销案件中,网监部门配备专用线路和调制解调器,采用匿名访问、匿名电子信箱收发邮件的方式进入网络传销系统,将网站的违法及内容下载记录,具体操作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内容:

第一,是信息发现。网监部门往往主动行使职能,对各种网络信息进行筛选,主动出击,发现隐匿于其中的网络传销信息或者网站。在发现后,如果是国内服务器,那么采取第二步,如果在国外,则立即通知互联网出入口,关闭通道。

第二,是确定犯罪发生地,包括网络服务器地址、参与者操作地、会交费地等,通过IP地址的追踪,就可以锁定组织者。

第三,物理证据的获取,在对涉案场所进行查封获得硬件设备之后,办案部门会通过信息读取获取相应证据。前面已经谈到,传销组织会安排技术人员保护交易数据。因此,在对终端进行入侵时,办案机关往往会采用技术手段隐藏自己,否则难以保证侵入的连续性和保留原始数据,此时办案机关用到的技术往往包括:对计算机系统和文件的安全获取技术;对数据和软件的安全收集技术;对磁盘或其他存储介质的安全无损备份技术;对已经删除文件的恢复、重建技术等等。

在办案初期,有可能还不具备对涉案场所进行查封的条件,此时网监部门往往通过远程勘验的方式,破译传销人员的ID密码,提取传销人员网络结构图、奖金发放表、提取犯罪嫌疑人个人电脑、手机中用于传销的存储记录和浏览信息,由网监部门依法出具勘查报告并制作光盘。

技侦部门采用的手段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其作用主要有两方面:

第一,确定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技侦部门通过监听、监控嫌疑人的手机通话、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信息,从中筛选出与传销有关的信息,逐步确定传销活动的领导者,确定需抓捕人员。

第二、确定嫌疑人位置。公安机关确认了领导者之后,并不会马上采取措施。这中间可能有一个很长的时间,一直对目标人物进行跟踪,监听,定位,掌握他们的活动规律和地点,获得更多的犯罪信息,为下一步的抓捕和取证工作做好准备。

网监,技侦采取种种技术手段用于侦破网络犯罪案件,这已经成为公安机关办理网络传销案件的常态。在后期取证工作中,传销组织用于办公的电脑、U盘、光盘等物证是重要的收集对象,因为网络传销对于网络的依托,往往在电脑、U盘、光盘中存有大量的关于人员构成、资金流向的证据,如果能够对该类证据进行完整收集,则能极大的提高后期侦查工作的针对性。反映到上证据上来,就会出现多份《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书》,用来证明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我们在办理网络传销案件或者其他网络犯罪案件的时候,对这部分证据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第二,前面提到,网络传销案件涉案金额大,涉及人数多。经侦部门在办理网络传销案中,与涉案金额有关的证据的收集十分重视。

这有主要有三个原因:

案发以后,公安机关会关闭传销网站,冻结相关的资金,受骗的参与传销的最低层的群众无法提款,容易造成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需要查获大量赃款用于退还被骗人的款项。

由于网络传销突破地域限制,经侦部门往往需要跨县多地多部门联合办案,办案所需的各种费用十分庞大,这部分费用一般都是通过查获的赃款来消化。

涉案金额的多少,是确定案件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重要标准之一,这会直接影响到最后的量刑的轻重。

总的来说,办案机关为了查清与金额有关的案件事实,往往会集中精力于网络传销案件中的资金流调查。一般来说,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措施:

第一,获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关系人的身份证号码查询对应账户,同时办案部门考虑到嫌疑人不用自己身份证开户的情况,往往会在查询前通过询问了解其家庭主要关系即主要社会关系人的情况,从而有利于逐一筛选,划定查询范围;

第二,调取银行流水,汇款凭证,获取直接犯罪证据,锁定犯罪事实。在传销案件中,银行流水,汇款凭证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往往被办案机关用来作为认定下线成员传销金额的证据,也可以用来证明上线成员的传销金额或者违法所得。

第三,调取其他支付方式的支付信息。各层级各个参与者之间的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息,也是公安机关后期调查的重点。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除了对传销据点的证据收集工作,办案部门往往会结合罪名的具体规定对定罪有关的证据进行收集,该类证据收集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和针对性。

