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3 02:50:17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魏思年 来源:东窗律疏
一颗石子扔进宁静的池塘,倒影荡漾着,涟漪在水面上迅速扩散,像一圈圈同心圆,一层层推向远方。
这不是山居图,而是费孝通先生描述的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性:人伦。
在这种人伦波纹所产生的“差序格局”中,法律是相对的,道德也是相对的,关键得看对方跟我是什么关系。
这里的关系,在古代是儒家道德,在现代就是朋友圈子。时代巨变了,这种因差序而产生的道德和法律上的伸缩,却留存在社会人情中。
为了跳过这一层一层的差序,专门牵线搭桥的行业应运而生,合法的叫做中介(或者用术语叫居间),不合法的叫做运作、勾兑……尤其在司法程序中,一些律师口口声声说自己有关系,既葬送了自己,也耽误了别人。
例子很多,时时刻刻都在上演人间悲剧。为了捞出贪污20亿的村官父亲被骗2700万的案子就不提了,咱们今天捡新鲜的说。
去年圣诞节前后,上海的律师朋友看到了一份不寻常的司法局通报,有位钱姓律师“私自收取律师费,未开发票”。
恐怕有人当时看到这里就想拍桌子,律师行业这谭水深不见底,发票不开多大点事情;结果没想到越往下看就越沉默,后来看得很多人后背发凉。
这位律师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收费6万元,这很寻常;不开发票,也是业界常有的事。最不寻常的是,这位律师在律师费之外又收了不明不白的钱,有多少呢?110万。
本来,律师接收案件之后应该按部就班,去看守所会见,去研究证据、分析案情。不知什么原因,钱某对当事人家属称需要“疏通关系”、“打点公安局、检察院”。
做这些事情总是需要代价的,就像某圈要上位,总是要接受很多潜规则一样。可能也正因为存在这种先入之见,在办理案件的4个月时间里,钱某顺顺利利地多收了110万。
钱某被举报后,司法局、公安局很快行动起来。经过审理,法院判决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在二审中,钱某及其辩护律师提不出很有力的观点和依据,维持原判也是意料之中。
钱某担任那起案件的辩护人,是2014年的事情。现在我们还能在信用信息平台上看到他的信息: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2009年首次执业,现在的状态已经是“注销”。执业第五年,刚刚开始进入事业高速发展的阶段,却亲手葬送了前程,令人扼腕。
这起事件不仅警示了律师同行,还给正在寻找律师或者将来可能委托律师的人们提了个醒:律师作为专业人士不谈专业,却大肆宣扬自己有关系,可能大有问题。
有些常年被官司缠身的当事人,吃不好睡不着,心理压力过大,有极端的想法很正常,但无论如何也不能饮鸩止渴。
对于偶然接触诉讼的当事人,就更要小心提防。你得知道在你易求无价宝、难得“好律师”的时候,站在你面前的可能是正派干练的老法师,也可能是吃人不吐骨头的大骗子。
要请到靠谱的律师,首先你得确定他是律师。
作为律师,咱们从来不介意出示证件证明身份,当事人完全可以大大方方地提出要求,核实清楚。当然,有些律师虽然具备执业资格,甚至还是老律师,却不一定就靠谱。对此,当事人自己需要有鉴别能力,尤其是不要心存侥幸,妄想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理想结果。
山东有位律师,是事务所主任、当地律协副会长,还曾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社会职务令人眼花缭乱,足以当得起“老法师”三个字。结果他在去年底因涉嫌诈骗罪被批准逮捕,涉案金额达到令人咋舌的1500万元。
据报道,该律师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担任辩护律师,本来约定律师费150万元,在办案过程中先以疏通关系为由向当事人家属王某索要300万元办理取保候审,又以托人修改审计报告为由收取600万元,后来更数次以各种理由要求王某四次转账共650万元。
身为一家律师事务所主任,又身兼多个重要社会职务,这位律师的段位肯定不低,做出这种与身份地位不符的事情确实有悖常理。因为一件案子的结果,就把自己搭进去,就以1500万来衡量,也是不值当的。
所以也有人认为这事很蹊跷,或许是当事人为了洗脱罪责,上演现代版“农夫与蛇”。不过若真如报道所称,警方掌握了索取钱财用于疏通关系的通话录音,即使孟某通过签订补充合同将1500万元费用转化为律师服务费,去向有据可查,这位“老法师”很难作出合理解释。
当然,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一切事实以法院认定为准,咱们不敢瞎猜。若现有报道属实,上面两起案件在情节上就很相似,也很有价值。以打点关系为名收取钱财,实在是非常经典的套路,常用常新,百用百灵。遗憾的是,这套路仅限于骗子使用。
因为,用关系来促成委托其实是非常不明智的行为。
据我所知,许多业界享有盛誉的律师,无不倚仗专业能力,即使与政界、司法界领导私交再好,也不会用来获取不当利益,更不可能在一个素未谋面的当事人面前说话不知深浅。
律师扬言自己有关系,就好比生病找医生的时候,医生不治病却跳起大神来。这比喻多少有点滑稽,但在人情社会的中国却很是合理。
玄学可能触及到未知领域,或许某些奇怪的方法对于治病来说真的存在某种难以解释的效果;同样,关系真正到位,在沉疴未除的司法环境中,仍然有希望实现当事人的部分期望,这也是难以回避的负面事实。
这个比喻不恰当的地方就在于,有些小毛病自己会好,医生讲点玄学倒不要紧。但在办案子中讲关系,铺天盖地的危险、杀气腾腾的陷阱,马上就要登场了。
一方面,某些当事人总以为可以先走关系,等到实在没办法了再把烂摊子交给律师去收拾。可是诉讼不像解结扣,就算找到线头,也会因为此前的诉讼行为受到不可逆转的影响:前期接触中说了不该说的话,庭审中承认了不需要回应的事实,不懂得提出有力度的抗辩……
这在刑事案件中表现得更明显,一旦超过刚刚羁押的“黄金时间”,等到检察院认可了公安机关的意见,甚至等到开完庭才幡然悔悟,那就太迟了。
另一方面,通过走“关系”来办案,司法机关就必然丧失中立地位,一旦案件变成事件,影响力冲出了这个“关系”圈,就可能集体沦陷。
最重要也最现实的一点是,对于当事人来说,这种“关系”都是在暗处运作,难以证实,很可能上当受骗。一旦遇人不淑,破财是小事,你的案子却可能已经无法挽回。那时候就算你把律师抓起来又如何呢?把这样的律师通通送进去,清除了害群之马,谁都是受益者,就你一个人是冤大头。
行得正点,看得开点,准没错。黄马褂级别的人物你遇不到,唯一能手眼通天的只有专业技能,唯一能光明正大的只有法律途径。天险华山有两条道,但在这里,就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