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03:51:07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潮连镇的陈先生向二三里资讯反映,在2006年,他17岁的女儿因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而肇事者也被交警部门认定为全责,法院也审理了此案,判定肇事者赔偿死者家属33万余元。但事情过去了15年之久,家属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5月7日,二三里资讯见到了陈先生,今年才刚退休的他,因为女儿的离开,也让他满头白发,面容苍老,因为陈先生告诉二三里,女儿的离世,让自己这十多年一直生活在悲痛之中,脑海里也时长会想起女儿的一颦一笑。
从陈先生提供给二三里资讯的一份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可看出,在2006年7月10日,他17岁的女儿陈某瑜和另一人林某汉一起搭载19岁男子林某辉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从会城镇往沙堆方向行驶,当日03时20分许,该摩托行驶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虎坑大桥路段,碰撞虎坑大桥右侧防护栏,造成了林某辉、林某汉、陈某瑜倒地受伤及二轮摩托车损坏。陈先生的女儿陈某瑜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06年7月11日死亡。
根据2006年7月28日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林某辉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超载核定人数、驾驶人及乘坐人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按照相关规定,是导致此事古的过错,林某辉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汉和陈某瑜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二三里资讯还从陈先生处了解到,为了帮助女儿讨公道,他还将林某辉及摩托车车主廖某某告到了法院,申请民事经济赔偿。
根据新会区人民法院2007年审理此案的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林某辉赔偿陈某瑜父母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3万余元,被告廖某某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书中还提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旗舰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该案审理后,已经过去了十多年,而陈先生表示,从事故发生到法院审判完成再到现如今,他从来没有收到法院判决林某辉所承担的赔偿款。
陈先生表示,他自己多次去交警部门,检察院,法院反映情况,得到的答复基本是“林某辉本人脑部受伤,无法配合调查,且下落不明无法继续办案,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他查无财产,无法执行。”
5月10日上午11时,二三里资讯联系新会交警大队三江中队,对方表示,交通事故重大案件是新会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所办理。当天下午3时30分许,二三里资讯再次联系到新会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了解此事,对方表示,此案不是他们办理的。
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世政分析此案表示,林某辉在交通事故中至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林某辉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华商报记者 贾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