根据我国《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只有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为三级以上的才符合立案标准。而201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则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即:“(一)组织、领导的参与活动人累计达120人上的;(二)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以上的”。由此可知,无论是《立案追诉标准(二)》还是《意见》的规定,涉案人员的数量、层级、金额均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正因为如此,办案机关也同样重视对该类证据的收集。

与涉案人数、层级有关的证据收集。对该类证据的收集,除了人员名单、考勤表等证据之外,对于犯罪嫌疑人笔录和证人证言的收集是重要途径。在办案过程中,往往通过对个人身份的审查(家庭真实信息、传销组织中的角色、传销场所、核心人员、骨干成员)、参与传销组织的经过、上下线情况进行讯问或询问,在获取该类证据之后再将之与已经获得人员名单、考勤表、业绩表、电子证据中的信息进行对比,从而寻找案件侦查的突破口。

网络传销犯罪案件办案经验分享

网络传销案件中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经验,技巧分享

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只重点谈一些公安的办案思路和方法,网络传销案由案情重大复杂,检察院,法院往往在公安阶段就提前介入,指导公安取证,在这里就不多讲。下面进入第三部分的内容:

我们研究罪名本身也好,研究办案机关的特点和思路也好,最终都是为了我们的辩护工作的服务,都是为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他争取一个最好的处理结果。

在我们正式开展辩护工作之前,有两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如何处理好与家属的关系。和家属保持和谐信任的关系,对我们处理刑事案件非常重要。

网络传销案件中,我们首先要建议家属推举出代表人,负责与律师对接,并且处理好其他家属的关系,其他的家里人不能随意的找律师,找关系,如果多头出击,只会把事情搞得很复杂。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是因为对于比较富裕的家属来说,有钱任性,想着这件事我也应该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就乱找关系,最后把事情搞得一团糟。

另外一种情况,本来由配偶与律师接洽,后来随着案件的发展,配偶由于可能也涉嫌犯罪或者涉及下游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也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这下就涉及到两个家庭的亲友,可能会出现失控的现象。一乱,工作就很难开展。

第二点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我们同行之间的相处。网络传销案件,公安抓的人很多,因此律师也多。随着对案件的不断推进,同一个委托人的不同律师之间,同一层级的不同当事人之间,同一线路的上下级当事人之间,会产生各种不同形态的利益冲突。在这种冲突产生之后,我希望律师之间要么各行其事,互不干扰;要不相互配合,共同化解矛盾和冲突;千万不能相互攻击和诋毁,这个行为最终导致的结果只能是“损人不利已”,影响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当然,这种人实际是非常少的。

办理网络传销案件,从总体上来说,应该组建律师团队整体介入,这种相互协作的办案模式,对快速掌握全面案情,制定合理的辩护方面具有单兵作战无法比拟的优势。同时,由于团体成员的合理分工,会减少很多重复性工作,比如对传销模式的梳理,对适用法律的整理,对案例的筛选和分析,这些工作由专人完成,其他人可以直接使用工作成果,大大节约时间成本。

对于具体的办案目标而言,我认为办理网络传销案件应该竭尽全力在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候审”,在网络传销案件中,不论案件大小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在案件中所处的什么位置,是核心人员、一级管理人员、二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都具有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下面我谈一些具体的办案思路和方法:

一、会见。

我们办理一般的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会见三次以上就算是多的,但网络传销案由于涉案人员众多,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多份电子证据的鉴定,公安在30天的拘留期限内很难完成所有取证的工作,随着案情的发展,办案人员提讯嫌疑人的内容也不断变化。随之而来的,嫌疑人的心态也会随案情的变化而变化,这就需要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及时掌握案件的进展,同时跟当事人讲透法律后果,让其供述和辩解尽量与最初的口供保持一致性。会见的次数最终还是根据办案需要决定的,我办理的那起案件,在3个月内,进行了16次会见,最后我的当事人成功取保。

通过会见,对于案情的掌握而言要达到“知己知彼”的程度。

所谓“知已”,就是当事人应该清楚明白如何进行供述和辩解,公安机关可能掌握的哪些客观证据,自己的供述可能会对案件产生怎样的影响,

以及应当具备自我防御的能力。

所谓“知彼”,就是其向办案机关(侦查机关)陈述的案情(主要以《讯问笔录》的内容为准),,具体询问办案机关对其讯问了几次,每次讯问的详细内容是什么?有没有出示过什么书证、物证或照片给他看,让他签字?警方有没有特别问到某些问题?通过这些内容来了解警方目前可能掌握了哪些对他有利或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初步了解警方(控方)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案例分析

