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4:30:04来源:法律常识
供应商在参与招投标活动中,可能会遭到不公平对待的情况,在面对权益维护的时候,我们有哪些法定的手段可以选择呢?
一、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对供应商提出的询价作出答复。
二、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其权益因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情况、交易结果等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询问采购人。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询问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书面通知被询问的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三、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有关的当事人。
四、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的决定不服或者逾期不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五、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