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3 06:01:17来源:法律常识
导读:(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一名律师在餐厅就餐时,拿出刚在银行ATM机上取的钱进行付账,却被收银员告知为假币,窘迫下只能用微信支付。
遂该律师立即返回银行要求退换假币,不料却遭到态度恶劣的银行柜员认为是无理取闹,拒绝退换。
气愤不过的律师认为人格受到了质疑与侮辱,一怒一下将该银行告到了法院。
上海的房先生是一名律师,虽然移动支付的兴起改善了人们的生活习惯,但作为一个“严谨”的人,房先生还依然保留着用现金支付的习惯。
事发当天,房先生像往常一样在银行的ATM机中取了500块钱,随后直接放入了随身的钱包中。
他清楚的记得在商场花了400元购物后,到一餐厅进行就餐。可等到付款结账时,从钱包拿出剩余唯一的100元却被餐厅收银员告知是假币。
本着对银行的信任,房先生还以为餐厅的验钞机出了问题,要求收银员另外更换了新的验钞机后,得出的结论确实手中的100元为假币。
在收银员满面的无奈,其他就餐者的狐疑中,窘迫的房先生只能使用微信支付了餐费,狼狈的离开了餐厅。
来到银行大厅后,房先生马上与值班的银行工作人员进行交涉。
但银行工作人员以“现金离柜,概不负责”的理由拒绝受理纠纷,态度蛮横不耐烦地告知房先生,银行在将现金放入ATM机前都会进行查验,且每一张钞票均有唯一的冠字号,一查便知。
工作人员告知房先生,他手中的的假币不是出自该银行网点的ATM机,钞票上的冠字号与银行所记录的冠字号不符,不予更换,并且当场没收房先生手中的假币。
因为房先生清楚地记得从该银行ATM机取钱时,自己手中再无其他面值的百元大钞。
且在取出五张百元钞票后,直接放入随身的钱包中,最后一张100元也一直放置在钱包里,期间钱包并没有离开自己的身体,再去就餐前,自己从未动过,断无被调包可能。
在餐厅结账时,自己也一直注视着收银员用验钞机验钞,也不存在调包的可能。
其实100元对于的如今房先生来说,不算什么,但这张“假币”的来源可关系到自己的“清白”。
从事律师这么多年,“严谨”的生活态度使房先生养生了“凡事都要追求结果”的人生信念,与银行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房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判决银行赔偿其1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依据《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房先生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当天银行流水清单;
2.当天购物物品照片,物品售卖价格照片、取款打印凭条图片、假币照片、微信支付凭证截图、银行交涉照片等;
3.与事实不符的银行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
1.银行已经向房先生提供了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服务,并且当场出具查询结果通知书,且受到相关部门公证,能够证明放进自助取款机的钱,并不包括房先生诉称的假币冠字号。
2.在取款过程中,银行ATM机已张贴各种标识,且现场进行语音提示如“进门请上锁”“请不要轻易将存款等,已经履行了风险警示和提示义务。
3.张先生作为成年人,且经常使用钱币,因对钱币真伪有一定的辨别性,应当当场核实。
4.房先生无法证明该假币取自银行的ATM机,无法证明钱包内是否还有多余钱币等
作为“弱势方”的我们,从自身来说无法提供根本性的证据,我们能证明的只有自己。
从此案来讲,房先生作为律师,对于证据的准备可谓是十分充分,可对于银行的监控,商场的监控,餐厅的监控等等,受到各种制约,本身就处于弱势。
而作为“强势方”的银行来讲,因其具有特殊性,一般的证据可以公开,但涉及到根本性的证据,如银行内部监控,银行内部电脑操作内容等就无法提供,只能寄托于银行内部人员不会出错,因为就算出了错,外人也不知道。
房先生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在餐厅收银员指出假币时,第一时间认为是其验钞机出了问题,其次自我怀疑是不是自己的钱包被人掉了包,最后才怀疑是银行的ATM机出了假币。
在与银行多次协商无果后,出于对自己的“信心”,房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在他自己的客观认知中,已有的证据可以证明自己的清白,那张“假币”的真正出处才是主要的。
毕竟只有对自己充满信心,为了心中的公平与正义,谁也不会为了远超出那张百元钞票的时间与精力去与银行对簿公堂。
虽然房先生最终败诉了,但我想他对银行的“信任”不会在如之前那般彻底,反而对自己的“信心”越来越强。
在此告诫我们,对于钱这种事情一定要慎重仔细,无论是取钱还是日常,我们都应该万分小心。
在面对现实的不公时,我们要对自己充满信心,要像坚守⽣命⼀样守住它们。因为⼀旦你丢失了它们,⽣活就会变得毫⽆意义。
在勇敢中尝试,⼀次失败不代表永远失败,哪怕是迈出那短短的一步,只要能坚持下去,远胜于原地踏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