我这里讲的案例分析,不是通过搜索大数据对类似案例的全面分析与解读。而是当地法院的既判案例,这种案例对公安机关的办案思路的影响非常大。我们这一次很幸运,在当地法院找了一份十分相似的案件,这个案件当初的侦查工作也是同一个部门同一批侦查人员办理,案件结果十分理想,只有一人被判实刑,其他人全部缓刑,证人当中有很多二级管理人员,因证据不足没有起诉。当我拿着这份判决书与侦查机关沟通,并且直接引用判决书的观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时候,得到了侦查部门的高度认可,为最后成功取保垫定了基础。

三、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

花了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与会见,去了解案情,去做案例分析,最后根据适用法律作出法律意见,如果你不能说服办案机关,一切都是白费功夫。我在这里与大家分享两点技巧。

首先我们要确定,我们的意见应该向反映才有用。在公、检、法具体的办案人员当中,总有一个是业务骨干,他对案件的意见可以影响到整个办案部门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我的意见必须和他沟通并得到认可,才有可能争取到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怎么确定这个人,这就要依靠同行互助。通过多年的办案,当地律师对本地办案人员往往十分了解,知晓谁对案件有决定的作用。我和车律师在湖南的案件,得到了当地律师的大力协助,使得我们一开始就知道谁是我们必须说服的对象。

第二点,如何说服关键人物。这个只能靠我们的专业。如何表现我们的专业水平,一是平时沟通谈话的内容,二是专业的法律文书。另外这次办案我发现了一个很好的方法,就是发表专业的文章。这个文章必须是要有针对性,针对目前正办理这类案件,然后这篇文章要写得有点水平能够在一些影响力比较大的公众号或媒体上发表,以确保办案单位能够看到。我和车冲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写了一篇专业文,非常幸运的是,这篇文章在发表的当天,就被案件所在地的法官和办案人员看到,并得到了他们的认可。在这篇文章发表之后的沟通过程中,他们主动提及了文章中的一些内容,并且和我们讨论一些其他案件的疑难问题,大家在专业的角度上取得了共鸣。这对最后他们采信我们的观点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最后我再和大家分享一点网络传销案件独有的办案思路。我们在研究“百川币”理财项目传销案件的时候,发现“百川币”在不同的地方均有判例,但最终处理结果差别很大,有的地方第一被告只判了三年六个月,有的第一被告却判了十三年六个月。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大的差异,研究后发现,轻判的案例中没有“服务器数据”这一核心证据,导致法院对本案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层级,金额无法准确认定,从而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罚。从这个角度来看,真实、完整的“服务器数据”是十分重要证据,我们在办理网络传销案件中对此项证据要给予充分的关注。

这同时也给我们提示了一种情况,网络传销案件可以分案处理。这是由网络传销案件的特点衍生出来的独有的辩护思路。

任何一个网络传销平台,都有一个或者多个“顶点”帐号,从“顶点”帐号往下不断发展出多个层级。在一个传销项目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这么一种形态,某个传销人员加入传销组织以后,他并不知道他的上线是谁,但他认为这个项目不错,就自行发展下线,形成他这一线的发展壮大后,他的帐号实际成为了这一线的“顶点”帐号。他虽然借助了传销平台,但他的发展与他的上线以及其他线路没有任何关系。这就在整个传销平台中形成互不相关的多头发展现象,对于这种现象,构成传销案件分案处理的基础。而实践中也确实这样办理的案件,因此,我们在办理网络传销案的时候,一定要尽量争取分案处理。分案后的处理结果一定会比整盘处理的结果要轻得多。我们这个案件就是分案处理的范例,分案后发现我的当事人不归属于任何线路,最终定性为一般投资者,得以取保候审。

前面分享一些的经验可能只是对我办理的这个案件有用,我认为每个案件都有它独特的地方,这需要办案律师具有创造性的思维,希望上面的分享能够给各位在办理类似案件的时候带来一些启发,我更加希望通过这种分享结交更多的朋友,加大同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我今天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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