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4:29:36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回顾】
范某用自己的房屋经营一家餐馆,后由于自身精力不足,2020年3月8日同赵某签订了《租赁协议》,将房屋及屋内设备租给赵某使用,约定租期3年,年租金30000元,租金为上打租,每年交付一次,第二年及第三年提前一个月支付。2020年3月9日赵某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后开始着手经营。2021年3月30日赵某向范某支付第二年的租金,但范某以赵某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为由拒收,并提出要解除《租赁协议》,要求赵某交回租赁的房屋及设备。那么范某的行为合法吗?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范某与赵某间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范某交付了房屋,赵某支付了第一年度的租金。虽然在交第二年度租金时赵某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存在违约行为,但范某也未向赵某催要第二年租金,且迟延交纳租金的行为也并未严重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后续赵某在2021年3月30日向范某支付了租金,足以证明赵某具备履约能力。结合上述情形,范某在未经催告并给予赵某合理期限情况下,是无权强行解除合同的。如范某强行要求赵某交付房屋及设备则构成违约,赵某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作者:王静