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16:39:47来源:法律常识
我是否有拒绝做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利?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问题:
陈律师,您好!
我姓蒋,男,41岁,汉族。老家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
我的工伤是去年2月份在北京市朝阳区受伤的。受伤部位是右肱骨骨折内固定,左桡骨骨折内固定,还伤了桡神经等神经损伤。
没有向用人单位和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停工留薪期的延长。
至今一年半过了,病情基本稳定。
我受伤治疗出院后回老家四川南充一直休养至今,公司一直发我工资至2022年8月,8月后公司就不再发我工资了。
工伤认定后公司帮我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
上周三,公司通知我下月中旬去做劳动能力鉴定。
最近家里有点事儿暂时离不开身。我可以到明年再做劳动能力鉴定吗?或者说我有拒绝做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利吗?
以上咨询内容系与北京同行覃律师沟通内容。因涉及隐私故化姓。内容有所改动,大意没变。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蒋先生。
根据您的伤情以及相关情况,您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劳动能力鉴定。
公司对您还不错,您没有申请停工留薪期的延长,公司一直发给您工资一年半的时间。有的公司自工伤者受伤后就再也不发工资了。您这种情况,公司对您很不错的。
因为公司帮您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您应当积极地配合公司去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您就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级别的工伤待遇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若工伤者拒绝做劳动能力鉴定的,可以停发一切工伤待遇,还会影响到您以后工伤待遇的尽快落实。
在没有依法申请并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情况下,既然公司已经安排到下个月给您做劳动能力鉴定,您受伤至今病情也基本稳定了,应当积极配合公司来做劳动能力鉴定。
备注一: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707篇工伤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