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3 07:37:17来源:法律常识
槐城律师
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 李宛迟
李宛迟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 企业法律顾问 政府服务
近日,槐城律师接受了一位当事人在我律社上的咨询。
当事人称自己先前在一家美容院做了医美手术。
美容院事先告知当事人只是微创手术,没有恢复期,然而当事人做完手术花了很长时间才恢复。
事后才知道这家美容院并没有相关的医疗美容资质。
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也想“黑”一把“黑医美”,把已经支付的费用要回来。
这个想法能实现吗?
上海法院曾审过类似的案子,回答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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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服务须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邓某于2017年3月18日在京世美容店购买了会员卡,并自该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期间,持续向会员卡内充值,接受该店提供的美容美发及“超声刀”美容服务。
2018年,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查明,京世美容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上海市普陀区南大街开设医疗机构,超越其经营范围。为此,对京世美容店进行了行政处罚。
邓某知晓此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京世美容店退还其预付款,并支付三倍的消费欺诈赔偿金。
2
无证医美
被认定消费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京世美容店在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经营医疗美容项目“超声刀”的事实,已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明并处以行政处罚。
并且京世美容店在邓某接受“超声刀”服务项目之前,并未将该项目属于医疗美容项目的实情告知邓某,已构成消费欺诈。
因此,法院支持了邓某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请。
法院这么认定的理由是,医疗美容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并需要具有相关卫生技术的人员进行操作。
但美容店在缺乏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向消费者提供上述服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作为普通消费者,不能苛求其对于医疗美容服务具有清晰的专业知识,应认定具有欺诈的故意。
3
无证进行医美手术
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
我国刑法对非法行医罪的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只有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工作,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非法行医罪。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中的一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认定为犯罪,而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4
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医美服务纠纷,结合法院相关裁判规则及实务经验,槐城律师提供以下建议:
1. 从事医美手术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此在消费前一定要擦亮双眼,选择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2. 对于没有相关资质仍进行营业的“黑医美”,可以选择向属地卫健委及市场监管局举报。
3. 医美服务中的欺诈行为除了机构或医生无资质外,还包括虽有资质但向消费者虚假承诺等情况。
比如以名医为卖点,但是实际做手术的是其他医生、承诺使用的材料与宣传不一致等等,类似情形都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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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案例来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邓倩与上海京世发型美容店、上海京世发型美容店兰溪路店服务合同纠纷案,(2019)沪02民终10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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